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就是让他去吓唬一下,谁知道他才十五岁。留言里「教唆未成年人打人怎么担责」反复出现,本文一次说明白。」这句话在法庭上被反复使用,2024 年 9 月 27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十一条明确告诉教唆人:这条抗辩不成立。教唆、帮助未成年人实施侵权,不能以不知情为由主张免责,也不能只按连带责任处理。本文讲清这条的定位和后果。
先看这三个要点
- ① 抗辩被封:教唆人、帮助人以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行为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或只与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
- ② 为什么更重:教唆人利用他人的责任能力欠缺实施侵权,主观恶性更大,法律让其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
- ③ 与监护人关系: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承担相应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第二款),这不减免教唆人的责任。
- ④ 「应当知道」推定:从年龄外貌、在校情况、交往背景能判断的,推定为知道。
- ⑤ 受害人操作:把教唆人、行为人的监护人一并列为被告,请求教唆人承担全部责任。
- ⑥ 边界:教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按共同侵权连带责任处理,不适用本条。
一、条文原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十一条
-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教唆人、帮助人以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行为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由,主张不承担侵权责任或者与行为人的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责任结构对照
| 要件·主体 | 责任 | 说明 |
|---|---|---|
| 教唆人、帮助人 | 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 | 不得降格为连带或按份 |
| 监护人 | 未尽到监护职责的,承担相应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第二款) | 与一般监护人全责不同,按过错程度担 |
| 受害人 | 可向任何一方主张 | 两家财产都可执行 |
这条的实质是把教唆人放在「主要侵权人」的位置上:被教唆的人因年龄不具备完全责任能力,法律上视为教唆人借他人之手实施侵权,责任当然由借手的人承担。
三、举证与抗辩
受害人只需证明三件事:教唆或帮助的行为存在(微信语音、转账、现场指使);被教唆人实施了侵权行为;损害后果。至于教唆人知不知道对方未成年,不用受害人证明——条文直接把「不知道」的抗辩封死,教唆人自己举证也没用。
教唆人常见的另两条抗辩也不成立:「我只是让他去谈,没让打人」(超出教唆范围的部分要看因果,但指使者仍难脱身)、「他自己动手的,我没在场」(帮助、教唆不以在场为要件)。
四、边界与误区
- 误区一:「不知者无罪」。民事侵权不看是否知道对方年龄,看是否应当知道;而且本条连「应当知道」的争辩空间都压缩了。
- 误区二:「连带责任已经很重了」。本条明确否定降格为连带,教唆人承担的是全部责任。
- 误区三:「孩子家长赔了就够了」。监护人责任独立存在,不减免教唆人责任;两者之间可能产生追偿。
- 不适用:教唆成年人侵权(共同侵权,连带责任);网络平台上的言论煽动(另按平台责任与言论侵权规则处理)。
五、受害方的诉讼安排
被告席上放三个人:教唆人、动手的未成年人、其监护人。诉讼请求分项写:教唆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监护人依法承担监护责任。这样判决后执行面最宽,也不会因为某个被告无财产而落空。
一句话总结:教唆、帮助未成年人打人,别想用「不知道他未成年」脱身——第十一条明确不支持免责,也不支持只担连带责任,教唆人承担的是全部责任;受害人把教唆人和监护人一起告,两条腿都要。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教唆事实、年龄证据与损害材料,咨询执业律师后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