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账户被冻结,怎么申请解冻?先分清是谁冻的:公安、检察院依刑事诉讼法冻结的,走涉案财物这条路——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银行依反电信网络诈骗法采取风控措施的,走银行和作出决定机关的申诉渠道。最容易做错的事,是拿着材料找银行柜台要求「解冻刑事冻结」——银行无权解除,柜台只会告诉你「系统显示司法冻结」。
先把结论说清
三层判断:
① 谁冻的:看冻结通知书或银行提供的冻结信息,上面有冻结机关、案号、冻结金额、冻结期限。是公安机关的刑事冻结,还是银行自己的风险控制,处理路径完全不同。
② 刑事冻结怎么走:刑事诉讼法明确,对冻结的存款、汇款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冻结措施、或者应当解除而不解除的,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对处理不服还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③ 风控冻结怎么走: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要求,对涉诈异常情形采取限制、暂停服务等措施的,应当告知处置原因、救济渠道及需要提交的资料,被处置对象可以向作出决定或者采取措施的部门、单位提出申诉;核查通过的,应当即时解除。
现在该做的步骤
| 序号 | 做什么 | 具体怎么办 | 依据 |
|---|---|---|---|
| 1 | 拿到冻结信息 | 到开户行打印账户状态、冻结机关、案号、冻结日期并拍照留存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
| 2 | 判断冻结类型 | 有案号、有办案机关的,是刑事冻结;只有「风险管控」字样的,是风控措施 |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十八条 |
| 3 | 准备资金来源证明 | 工资流水、经营合同、发票、纳税记录、借款协议、还款凭证,按笔对应到被冻结的金额 | 与案件无关的证明 |
| 4 | 书面提交申请 | 向冻结机关递交《解除冻结申请书》,要求书面答复并留存收件回执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
| 5 | 走申诉控告 | 该解除不解除的,向该机关申诉控告;对处理不服,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
三件不要做:① 不要反复换银行开户「绕开冻结」,可能被认定规避侦查;② 不要找人「打招呼」解冻,容易被骗,也可能涉嫌干扰办案;③ 不要把账户借给他人收款后再申诉「不知情」,这一步会把自己从「被害人」变成「嫌疑人」。
容易漏掉的那一半
| 比较项 | 刑事冻结(公安、检察院) | 风控冻结(银行、反诈机制) |
|---|---|---|
| 依据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十八条 |
| 谁作出 |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 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或公安机关认定的涉诈名单 |
| 解除条件 | 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三日内解除 | 重新核验身份、核实交易后,核查通过即时解除 |
| 找谁办 | 冻结机关(办案单位),必要时向检察院申诉 | 开户行、支付机构;对认定有异议向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诉 |
| 救济渠道 | 申诉、控告,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 申诉、信用修复,向有关部门反映 |
| 常见卡点 | 案件未结、资金与涉案款混同 | 无法说明交易背景、身份核验不通过 |
入库案例
裁判要旨行为人帮助他人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导致被害人自杀、死亡、精神失常的,属于“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可以认定行为人帮助犯罪达到了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裁判要旨1.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中,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应当根据行为人实施的“帮助”行为,并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人的关系、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时间和方式、获利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行为人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隐蔽方式收款,为他人安装多部宽带、固定电话及交换机等设备,供他人非法使用,且频繁变更地点、删除信息记录等的,可以认定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2.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确认,即使尚未到案,但能够查证行为人具有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或者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两案放在解冻指南里是一盆冷水,也是一道分岔:如果冻结背后的账户行为已经构成帮信罪(朱某伟案里的「严重后果」、杨某明案里的隐蔽收款方式都是加分认定项),当务之急就不是解冻而是刑事辩护——先把「明知」这一关应对好;只有确属被冒用、不知情的账户,才走本文的申诉解冻路径。杨某明案还顺带回答了「上游的人跑了我能不能先解冻」——刑事评价不依赖上游到案,指望人跑了案子悬空,是不现实的。
常见疑问
问:冻结有期限吗,会不会自动解冻? 答:刑事冻结没有「到期自动解除」这回事。冻结期限届满需要继续侦查的,办案机关可以续冻;与其等,不如主动提交「与案件无关」的证明材料。银行风控措施则要重新核验身份、说明交易背景,核查通过后解除。
问:卡里有一部分是工资和货款,能只解一部分吗? 答:法律上没有「部分解冻」的明文程序,但可以向办案机关说明资金对应关系,请求对明确与案件无关的部分解除。实务中要做到「一笔一笔对得上」,笼统说「里面的钱是干净的」没有用。
问:我被列入涉诈名单,办不了新卡,怎么办? 答: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对这类认定设置了申诉和信用修复渠道,被认定人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时要把「本人未参与、账户被冒用或被骗用」的证据准备齐全,仅口头申辩很难推动核查。
问:银行说「系统显示司法冻结」,我该找谁? 答:让银行出具或告知冻结机关名称和案号,然后直接联系办案单位。银行只是协助执行,无权解除;耗在柜台只会耽误期限。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一十七条: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第一百四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第一百四十五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第十八条:对监测识别的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根据风险情况,采取核实交易情况、重新核验身份、延迟支付结算、限制或者中止有关业务等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三十二条:依据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和前款规定,对涉诈异常情形采取限制、暂停服务等处置措施的,应当告知处置原因、救济渠道及需要提交的资料等事项,被处置对象可以向作出决定或者采取措施的部门、单位提出申诉。作出决定的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申诉渠道,及时受理申诉并核查,核查通过的,应当即时解除有关措施。
最后归结
先看冻结通知书上是谁的章:司法机关冻的走申诉控告和「三日内解除」,银行风控冻的走重新核验和申诉——路走对了,材料才有用。
延伸阅读
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请以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为准。本文法条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条文取自本地法规库现行有效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