走私旧衣服冻品为什么定走私废物罪——这个问法只对了一半。旧衣服确实是废物,冻品通常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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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进口的旧衣服属于固体废物,走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尺子是重量;来自境外疫区的冻品不是废物,它是禁止进出口的货物,走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尺子是数量或者数额。两条线用的法条不同、分档标准不同、量刑结构也不同。把两类货混成一个罪名去谈量刑,辩护方向从一开始就偏了。

先看货物属性,而不是看货名

关键结论

三层判断:

① 旧衣服、废塑料、废纸、废五金、工业废渣:看《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报告》,鉴定为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的,走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危险废物一吨、非危险废物五吨、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二十吨,是三条入罪线。

② 境外疫区冻肉、冻水产:不是废物,而是禁止进出口的动植物产品,走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入罪线是五吨或者数额五万元;超过二十五吨或者二十五万元,属情节严重,五年以上。

③ 旧机电、切割车、旧机动车:既不是废物,也不属于疫区产品,而是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里的“其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入罪线是二十吨或者二十万元。

三类货三个尺子,光看货名根本分不出来。这就是为什么案卷里那份属性鉴别报告(或者检疫证明、货物清单)比任何口供都重要。

一张表把三条线分开

货物罪名与法条尺子入罪线升档线
旧衣服、废塑料、废纸、工业废渣走私废物罪(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重量危险废物 1 吨;非危险废物 5 吨;限制进口可用原料 20 吨分别为 5 吨、25 吨、100 吨
境外疫区冻肉、冻水产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数量或数额5 吨,或 5 万元25 吨,或 25 万元
旧机电、切割车、旧机动车同上数量或数额20 吨,或 20 万元100 吨,或 100 万元

还有两条不看数量的入罪路径:数量或数额没达到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造成环境严重污染、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重大动植物疫情的,照样入罪;达到标准再加这些情形的,直接升为情节严重。

这张表最实用的一点:同样查获十吨货,旧衣服落在“非危险废物五吨至二十五吨”的第一档,疫区冻肉落在“五吨至二十五吨”的第一档,旧机电十吨还没到入罪线。 属性一换,结果就换。

商检合格,不能证明不是固废

这是本罪最容易误判的一处,入库案例讲得非常直接:

真实案例
入库编号 2025-06-1-086-001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高炉灰、高炉渣等工业废料属于国家明令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即便可以回收利用,也会对环境造成危害,不能减轻进口该废物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通过伪报品名方式将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走私进境的,商检合格并不能证明该物品不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如果有关物品已经灭失无法进行属性鉴定,人民法院可以结合物品来源、报检过程、往来邮件等证据综合认定。

三句话,三个实务后果:

第一,“能回收利用”不是抗辩理由。 高炉灰、高炉渣有回收价值,但它仍属国家明令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有价值不等于不是废物——这条判断标准由目录与鉴别决定,不由市场价格决定。

第二,商检合格不等于不是固废。 商检合格与否,检验的是品质、安全、卫生指标;固体废物属性是另一套标准。用“商检报告是合格的”来主张“不是洋垃圾”,在法庭上站不住。

第三,货物灭失了也能定。 这是最要紧的一句。很多案子查获后货物被退运、处置甚至灭失,做不了属性鉴定。这时法院可以结合物品来源、报检过程、往来邮件综合认定。也就是说,辩方不能指望“没有鉴别报告就无法认定”,证据链是可以用间接证据补起来的。

反过来讲,辩护的着力点也就清楚了:争来源、争报检过程、争货物是否确实属于目录所列,而不是笼统地说“没有鉴定报告”。

没通谋的收购人,不构成共犯

真实案例
入库编号 2023-06-1-083-001 ·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在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的犯罪地位应根据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各被告人参与犯罪的时间节点、在犯罪中所起作用大小等因素综合认定。对于被告人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如果未与走私人事前通谋,则不构成走私共同犯罪。

这里要分清两层,很多人会混:

