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间又犯事:撤销缓刑的四种情:4 步办理流程示意图
本文办理流程(共 4 步):分清提请理由 → 违规类的辩护空间 → 当庭或书面陈述 → 新罪类的并罚计算

被判缓刑的人最怕的就是“再出事”。考验期内任何一种“出事”,后果都不是重新警告,而是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已经“省下”的牢坐回去。撤销缓刑的情形有四种,程序和后果各有不同。

⁠​‌​‌​​‌​‌‌‌​‌​‌​​‌‌​​‌​‌​‌​​​‌​‌​​​‌‌​‌​‌​‌​‌‌​​⁠

一、四种撤销情形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1. 犯新罪。考验期内再犯任何罪——哪怕是个治安级的轻罪构成犯罪的——撤销缓刑,新旧两罪数罪并罚。前罪判的刑+后罪判的刑,按第六十九条限制加重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两罪叠加后再减去已过的考验期不折抵,实际后果往往远超原判刑期。

2. 发现漏罪。判决前还有别的罪没被判出来,考验期内被发现的,同样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漏罪不受“轻罪”限制——哪怕漏判的是与原案同性质的小罪,撤销照样发生。

3. 违反监管规定情节严重。社区矫正期间的规矩:定期报告、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市县、迁居要批准、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第二十三条),对应什么是社区矫正。违规的处理阶梯在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训诫→警告→治安管理处罚→提请撤销缓刑。什么算“情节严重”:多次违规经警告仍不改正、脱管失联超过规定期限、拒不报告行踪等。

4. 违反禁止令。法院禁止令禁止进入特定场所、接触特定人、从事特定活动(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违反且情节严重的,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二、撤销的程序与收监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相关条款)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

(完整规则见该法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具体条款。)

程序分工:因违规撤销的,由社区矫正机构向原审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书,法院裁定撤销后由公安机关送交执行收监;因新罪、漏罪撤销的,由侦查机关对新罪立案后,在刑事程序中一并处理撤销与并罚。裁定撤销缓刑的,羁押期限重新起算,此前在社区矫正的时间不折抵刑期——这是最容易被低估的代价:考验期一年白过,原判三年照坐。

三、被提请撤销时的应对

跟着做
1

分清提请理由

新罪、漏罪是刑事问题,违规是监管问题——应对策略完全不同;

2

违规类的辩护空间

违规是否属实、是否达到“情节严重”、有无正当理由(就医、不可抗力导致迟报)、程序是否合规(警告是否依法送达)——“情节严重”是法定要件,够不上的不应撤销;

3

当庭或书面陈述

撤销缓刑的听证或庭审中,悔改表现、家庭抚养负担、重新就业等材料仍可提交,争取法院不裁定撤销或从轻处理收监时限;

4

新罪类的并罚计算

委托律师核对前罪刑期、后罪刑期与限制加重的计算,已执行刑期与考验期是否正确处理,见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罪的处理。

四、与假释、监外执行撤销的对照

同为非监禁执行方式,撤销逻辑相通但细节不同:假释考验期犯新罪的撤销假释并罚(第八十六条)、违规的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期;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刑期未满、病愈、哺乳期结束)的及时收监(第二百六十八条)。三类共同点:违规成本极高,纪律就是自由。

五、常见误区

  • “考验期内犯治安案件没关系”:不构成犯罪的不撤销缓刑,但治安处罚记录会成为“情节严重”评价的基础,多次治安违规照样走到撤销;
  • “离开本市一天没事”: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市、县正是最典型的违规,电子定位与请假台账都留痕,侥幸成本太高;
  • “撤销后考验期折抵”:不折抵。缓刑考验期不是刑期,撤销后从收监之日起算原判刑期。

六、问答

撤销后的执行衔接,见什么是社区矫正;缓刑制度的前提条件,见缓刑条件哪些;考验期结束的宣告,见缓刑试行期与假释考验期规定。

撤销风险的自检信号:社区矫正期间出现以下三个信号,说明撤销风险已经迫近,必须立即应对:一是收到训诫或警告后仍未纠正同类行为——阶梯处罚已经走到第二级;二是被要求佩戴电子定位装置——加强监管意味着违规记录已经成立;三是司法所约谈时提出“写情况说明”——书面情况说明会进入提请撤销的材料卷。任一信号出现,第一时间补正违规、书面说明理由,并考虑委托律师介入沟通。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