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
白话解释:这条盯的是危险物品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这些环节里的违规操作。关键词是「管理规定」「重大事故」「严重后果」,三个条件要同时具备。
先说结论
危险物品肇事罪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针对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量刑两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严重后果与后果特别严重的门槛见法释〔2015〕22号。
量刑档次一览
| 情节 | 门槛 | 法定刑 |
|---|---|---|
| 造成严重后果 | 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 后果特别严重 | 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上且负事故主要责任;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且负主要责任 |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三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
一是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比如违规混存、超量储存、违规运输;二是发生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环节中;三是发生重大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缺了其中任何一环,都不构成本罪。门槛数字来自法释〔2015〕22号。
与立案追诉标准的差异要看准
实务中容易混淆的是:公通字〔2008〕36号的立案追诉标准写的是「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和两高解释的100万元、500万元存在差异。定罪量刑应以后者,也就是两高司法解释为准。看到50万元这个数字时,要分清它只是立案追诉参考,不是最终定罪量刑的门槛。生产经营中违规操作危险物品、尚未造成事故但存在现实危险的,另可参阅危险作业罪怎么认定。
①本罪必须发生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环节中,且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②「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是公通字〔2008〕36号的立案追诉标准,与两高解释的100万元、500万元存在差异,定罪量刑以后者为准。 ③「后果特别严重」的伤亡档次还要求「负事故主要责任」,不是只看人数。
危险物品出事故,多少损失会构成犯罪?
造成严重后果的,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50万元和100万元到底看哪个?
50万元是公通字〔2008〕36号立案追诉标准,100万元、500万元是两高解释的标准,定罪量刑应以后者即两高司法解释为准。
后果特别严重会判多重?
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上且负事故主要责任,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且负主要责任,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句话:危险物品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违规出事、造成严重后果的,就可能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 相关情形还可参阅重大责任事故罪怎么认定。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