第一层,共犯不成立。 共同犯罪以通谋为前提,事前没有商量、不知道对方在走私,就不是共犯。这一条把“我只是买货的”从“和走私团伙一起干”里划了出来。

第二层,不等于无罪。 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以走私罪论处。这是法律拟制的单独定罪,不需要通谋。所以准确的表述是:未通谋的直接收购人不构成走私共犯,但仍可能单独以走私罪论处。

这一区分在量刑上有实际意义:单独定罪时,只对自己收购的那一部分负责,不承担整个团伙的数额;作为共犯,则要对共同犯罪的总额负责。

单位犯罪与保货人

真实案例
入库编号 2026-06-1-086-001 · 广西壮族自治区

裁判要旨走私废物犯罪中,“保货人”为收取佣金,将“货主”的走私废物偷运入境,并承诺如果走私废物丢失或被查扣即向货主赔付“保金”的,“保货人”与“货主”构成共同犯罪;因“保货人”实施的偷运废物入境行为,对犯罪进程具有支配作用,且其“保货”承诺对共同走私犯意的形成具有促进、强化作用,故一般应当将其与“货主”均认定为主犯。

保货人也按主犯。 理由两条:对犯罪进程有支配作用,保货承诺对犯意形成有促进强化作用。这两条推翻了“我只是帮人运货”的辩解,凡是收佣金、承诺赔付、能决定事情成不成的,都别指望从犯待遇。

单位涉这类案件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罪的标准处罚。单位犯罪在走私废物罪里不提高数额标准(这一点与走私普通货物罪不同,后者单位犯罪的门槛是自然人的两倍)。所以“以公司名义做”在这一类案件里省不了多少。

五个最常被问的问题

一问:旧衣服为什么算废物,不算普通货物? 旧衣物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本身不允许以贸易方式进境,危害在卫生和防疫风险。立法用“废物”这条线单独规制,不看缴了多少税。

二问:冻品为什么不定走私废物罪? 冻品本身不是废物,问题出在来源——来自境外疫区的动植物产品属于禁止进出口的货物,走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量刑档次与废物罪相近,但标准不同:它看吨数或数额,不看“是不是危险废物”。

三问:货主说不知道是禁止进口的,能免责吗? 不一定。进货价明显低于市场、走非设关地、伪造单证、更换包装标签,都会推定“应当知道”。能否免责,看能否对异常作出合理解释。

四问:货物被退运了,人还会被判吗? 退运是货物处理方式,不影响刑事责任。数量达到标准的仍要追究,退运只是从轻情节。反过来,货物灭失也不影响定罪,法院可以靠来源、报检过程、往来邮件综合认定。

五问:这一类和走私普通货物,能不能套用同一套数字? 不能。走私普通货物按偷逃应缴税额分档(十万、五十万、二百五十万元),走私废物按重量,走私其他禁止进出口货物按数量或数额。三套数字互不通用。普通货物那条线见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怎么认定?代购、海淘超量会坐牢吗,废物那条线见走私废物罪怎么认定?进口洋垃圾会判几年。

条文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走私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五株以上不满二十五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十株以上不满五十株,或者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二)走私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或者未命名的古生物化石不满十件,或者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十件以上不满五十件的;(三)走私禁止进出口的有毒物质一吨以上不满五吨,或者数额在二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四)走私来自境外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或者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的;(五)走私木炭、硅砂等妨害环境、资源保护的货物、物品十吨以上不满五十吨,或者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六)走私旧机动车、切割车、旧机电产品或者其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或者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七)数量或者数额未达到本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重大动植物疫情等情形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走私数量或者数额超过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的;(二)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重大动植物疫情等情形的。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或者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一吨以上不满五吨的;(二)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的;(三)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的;(四)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形的。

归结

旧衣服问“是不是废物”,冻品问“是不是来自疫区”,旧机电问“属不属于禁止进出口货物”——属性定错,罪名就错,档次跟着全错。

再记一句:这个罪里最硬的证据是属性鉴别报告,但它不是唯一的。货物灭了、退运了,法院仍可依来源、报检过程、往来邮件综合认定。所以真正要争的,是“这批货到底从哪里来、怎么报的、属不属于目录所列”,而不是“有没有那张纸”。


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请以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为准。本文法条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条文取自本地法规库现行有效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