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席审判被告人有没有辩护律师,答案是必须有,而且不是靠家属运气好。2026 年 5 月 22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缺席审判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把这件事拆成三层硬规则:被告人可以委托,或者由近亲属代为委托一至二名辩护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都没有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拒绝指派的律师,法院要先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准许,但要在五日以内另行委托,未委托的三日以内另行指派,再次拒绝的不予准许。先给结论:缺席审判不能在没有辩护人的情况下开完庭——没有律师是法院的程序义务问题,不是被告人的运气问题;而家属要做的,是在收到通知后的头几天把委托手续办扎实,尤其是境外那份授权委托书。
先说结论
① 委托主体:被告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代为委托,人数一至二名,须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
② 强制法援:被告人及其近亲属都没有委托的,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这里没有裁量空间,不能用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代替。
③ 拒绝程序:先查明原因 → 理由正当的准许 → 五日以内另行委托 → 未委托的三日以内另行指派 → 再次拒绝不予准许。
④ 境外委托书:从境外寄交、托交的授权委托书要符合相关规定,实务中要过公证、认证、寄交原件三道关,建议预留六到八周。
⑤ 时间压力:起诉书副本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辩护人要在开庭前完成阅卷、提交书面辩护意见;被告人不到案,无法安排会见。
⑥ 程序后果:缺席审判没有辩护人出庭,属于剥夺辩护权,可以作为上诉、申诉的理由,但不等于必然改判无罪。
一、条文原文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缺席审判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 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的案件,被告人有权委托或者由其近亲属代为委托一至二名辩护人。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从境外寄交、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 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
- 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应当在五日以内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再次拒绝的,不予准许。
三款各管一段:第一款管“自己请”,第二款管“没人请”,第三款管“请了又不要”。三款串起来是一条完整的辩护权保障链,缺任何一段,缺席审判的正当性都会出问题。
二、辩护权落地的四个要件
| 要件 | 具体内容 | 判断标准 | 对应款 |
|---|---|---|---|
| 案件要件 | 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提起公诉的缺席审判案件 | 被告人在境外、经依法传唤未到案;其他类型的缺席审理不在本条范围 | 第一款 |
| 主体要件 | 被告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代为委托 | 近亲属代为委托不需要被告人签字,但要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 第一款 |
| 形式要件 | 一至二名辩护人,且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 | 实习律师、无执业证书的亲友不能以律师身份独立出庭 | 第一款 |
| 保障要件 | 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均未委托的,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 | 条文写的是“应当”,法院没有“可以不可以”的选择权 | 第二款 |
四个要件里,形式要件和保障要件最容易出问题。形式要件出问题,多半是家属图省事找熟人;保障要件出问题,多半是法院或法援机构把“通知”做成了“告知家属自己想办法”。前者可以补正,后者是程序违法。
三、第一层:谁有权替不到庭的人请律师
近亲属代为委托,不用等被告人签字
条文第一款把委托主体写成两类:被告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这一句对人在境外的案件意义很大——家属不必先拿到被告人的签字,自己签委托书就能把辩护人送进程序。
要准备的材料有三样:一是近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者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二是近亲属本人身份证件;三是授权委托书,事项要写具体,写成“担任某某涉嫌某某罪一案一审辩护人”,不要写“全权代理”这种笼统表述,也不要写成“处理一切事务”。
