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担保是什么?提供担保能暂缓执行吗——先给结论。能。执行担保,是为了担保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他人提供财产担保或者保证。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以及暂缓执行的期限;如果逾期仍然不履行,法院有权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所以它的逻辑是“用担保换来一个缓冲期”:你给债权人吃一颗定心丸,法院就允许你把履行往后挪一挪。但要提醒一句:执行担保要向法院提交担保书,担保人还要明确表示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而且执行担保人不能被随意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另外还有一条常见的路径叫执行和解。这篇把执行担保的条件、担保书、程序红线和执行和解一次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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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行担保是什么:给生效判决的履行“加一道保险”

结论:执行担保是为担保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提供的财产担保或保证。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 第二百四十二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这条把执行担保的三个关键点讲全了。第一是“谁提供”: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实践中常见的是第三人以财产担保,或者第三人出面作保证。第二是“要同意”:光提供担保还不够,还必须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毕竟暂缓执行意味着债权人要等,债权人得点头。第三是“有后果”: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以及暂缓的期限;但如果逾期仍不履行,法院有权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换句话说,执行担保不是“缓兵之计”的空承诺,它是把担保人的财产押上去了。

二、提供担保能暂缓执行吗:能,但要经申请执行人同意

结论: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期限;逾期不履行的,直接执行担保财产。

从前一条可以看出,暂缓执行是有条件的“交换”。被执行人(或其提供的担保人)拿出财产担保或保证,向债权人展示诚意;债权人同意后,法院才决定暂缓,并确定一个期限。这与“赖着不还”完全不同:赖着不还,法院照样可以采取执行措施;而通过执行担保换来的暂缓,是有兜底的。也要提醒双方:对被执行人而言,暂缓不等于免责,到期不还,担保财产照样会被执行;对申请执行人而言,同意暂缓前要看清楚担保的财产、保证人的资力,别把“缓一缓”变成“遥遥无期”。

三、执行担保书要写什么

结论:执行担保应当向法院提交担保书,载明担保人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承诺等内容。

要准备的材料
  • 担保人身份信息:是自然人的写明姓名、身份信息,是法人的写明名称、住所;
  • 被担保的债权与法律文书:针对哪一份生效法律文书、担保履行哪些义务;
  • 担保方式与担保财产:是以某项财产提供担保,还是提供保证,财产要特定、可查;
  • 关键承诺:担保人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承诺——这一句是执行担保书的核心,缺了它,日后直接执行担保财产就缺依据;
  • 担保期限:与暂缓执行的期限对应,写清楚起止。

一句话:担保书写得越具体,“到期不还时能不能直接执行担保财产”就越没有争议。所以别用一句“我愿意担保”含糊过去。

真实案例
入库编号 2024-17-5-202-040 · 案号 (2023)兵12执复4号

裁判规则为担保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可以由他人提供财产担保或者保证。他人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担保书,并载明担保人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承诺等内容。执行程序中应当严格按照上述规定认定担保人的身份,否则不应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同时,追加被执行人应当依照变更追加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不得将执行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

给你的启示这条执行复议裁判立了两条规矩:一是,他人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向法院提交担保书,写明「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等承诺——身份和文件都要严格认定,否则不应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二是,不得将执行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追加必须严格走变更追加的法定程序。换句话说,执行担保有它自己的规则,不能和「追加被执行人」混为一谈。给担保人的提示是,签担保书之前,先想清楚「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这几个字的分量。

四、程序红线:执行担保人不能被直接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

结论:应严格认定担保人身份,不得将执行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

注意避坑

执行担保中的担保人,和执行程序中的被执行人,是两个不同的身份。担保人是在执行程序之外的第三人,他只是为履行提供了担保,本身并不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所以,不能因为他提供了执行担保,就把他变更、追加成被执行人——这是执行程序的一条红线。要担保人担责,应当依据担保书的承诺、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去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而不是绕过担保关系,直接把人“拉进”被执行人名单。反过来说,担保人也要清楚:一旦签了执行担保书、承诺接受直接强制执行,日后真的可能被直接执行财产,这不是走过场。

真实案例
入库编号 2024-17-5-202-001 · 案号 (2023)津执复52号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规则对于案外人公司作为执行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执行案件,该公司已就担保协议无效提出诉讼并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该公司的股东又以个人名义,以公司签订的担保协议无效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应当认定异议主体不适格。

给你的启示这条裁判讲的是「谁来提异议才算合格」:案外人公司作为执行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该公司已就担保协议无效起诉并被判决驳回后,公司股东又以个人名义、以同一理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应当认定异议主体不适格。换句话说,该由公司提的主张,股东个人不能替着再提一遍。给当事人的提示是,在执行程序里提异议,先看清主体资格和先后顺序,别白白浪费程序机会。放到本节的主题上看,执行担保牵涉的程序都有各自的规矩——担保人身份要严格认定,异议主体也要对得上,别把不同主体的程序混在一起。

五、另一条路:执行和解

结论:双方可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中止或终结执行程序;一方不履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 第二百四十一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执行和解和执行担保常常一起出现。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的,执行员把协议内容记入笔录、双方签字盖章。达成和解后,法院可以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程序;但和解不是“一签了之”:如果申请执行人是因受欺诈、胁迫才达成和解,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所以,执行和解给的是“自愿履行”的机会,执行担保给的是“有人兜底”的保障,两者怎么选、怎么搭,要看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实际情况。

一句话总结

一句话:执行担保是被执行人为担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他人提供财产担保或保证;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期限,逾期仍不履行的,法院有权执行担保财产或保证人的财产。执行担保要提交担保书,最核心的是担保人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承诺;并且执行担保人不得被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另一条路径是执行和解,一方不履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相关阅读可参阅担保人替人还钱后,怎么向借款人追偿?、财产保全怎么申请?需要提供担保吗?与公司对外担保没开股东会,担保有效吗?。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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