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重复收会费,会员能不能不交,这个问题在企业身上几乎每年都会遇到一次:行业展会现场被要求先交一笔分会会费,评优申报前被提醒先赞助,资质年检时被搭一句会员服务费,一个协会下面还挂着七八个分会,各自派人来收。金额大多不算大,麻烦在于名目含糊、收据潦草、钱还进了个人微信,事后想退,对方一句已经用于活动了就把人挡回来。本文依据 2026 年 8 月 1 日施行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配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把入会是不是自愿、会费标准谁定、分会能不能自己收钱、不交会费的真实后果、已经交的钱怎么要回来这几件事讲清楚。
- 行业协会不能强制企业入会,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章程只能约束已经入会的会员,行政机关也不能把入会设成许可、资质或者投标的前置条件。
- 会费标准只能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按章程程序表决,分支机构必须按协会统一标准收取,不得单独定价、不得重复收取、不得私设账户截留。
- 没有决议依据的收费可以按不当得利要求返还,同时向民政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不交会费的真实后果是丧失会员权利直至除名,不会自动影响行政许可与资质。
一、企业被要求入会,能不能不入
结论:行业协会不能强制企业入会,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章程只能约束已经入会的会员,任何单位都不能把入会设成行政许可、资质或者投标的前置条件。
先把主体看清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这类组织的定义是「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民法典进一步把它定性为「基于会员共同意愿」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两个定义都落在「自愿」和「共同意愿」上,强制入会从根上就与它的法律性质相冲突。条例还有一句更直接的: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实践中的压迫感一般来自三个地方。
第一个是把入会与行政审批捆绑。有的地方在办理某个备案、出具某个证明时,窗口会递过来一张入会申请表,或者行业协会的人就坐在办事大厅里。这种安排没有法律依据,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增设法定条件以外的条件,遇到这种情况可以要求对方出具书面依据,同时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把「谁要求的、依据是什么」固定下来。
第二个是把入会与投标、评优捆绑。招标文件如果写「须为某协会会员」,那是招标文件的资格条件问题,可以依法提出质疑和投诉;如果没写,只是有人在开标前打电话提醒,那就只是提醒。要注意区分「招标文件真写了」和「有人口头说」,这两件事的处理路径完全不同。
第三个是拿「不入会就通报」吓人。这句话在法律上没有落点,协会不是行政机关,没有行政处罚权,也没有向社会发布失信信息的法定权限,这一点在第五节详细说。
也有企业是自己走进去的。签了入会申请书、填了会员登记表、承诺按年缴纳会费,那就是一份合同关系,会费成为约定义务,不能一句「我不认」了事。真正要看的不是「我想不想交」,而是「我签字时承诺的是什么标准、这个标准后来有没有被合法变更」。很多纠纷的胜负手就在那张签字页上。
退会同样如此。章程通常规定退会要书面通知、结清欠费,这两个条件本身合理;但把「欠费未清」解释成可以永久拒绝退会、并且继续按年计费,就超出了章程的合理范围。退会通知送达之后新产生的会费,缺乏依据。
还有一类特殊情况需要说明: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这类职业团体,会员资格由专门法律规定,属于法定强制入会,与本文讨论的行业性、商业性协会不是一回事。企业遇到的是后一种。
二、会费标准谁定:会员大会,不是秘书处
结论:会费标准只能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按章程规定的程序表决确定,理事会、秘书处、分会都无权自行定价,没有经过这道程序的收费缺乏依据。
民法典对社会团体法人的治理结构写得很干脆: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应当设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等权力机构,应当设理事会等执行机构。权力机构与执行机构的分工,决定了会费这种涉及全体会员财产负担的事项,只能由权力机构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条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一条设立社会团体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等权力机构。