近亲属的范围按刑事诉讼法关于近亲属的规定,指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表亲、朋友、同事不在其列,他们可以帮忙跑腿递材料,但不能以近亲属身份代为委托。
人数上限是二名。可以只委托一名,也可以两名分工,一名管事实与证据,一名管法律适用。委托三名以上的,法院通常只认可其中二名,多出的不予安排阅卷、不安排出庭。
被告人到案后,应当对近亲属的代为委托作书面确认;不能书写的,可以录音录像。没有确认的,辩护人资格在庭上容易被质疑,尤其在被告人当庭说“我没请律师”的时候。
境外寄交、托交的委托书要过三道关
条文对境外委托书只写了“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具体落在三个环节。
第一关是签署地的公证。被告人在境外签署授权委托书的,通常要在当地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或者由当地执业律师见证签署。签字必须与护照姓名一致,中文名与外文名要同时写明,避免出现“签字用外文名、护照是中文名”的错位——这种错位在实务中足以让一份委托书被退回。
第二关是认证。属于取消认证公约成员国的,办附加证明书即可;不属于的,要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这一步最耗时,快的两到三周,慢的一到两个月,遇上当地机构休假还要往后拖。
第三关是寄交或者托交原件。条文写的是“寄交、托交”,意味着扫描件、传真件、电子邮件附件都不算完成;原件要连同中文译本一并提交,译本上要有翻译机构的盖章。
三关加起来,实务中要预留六到八周。开庭时间不等人,可行的做法是双轨并行:先由国内近亲属代为委托,让辩护人尽早介入阅卷;境外手续同步办,办完再补交。这样不会因为一份文件卡住整个辩护。
实习律师和亲友能不能上
条文对律师资格写得很硬: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实习律师有法律职业资格但没有执业证书,不能单独担任辩护人。他可以作为助理随同阅卷、旁听庭审,但不能独立发表辩护意见,也不能单独在笔录上签辩护人。
没有执业证的亲友,按刑事诉讼法关于辩护人范围的规定,理论上可以受委托,但本条针对的是“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情形,法院与法援机构衔接的都是执业律师。在缺席审判这种书面证据占主导的程序里,让非律师上场,代价通常是阅卷权、质证权都拿不到。
四、第二层:没有委托,法院必须去找法援
“应当”两个字的重量
第二款用的是“应当”,不是“可以”。这意味着三件事:法院必须发出通知;必须是指派律师提供辩护,不是安排值班律师提供一次法律帮助;不以被告人是否配合、案件是否有争议、家属是否到场为前提。
实务中常见的三种走偏方式:一是以“被告人不到案、无法确认委托意愿”为由不通知;二是安排一次值班律师会见或提供咨询就当作完成;三是口头让家属“自己想办法”,把通知义务转嫁给家属。三种做法都会留下程序缺口。
后果不在当下一审,而在二审或者申诉阶段。二审发现一审没有辩护人出庭的,属于剥夺被告人辩护权,可能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理。对法院来说是一次返工,对家属来说是被拖掉的一到两年。
通知的时点与衔接
通知越早越好。实务中的合理节点是受理案件后、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同步办理——按送达起诉书副本的期限,开庭十日以前要送达,这也是辩护人拿到案卷、准备意见的基本时间窗。
通知一般要书面,写明案由、被告人姓名、在境外的居住地、开庭时间,附起诉书副本。法援机构收到通知后指派承办律师,实务中多在三日以内确定人选。
承办律师接手后三件事按顺序做:递交辩护手续、复制全部卷宗、提交书面辩护意见。顺序不能颠倒,没有手续阅不了卷,没有阅卷写不出意见。
法援律师在缺席审判里做什么
能做的工作比想象中多。阅卷要看的包括境外证据的取得过程、翻译件与原件是否对应、被告人有无书面供述、鉴定意见的依据、涉案财物的查封冻结情况。质证的重点在境外证据的取证程序与翻译准确性,一份关键书证的翻译偏差,足以改变数额认定。申请调查取证也有空间:调取被告人的出入境记录、境内财产状况、退赔凭证、被害人谅解材料。
不能做的事同样明确:不能代替被告人作认罪认罚表示,不能代替被告人作最后陈述,不能代替被告人对鉴定意见表示“无异议”,也不能代替被告人签署和解协议。这些是被告人专属的诉讼行为,人不在庭上,就只能空着,不能由辩护人补位。
五、第三层:拒绝法援的六步程序与两个时限
条文第三款把“拒绝”设计成一条有门槛的通道,而不是一句“我不要”就能关掉辩护。
第一步,查明原因。 法院要问清楚谁拒绝、为什么拒绝、是否了解后果,并记录在案。被告人境外的,通过视频询问或者由近亲属书面说明。
第二步,判断理由是否正当。 实务中被认可的理由有四类:已经自行委托了律师;指派的律师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指派的律师拒绝辩护或者主动解除委托;被告人明确要求由特定律师辩护且能自行承担费用。不被认可的理由也很集中:不信任法援律师、听说某某律师名气大、要求换一名“能保证结果”的律师。
第三步,准许并记录。 准许拒绝的,要有书面决定或者庭审笔录记载,写清准许的理由和另行委托的期限。
第四步,五日以内另行委托。 这五日从准许之日起算,按自然日计算,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顺延到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五日内没有完成委托的,视为未另行委托。
第五步,三日以内另行指派。 未另行委托的,法院要在三日以内再发一次通知,法援机构另行指派律师。注意是“另行指派”,不是让原来那位律师再来一次。
