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得来的口供,还能作为定案依据吗?答案很明确:不能。法律对以非法方法获取的言词证据持否定态度,一旦查实属于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就应当予以排除,绝不能拿它来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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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结论

先说结论
  •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 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也应排除。
  • 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发现应当排除的证据,都要依法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 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要提供线索或者材料,取证合法性的证明责任在控方。

非法口供必须排除,这是硬性规则

结论: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供述、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言和被害人陈述,法律要求直接排除。 这类言词证据指向的是人的意志自由,一经非法手段污染,真实性就无从保证,所以法律的态度不是「打个折扣」,而是「整体排除」。它不能被当作定案根据,也不能绕道用作线索去印证其他证据。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一旦发现存在刑讯逼供、变相肉刑、长时间不让休息等情形,就应当及时提出,由办案机关依法核查。

物证书证不合法,要补正或排除

结论: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且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要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解释不通的应当排除。 与言词证据不同,物证、书证本身受取证手段影响相对小,所以法律给的是一条「有条件排除」的路径:先看能否补正,比如补齐见证人、补签手续;再看作出的解释是否合理。如果既不能补正、解释也站不住脚,那么该证据同样要被排除。这里的分寸在于「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是否达到这一程度,需要结合取证违法情节、对证据真实性的影响综合判断。

各阶段都要排,不是等到判决才提

结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各机关都应当依法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这意味着排除非法证据不是庭审时才需要考虑的事,侦查阶段就可以提出,审查起诉阶段也可以要求检察机关把关。越早提出,违法取证行为越容易被及时纠正,也越能避免非法证据影响后续判断。如果等到一审判决才第一次提出,往往已经错过了最佳时机,辩护效果也会打折扣。

怎么申请排非、谁来举证

结论: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当提供线索或者材料,之后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责任在控方。 申请时不能只说一句「我被刑讯逼供了」,而要尽可能给出具体线索,例如时间、地点、人员、伤情、同监人员、体检记录等。提供了线索或者材料后,办案机关启动调查,控方需要就取证行为的合法性作出说明、提供证据;如果无法证明取证合法,相关证据就可能被排除。此外要清楚,排非不成并不等于案子就到此为止,仍可以通过上诉、申诉等途径继续主张,并结合全案证据是否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来辩护。

法律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注意避坑

非法证据排除讲究时机和证据,越早提出越有利。被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果遭遇刑讯逼供、变相体罚,事后要尽快固定线索,比如就医记录、伤情照片、同监人员的联系方式等,别等到开庭才想起来。申请排非要给出线索或者材料,空口主张很难启动调查。会见律师时,应当把遭受非法取证的情况完整告诉辩护律师。同时别忘了,排非只是辩护的一环,全案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同样是重要的辩点。

一句话总结

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口供、暴力威胁取得的证言和被害人陈述应当排除,物证书证不符合程序又不能补正或者合理解释的也要排除,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都应依法排除,不得作为起诉和判决的依据。

延伸阅读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