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代表合伙企业执行事务?越权了怎么办?原则上合伙人对执行事务权利同等,可以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一旦越权对外,对执行事务和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防越权要在企业内部下功夫,别指望事后对外否认。
先说结论
三句话:①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权利,可以按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执行事务;② 委托之后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有权监督执行情况、查阅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③ 合伙企业对执行事务和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越权对外签的合同,善意相对人往往仍能主张有效。
一、谁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结论:默认全体合伙人都有权,也可以按协议或全体决定委托部分合伙人行使。
法律先给了一个默认: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权利。然后允许通过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把对外代表和执行事务的权力委托给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如果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就由它委派的代表去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二、执行事务的合伙人要报告什么、别人能查什么
结论:执行事务合伙人要定期报告事务执行和财务状况,其他合伙人有权查账。
被委托执行事务后,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监督权不受影响:执行事务合伙人要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费用和亏损也由合伙企业承担。其他合伙人为了解情况,有权查阅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两类合伙人的角色差别可参阅有限合伙和普通合伙有什么区别?。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八条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三、越权对外,第三人能不能主张有效
结论:企业对执行事务和代表权的内部限制,不能拿来对抗善意第三人。
这是合伙企业对外关系里最关键的一条。哪怕协议写明某些事项要全体同意,只要相对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这个限制,就是善意第三人,企业通常不能以越权为由拒绝承担后果。企业能做的,是回头向越权的合伙人追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七条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怎么把越权风险管住
结论:靠事前的授权边界和事中的监督流程,而不是事后对外否认。
在合伙协议里写清谁执行事务、哪些事项要全体同意、单笔金额和对外担保的权限边界;
约定定期报告和查账机制,让不执行事务的合伙人能及时发现问题;
对外交易时尽量让相对人知晓内部限制并留痕,减少善意第三人的空间;
已发生越权造成损失的,依协议和法律规定向越权合伙人追偿。
五、两个提醒
结论:内部限制对外不当然有效,委托执行也不等于撒手不管。
两个提醒:① 内部限制对外不当然有效,别把它当成挡箭牌;② 委托执行事务后不等于放弃权利,监督和查账是法定权利,及时行使才守得住自己的利益。
六、常见问题
结论:内部限制对外难对抗善意第三人,监督权要及时行使。
几个合伙人都有权代表,谁签的合同算数?
原则上对内有效;对外要看相对人是否善意,善意的企业一般要担责。
不执行事务的合伙人能要求看账吗?
可以,为了解经营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越权合伙人给企业造成损失怎么办?
企业承担对外责任后,可以依合伙协议和法律规定向该合伙人追偿。
一句话:对外代表权靠协议说清,越权对外难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管住风险要在企业内部下功夫。相关情形还可参阅新合伙人入伙,要对入伙之前的债务负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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