第六步,再次拒绝不予准许。 第二次拒绝的,法院不予准许,案件由新指派的律师继续辩护。到这里,强制辩护落地。
这六步走完,被告人的辩护权不是被剥夺,而是被“锁定”。所以正确的理解是:可以拒绝一次,但要付五日内自行委托的成本;拒绝第二次,法律不再给选择。
六、边界:法援不是无罪辩护,近亲属也不是辩护人
第一,法律援助不等于无罪辩护。 法援律师的职责是依法辩护,可能作无罪辩护,也可能作罪轻辩护、量刑辩护,还可能在证据充分时建议认罪退赔。把“政府派的律师”理解成“走过场”,或者理解成“必须帮我翻案”,都是错位。
第二,近亲属不是辩护人。 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可以旁听、可以向法院提交材料、可以在庭外发表意见,但不能阅卷、不能独立发表辩护意见、不能代被告人签署上诉状。角色混淆的后果是:家属以为自己在辩护,实际上庭上没有人为被告人质证。
第三,被告人因病无法出庭而中止审理的,不是本条所说的缺席审判。 本条限定在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提起公诉的案件,也就是被告人在境外、经传唤未到案的情形。其他类型的缺席审理,辩护权的安排走另外的规则。
第四,人没出境、只是拒不到案的,用不上缺席审判。 这种情形走的是拘传、通缉、中止审理,不是缺席判决。搞错程序方向,家属会把精力花在错误的地方。
第五,已经委托了两名律师的,法援不再介入。 第二款的触发条件是“没有委托”,已有委托即不触发。想要“自己请的加法援的”凑成三名,条文不支持。
第六,被告人到案后程序转换,辩护权不中断,但委托手续要重新确认。 缺席审判转为普通程序,原辩护人可以继续,但需重新提交手续、重新确认委托意愿,法院也要重新安排阅卷与会见。
第七,没有辩护人出庭是程序违法,但不是无罪判决。 它可以成为上诉、申诉的理由,撤销原判后仍要重新审理,结果可能是改判,也可能是维持。
七、条文关系网
| 相关规定 | 关系 | 要点 |
|---|---|---|
| 刑事诉讼法关于缺席审判适用范围的规定 | 前提 | 被告人在境外、经传唤未到案,才进入本条 |
| 刑事诉讼法关于辩护人范围与委托的规定 | 基础 | 近亲属代为委托、一至二名、律师资格 |
| 刑事诉讼法关于法律援助的规定 | 衔接 | “应当”指派的情形,法院负通知义务 |
| 刑事诉讼法关于阅卷、会见的规定 | 权利基础 | 阅卷可行使;被告人不到案,会见无法安排 |
| 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起诉书副本的规定 | 时限 | 开庭十日以前送达,决定辩护准备时间 |
| 律师法关于执业证书的规定 | 资格 | 有法律职业资格还须取得执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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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常见误区
误区一:“人不到庭,就没有辩护人。” 第二款是“应当”通知法援指派,没有辩护人的缺席庭审属于程序违法。
误区二:“委托书必须被告人本人签字。” 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签字主体是近亲属,附亲属关系证明即可。
误区三:“随便找个亲友也能当辩护人。” 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必须有法律职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缺席审判中让非律师上场,阅卷权、质证权基本拿不到。
误区四:“拒绝法援就是自己辩。” 拒绝要有正当理由,准许后还要在五日内另行委托,否则三日内另行指派,第二次拒绝不予准许。
误区五:“法援律师就是签个字。” 阅卷、质证、申请调取证据、提交书面意见都是法定义务,缺了就是辩护缺失。
误区六:“近亲属可以替被告人认罪。” 认罪认罚、最后陈述都是被告人专属行为,近亲属和辩护人都不能代替。
误区七:“多请几个律师更保险。” 上限是二名,第三名不会被安排阅卷和出庭,多花的钱买不到多一份辩护权。
给被告人家属四条建议:一是收到法院或法援机构的通知后,先在三日以内确认“有没有辩护人”这件事,别等开庭才问;二是境外授权委托书按公证、认证、寄交原件三步办,预留六到八周,同时先由国内近亲属代为委托,双轨并行;三是如果决定拒绝法援律师,书面写清理由,并在五日以内完成另行委托,把委托书副本当天交给法院;四是把所有送达回证、通知、委托手续、阅卷记录按时间顺序留一份,二审和申诉阶段这些都是证明辩护权是否被保障的关键。给审理法院一句提醒:第二款的“应当”没有例外,先确认辩护人到位,再排期开庭,比事后发回重审省事得多。
一句话总结:缺席审判的被告人有权委托或者由近亲属代为委托一至二名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并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被告人及其近亲属都没有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这是没有裁量空间的义务;拒绝指派的律师,法院要先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准许,但要在五日以内另行委托,未另行委托的三日以内另行指派,再次拒绝的不予准许。境外寄交、托交的授权委托书要办公证、认证并寄交原件,实务中预留六到八周;没有辩护人出庭属于程序违法,可以作为上诉、申诉的理由,但不等于必然改判无罪。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起诉书副本、送达材料与委托手续,咨询执业律师后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