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员在驾校练车撞了人,教练和驾校要赔吗?——先给结论。原则上,责任不落在学员身上,而是由教练员承担——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教练员是驾校的工作人员,其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由用人单位也就是驾校承担侵权责任,驾校赔完之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教练追偿。赔偿顺序上,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的部分再按规定承担——教练车一般都已投保,所以第一步通常是走保险。这一点和普通借车完全不同:借车出事故由使用人担责,车主只在有过错时承担相应责任;驾校的特殊之处在于,副刹和方向盘都在教练控制之下,教练负有随车指导和安全控制义务。下面一层层讲。
一、核心规则:学员练车出事,责任落在教练员
结论: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第二十条 学习机动车驾驶,应当先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再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
-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这一条是本篇的骨架,建议你逐句看清楚。它同时讲了三件事:
- 学车的顺序:先学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再学习驾驶技能;
- 学车的条件:在道路上学习驾驶,要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要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
- 出事的责任: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最后一句是整篇的关键。它的法律含义是:在“教练随车指导”这个前提成立时,学员的操作失误对外不直接由学员负责,而由教练员负责。之所以这样设计,是因为学车的人本来就在学习、本来就会犯错,法律把安全控制的义务压在了负有指导职责的教练身上。所以,只要教练在车上、学员是在正常学习驾驶,撞了人,对外担责的主体就是教练。
反过来说,这个结论有前提:如果教练不在车上,学员自己偷偷把车开出去练,就可能被当成普通驾驶人自行担责——这一点后面第五节还会提醒你。
二、为什么是教练和驾校担责:教练是驾校的工作人员
结论: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一节说“由教练员承担责任”,但真正掏钱赔偿的往往是驾校,这两者怎么衔接?答案就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教练员通常是与驾校建立劳动或者聘用关系的工作人员,随车指导、教学属于执行工作任务,因此对外的赔偿责任由驾校承担。
这条还讲了第二个层面——追偿: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也就是说,驾校先把受害人赔了,如果教练本身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比如教学时玩手机、放任学员做危险动作),驾校可以回头向这名教练追偿。
把两节连起来,责任链条就清楚了:
- 对外:受害人找驾校赔,驾校是赔偿主体;
- 对内:驾校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教练追偿;
- 学员:在“教练随车指导、正常学习驾驶”的前提下,不对外承担赔偿责任。
实务中,受害人起诉时通常会把驾校、教练、车辆所有人一并列为被告,由法院查清相互之间的关系后分配责任,这样更稳妥。
三、赔偿顺序:先由保险赔,不足部分再担
结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规定承担。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教练车撞人,第一步不是直接找驾校要钱,而是先走保险。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确立了赔偿顺序: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才按下面的规则承担——机动车之间按过错比例分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非机动车和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有证据证明对方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 一是先看保险:教练车一般投保了交强险,可能还有商业险,索赔第一步就是查清车辆的保险情况,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赔;
- 二是比例问题:如果被撞的行人自己也有过错(比如闯红灯横穿),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会相应减轻;但即便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法律也规定了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并不是完全不赔。
四、作对照:普通借车出事故,规则并不相同
结论: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很多人会把“学员练车撞人”和“借别人的车撞人”混为一谈,其实两者的规则不一样,这一节专门做个对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讲的是普通情形: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把两条放在一起看,区别就出来了:
- 普通借车:开车的使用人是第一责任人,车主要赔,只有在“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时才承担相应责任——比如明知对方无证、醉酒还把车借出去;
- 驾校练车:副刹在教练脚下,方向盘周围有教练随车控制,教练负有随车指导和安全控制义务,所以法律把责任直接落在教练员及其所属驾校身上,而不是让学员承担。
换句话说,驾校场景的特殊性,恰恰在于“控制权在教练手上”。这个区别对受害人和学员都很重要:受害人不必去纠结“开车的是个才学车的人、要不要他赔”,直接找驾校更顺;学员也不要因为“车是我在开”就担心自己兜底。
五、给学员和处理事故的建议
结论:不要在教练未随车时自行练车;事故后保护现场、报警、报保险,并留好相关材料。
给正在学车的你几条实在建议:
- 不要私自练车:教练不在车上时,别自己去动车,一旦出事,就可能被当成普通驾驶人自行担责,“由教练员承担责任”的规则就适用不上了;
- 出事别慌、别跑:保护现场,及时报警、报保险,人员受伤先送医;
- 留好材料:事故认定材料、保险单据、就医记录、现场照片、目击者联系方式。
给受害人一方也提一句:教练车一般有保险,先走保险是常规路径;如果保险不够,或者对责任认定有争议,可以把驾校、教练以及车辆所有人一并列为被告,由法院查清关系后分配责任。伤情较重、后续治疗较长的,建议待损失基本明确后再谈赔偿或者起诉,避免漏项。
一句话总结
一句话:学员在驾校练车撞人,责任不落在学员身上——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0条);教练员是驾校的工作人员,其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由用人单位即驾校承担侵权责任,驾校承担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教练追偿(民法典第1191条);赔偿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按规定承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这与普通借车不同——租赁、借用等情形下由使用人担责,所有人、管理人有过错才承担相应责任(民法典第1209条)。切记不要在教练未随车时自行练车。相关阅读可参阅发生交通事故后第一时间该做什么、交通事故中车内乘客受伤,找谁赔与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算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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