-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理事会等执行机构。理事长或者会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据此,判断一笔会费是否站得住,按顺序问四个问题。
第一,收费名目在章程里有没有。章程是登记时提交、修改时还要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文件,里面通常写着会员的权利义务、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多数协会的示范章程会把「会费标准由会员大会决定」写进去。章程里没有的项目,收起来就没有依据。
第二,有没有一份有效的会员大会决议。有效的意思不只是「开过会」,还要看通知有没有送到你手上、出席人数和表决票数够不够章程规定的比例、表决方式对不对。民法典对决议的要求是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程序不对,决议可能根本不算成立,这类情形在实务中叫决议不成立,站内有专文讲这个判断标准。
第三,定价主体对不对。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发文「经研究决定,会费调整为每年若干元」,只要章程没有把这项权力授给理事会,这就是越权。即使章程授权理事会拟订标准,通常也要提交会员大会追认。
第四,变更有没有走同样的程序。最常见的套路是入会时按老标准交,第二年直接按新标准发缴费通知,中间没有任何会议记录。这种单方变更对会员不产生约束力,你可以只按原标准缴纳,也可以在拒付后主张超收部分返还。
实务上还有一个误区值得点破:会费不是政府定价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不存在「物价部门批过了所以合法」这回事。会费属于会员自治事项,合法性来自章程和决议,不来自价格审批。反过来,协会说有物价批文,恰恰说明它把会费当成了经营服务性收费,这本身就是另一个问题。
怎么把依据要到手?一封挂号信或者一封有回执的邮件就够,内容写四项:请提供现行有效的章程全文;请提供本届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关于现执行会费标准的决议及会议通知、签到表;请提供该标准在登记管理机关的备案或核准材料;请提供最近一个年度的年检报告中的财务收支部分。这四项都属于会员有权知悉的范围,协会拒绝提供,这份拒绝本身就是后续举报材料里很有分量的一页。
三、一个协会七八个分会各自收钱,问题出在哪
结论:分会不是独立主体,它收的每一笔钱在法律上都算协会收的;分会自行定价、自行开户、重复发展会员,同时踩中乱设机构、越权收费、重复收费三条线,责任由协会承担。
这一节是本文的核心,因为企业感受最强烈的场景就是「一个协会七八个分会,每个分会都来收一次」。
-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承担。
- 社会团体对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履行管理主体责任。
-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六条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 (一)符合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 (二)有规范的名称;
- (三)有与开展活动相匹配的工作人员、办公场所等。
- 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相关领域或者行业影响力。
- 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姓氏宗亲分支机构、会员明显重合的分支机构以及名称、业务范围相同或者高度相似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社会团体授权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在会议纪要中载明。授权范围包括发展会员、收取会费、接受捐赠、对外交往和开展研讨活动等。社会团体应当加强对所授权事项的监督管理。
- 分支机构发展的会员属于社会团体的会员,取得的收入属于社会团体所有。代表机构不得发展会员、取得收入。
- 分支机构超出授权范围、代表机构超出承办事项范围开展活动,使社会团体遭受经济损失或者承担法律责任的,社会团体可以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分支机构应当依据社会团体会费标准收取会费,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截留会费收入。
- 社会团体及分支机构不得向同一会员重复收取会费。
逐条对照,就能看出「七八个分会各自收钱」到底违在哪。
主体不独立。分会没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它签的协议、收的钱、欠的债,法律后果都落在协会身上。所以起诉时被告写协会,不要只告分会;只告分会,法院多半会以主体不适格驳回。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分会敢乱来:出了事不是它扛。
