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造假、拒报统计数据有什么后果?2024年9月13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把话说得很明白:拒报、迟报、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要责令改正、警告、通报,企业事业单位最高可罚五十万元;负责人干预统计、统计造假的,要依法给予处分并通报。下面分情况讲清楚。
先说结论
- 统计调查对象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资料,不得迟报、拒报。
-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拒绝提供、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可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责令改正、警告,企业事业单位可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地方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要求伪造篡改、明示暗示填报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处分并通报。
- 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职级晋升的,取消荣誉称号、追缴物质利益、撤销晋升的职务职级等。
统计法这次修正,新在哪里
结论:2024年9月13日修正的统计法,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建立健全相关责任制,并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
修正后的统计法进一步压实了责任:明确国家构建系统完整、协同高效、约束有力、权威可靠的统计监督体系;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把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建立健全相关责任制,依法对统计造假行为追究法律责任;同时提高了处罚力度,把企业事业单位统计违法的罚款上限提高到五十万元。也就是说,统计不再只是「填报表」,而是纳入依法履职和考核的硬约束。
单位拒报、迟报、虚报瞒报会有什么后果
结论: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检查等,由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可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具体触发情形包括:拒绝提供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拒绝、阻碍统计调查和统计检查;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等。单位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还要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个体工商户有上述行为的,责令改正、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如果只是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没有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处罚稍轻:责令改正、警告、可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负责人干预统计、统计造假会有什么后果
结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要求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明示暗示填报虚假数据,或者对统计数据严重失实失察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修正后的统计法专条列出负责人的五类禁止行为,把「改数据」「打招呼」「暗示填报假数据」等干预统计的做法都纳入追责,并明确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打击报复的,同样要处分和通报。这传递的信号是:统计造假的板子,既打单位,也打具体拍板的人。
利用虚假统计资料谋取利益的后果
结论: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职级等晋升的,除对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由作出有关决定的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监察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获得的物质利益,撤销晋升的职务职级等。
这一条针对的是「造假的动机」。靠假数据换来的荣誉、利益、晋升,一旦查实不仅保不住,还要被取消、追缴、撤销。统计法同时规定,统计工作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明示、暗示下级单位及其人员或者统计调查对象填报虚假统计数据,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打击报复。
- 第八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建立健全相关责任制,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依法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 第四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 (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 (三)明示、暗示下级单位及其人员或者统计调查对象填报虚假统计数据的;
- (四)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统计数据严重失实情况和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
- (五)有其他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的。
- 第四十四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五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职级等晋升的,除对其编造虚假统计资料或者要求他人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由作出有关决定的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监察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获得的物质利益,撤销晋升的职务职级等。
统计是法定义务,不是「软指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并如实填报,避免迟报、拒报和虚报、瞒报;单位负责人尤其不要授意、暗示填报假数据,否则既可能被处分通报,也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本文是一般性法律知识,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咨询执业律师。
一句话总结
结论:拒报、迟报、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责令改正、警告、通报,企业事业单位最高可罚五十万元;负责人干预统计、统计造假要依法给予处分并通报,靠假数据骗来的荣誉和利益也会被取消、追缴。
延伸阅读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