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养人没尽到扶养义务,遗赠扶养协议能解除吗?能解除,而且后果明确: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已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也不予补偿;反过来,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解除的,则应当偿还扶养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老人与照顾自己的人签下遗赠扶养协议——你负责我的生养死葬,我把财产留给你。可现实里,有的扶养人拿了好处却没尽到义务,有的老人反过来又立遗嘱把财产给了别人。这两种情况,协议还能不能解除?解除后钱和财产怎么算?这篇文章讲清规则。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协议,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属于双方的法律行为,与单向的遗嘱不同。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已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当偿还扶养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继承开始后,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办理,协议与遗嘱抵触的,按协议处理。
一、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
要理解解除的后果,先要看清协议的性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和遗嘱不同,遗嘱是遗嘱人单方的意思表示,而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达成的约定:扶养人付出照料,遗赠人以遗产作为对价,双方互负义务、互享权利。正因为它是一份"合同",解除以及不履行的后果,就比遗嘱更强调对价与诚信。
二、扶养人不履行:解除后不能受遗赠,费用一般不补偿
这是实务中最常见的情形:签了协议,却没真正尽到扶养义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四十条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与自然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当偿还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对扶养人来说,这条的要点有两层:第一,协议解除后不再享有受遗赠的权利,不能一边不履行义务,一边还惦记着遗产;第二,他已经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也就是不能以"我花了钱"为由要求返还。当然,如果扶养人已经如约履行了生养死葬义务,法律会保护他的受遗赠权,下面的案例说得很清楚。
三、遗赠人不履行:应当偿还供养费用
反过来,如果扶养人尽心照料,遗赠人却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例如反悔、拒不配合),导致协议解除的,责任方向就倒过来了:遗赠人应当偿还扶养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也就是说,谁无正当理由地违约,谁就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这个规则背后的逻辑,是对双方对价的平衡——不能既享受了对方的付出,又否认对方应有的回报。
四、协议与遗嘱冲突时,协议优先
如果遗赠人既签了遗赠扶养协议,又另外立了遗嘱,两者怎么协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条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结论很清楚: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遗嘱,也优先于法定继承。两者不抵触的,分别处理;有抵触的,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部分无效。关于协议的基本概念和它与遗嘱的优先关系,可以参见遗赠扶养协议是什么?和遗嘱哪个优先?;受遗赠人在什么期限内必须表态,可以参见受遗赠人在什么期限内必须表示接受?60日规则讲透。
下面这个入库案例,讲的就是扶养人如约履行后受遗赠权受保护的情形。
裁判规则1.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2.遗赠扶养协议属于双方法律行为,扶养人如约履行协议约定的生养死葬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依法保护扶养人受遗赠的权利。
- 涉及遗赠扶养协议,建议注意:
- 签订书面协议,写清扶养内容、财产范围与双方权利义务;
- 保留履行扶养的凭证,如日常照料记录、医疗支出票据、居委或村委证明;
- 遗赠人另立遗嘱的,注意与协议的衔接,避免内容抵触;
- 一方不履行需要解除的,固定对方未履行的证据;
- 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要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表态。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