机构设得太多本身违规。办法明确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设立会员明显重合的分支机构,不得设立名称、业务范围相同或者高度相似的分支机构,也不得在分会下面再设分会。一个协会在同一个行业里同时挂着「华东分会」「浙江分会」「某专业委员会」「某专家委员会」,业务范围高度重叠,会员名单大面积重合,这就是典型的违规设置。条例也有同样的口径: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授权必须落到纸面。分会能收费,前提是协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且授权范围写进会议纪要。注意「写进纪要」这四个字:口头同意、会长点头、秘书长在群里说一句「你们自己收」,都不构成有效授权。企业索要授权文件时,要的是理事会决议和会议纪要,不是一份盖了分会章的「授权书」。
授权了也不能自己定价。这是最容易被忽略的一层:即便协会有授权,分会也只能按协会统一的会费标准收取,不得单独制定标准,不得截留。所以「总会收 5000,分会再收 8000」这种结构,后半句没有合法空间。
重复收费是明文禁止的。同一会员在同一年度被总会收一次、被分会再收一次,直接撞上「不得向同一会员重复收取会费」。这一条给了企业一个非常干净的抗辩:不是「我不想交」,而是「这一笔法律禁止收」。
钱不能进分会的口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特殊情况经协会理事会同意后由协会为其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收支要纳入协会财务统一核算,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账户。协会也不得以设立分会、代表机构的名义,或者向已设立的分会、代表机构收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收款账户是个人微信、个人银行卡、某个咨询公司账户的,这一条直接命中。
名称也是识别工具。分支机构只能叫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不得用中心、研究会、促进会、研究院这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未经批准不得在活动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世界、全球、国际等字样。你在合同或者收据上看到「中国某某行业研究会华东中心」这种名字,先别管它收多少钱,先查它是不是独立登记的另一家单位,或者是根本没登记的招牌。
还有一个时间点对企业有利。新办法给了存量机构 12 个月的整改期,也就是协会应当在 2027 年 8 月 1 日之前把不合规的分会调整到位,包括党建、名称、组织架构、负责人称谓、授权事项。这意味着你现在遇到的「分会林立、各自收费」,本身就是一个正在被治理的状态;要求协会限期整改,并把这份要求写进举报材料,是很自然的动作。
同类问题的另一面是反垄断。协会把会员聚在一起统一定价、划分市场、交换敏感信息,那已经不是收费合规问题,而是垄断协议问题,处理路径和后果都完全不同,站内另有一篇专讲协会组织统一定价的罚则,可以对照看。
四、评比、表彰、卖证书:哪些钱可以拒付
结论:协会搞评比表彰、发牌匾证书,只能是不收费的行业自律活动;一旦把入会、缴费、赞助设成参评门槛,或者直接把证书当商品卖,就属于变相收费,企业可以拒付,已经付的可以要求返还。
2015 年之后,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经历了一轮又一轮清理规范,核心逻辑有三条:保留项目要经过审批、要向社会公布目录;未经批准不得举办;不得收费、不得摊派、不得与行政审批和资格资质挂钩。这些规则分散在若干文件里,本篇的法条引用部分没有对应的条号可以逐字引用,所以下面只讲实务口径,不给条号。
企业最容易踩的三种收费形态。
第一种是参评收费。通知上写「自愿参加」,报名表里却有一栏「参评费」「评审费」「专家费」,金额从几千到几万。这类收费的特征是没有真实对价:评审过程看不见,评审意见拿不到,结果只有一块牌匾。判断标准很朴素:这笔钱买到的是不是一项可以验证的服务,还是只买到一个称号。
第二种是牌匾制作费。评审免费,但获奖后必须按指定价格定制牌匾、证书、宣传片,不买就不发证。这是把收费挪到最后一个环节,性质上仍是变相收费。
第三种是入会捆绑。明确写「参评单位须为协会会员」,把评比当成拉会员的工具。这一条同时命中两个问题:一是评比本身的合规性,二是把会员资格变成收费前置条件。
关于「买证书」,几件事必须说清楚。协会颁发的证书不是国家职业资格,不能替代行政许可,也不能作为资质等级的证明。企业把它当资质用,在投标中提交,轻则被认定提供虚假材料、废标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重则要承担相应责任。所以对方说「这个证能让你参与投标」,你要追问一句:招标文件第几页写了?写不出来,这句承诺就是空的;真写了而条件指向特定协会的证书,那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可以质疑投诉。
如果协会本身没登记、或者冒用「中国」「全国」「国际」名义卖荣誉,那卖的就不是「行业认可」,而是虚假信息。企业因此付费的,可以主张欺诈,要求退款并主张惩罚性赔偿;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考虑报案。判断荣誉真假有个笨办法但很有效:在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这家协会,再看它的业务范围里有没有「评比表彰」这一项,两样缺一样,这块牌匾的含金量就归零。站内有一篇讲商家虚构荣誉、资质是否构成欺诈的文章,判断逻辑是相通的,可以直接套用。
还要提醒一句反向风险:企业自己把「荣获某协会颁发的行业百强」写进宣传册、官网、产品包装,如果这个评比本身是违规的、或者协会根本没登记,那么宣传行为可能被认定为虚假宣传,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处罚。花钱买来的荣誉,反过来成为处罚证据,这种案例并不少见。
五、不交会费的真实后果:除名是真的,影响资质多半是吓唬
结论:不交会费最真实的后果是按章程丧失表决权、被暂停会员权利直至除名;它不会自动导致行政许可被吊销、资质被降级或者投标资格被取消,这些说法绝大多数没有法律依据。
先把真的说清楚。
章程普遍规定:欠缴会费满一定期限,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暂停会员权利;再逾期,提请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除名。这条规则本身合法,因为会费是会员义务,义务不履行,权利自然受影响。所以「不交就被除名」这句话,在程序走正的前提下是真的。
但除名是一个要讲程序的动作。催告有没有发、有没有给你说明和申辩的机会、决议是谁作出的、票数够不够、有没有书面通知并载入会议纪要,任何一环缺失,除名决议都可能不成立或者被撤销。企业被除名后想起诉,诉讼请求一般写「确认某次除名决议不成立」或者「撤销该决议、恢复会员资格」,而不是笼统地要求「恢复名誉」。这类案子的胜负手往往不在实体,而在程序证据:协会拿不出签到表和表决票,就很难证明决议成立。站内关于决议不成立的那篇词条,把「没开会、没表决、票不够」三种情形讲得比较细,可以作为起诉前的自检清单。
再说多半是吓唬的部分。
协会没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是行政机关,协会是社会组织,它对会员最重的处理就是除名,不能罚款、不能责令停业、不能吊销任何证照。
协会没有法定的失信认定权。「通报」「列入黑名单」「上报失信名单」这些说法,除非有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授权,否则协会自行发布就是普通的信息发布行为,内容不实或者评价不当,可能构成名誉权侵权。实务中要注意区分两种情形:如果它只是陈述「该企业欠缴某年度会费若干元」,事实真实,维权难度较大;如果它加上「失信」「老赖」「不诚信企业」这类定性标签,并且向社会公开发布,那就超出了事实陈述的范围。
「影响资质」这句话要拆开看。资质由行政机关依法定条件和程序授予、变更、撤销,协会不是行政机关,无权决定任何企业的资质状态。真正可能发生的是另一条链路:某些地方在办理业务时要求「行业协会出具意见」或者「会员证明」,协会利用这个环节卡人。遇到这种情况,要盯的不是协会,而是那个要求出具意见的行政机关:它凭什么把法定条件之外的材料设成必备件?可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可以复议,也可以起诉。把矛头对准协会,往往打不中。
「上报主管部门要求处理」也一样。主管部门不能仅因为企业欠缴会费就对企业作出处罚,那是把民事义务当成行政违法来处理。真发生了,处罚决定书就是最好的证据,复议和诉讼的路径是现成的。
最后是一个不能回避的反面:如果企业签过入会申请、承诺过会费标准,而收费本身有章程和决议依据、金额也没超标准,那么欠费就是违约,协会可以起诉追缴,也可以依章程除名,法院多半会支持。所以「不交」要想站得住,理由必须是「没有决议依据」「超标准」「重复收取」「分会未获授权」这几类,而不是单纯拖着不付。前者是行使抗辩权,后者是违约,法律评价完全不同。
六、已经交了的钱怎么要回来,向谁举报
结论:没有章程和会员大会决议依据的收费,可以按不当得利要求返还,本金之外还能主张资金占用利息;同时向民政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民事追偿与行政举报可以并行,互不冲突。
请求权基础有两条,选哪条看事实。
如果这笔钱根本不该收——分会没有授权、标准是分会自己定的、同一会员被重复收取——那就落在违反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上,相关收费行为无效,无效之后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
如果收费主体有资格、程序上有瑕疵但构不成无效——比如开了会但没通知你、票数差一点——那更稳妥的路径是不当得利:对方取得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受损失的一方有权请求返还。这条路径的好处是举证相对轻,你只需要证明「我付了钱」和「对方收钱没有依据」,不需要先证明某个决议无效。
返还的范围要说清楚。本金全额;利息从催告之日或者起诉之日起算,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协会以「钱已经用于办活动了」抗辩不成立,钱花在哪不影响返还义务。唯一会被扣减的是企业实际享受且可以量化的服务,比如真的参加了培训、真的用了展位,那部分按未消费比例折算。
时效是三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算。连续多年被收的,每一笔分别起算,不要以为「交了五年就只能追最后三年」——只要每年都在主张,前面的也能接上。这也是为什么催告函要早发:一封挂号信就能把时效固定下来。
被告写协会,不写分会。分会没有法人资格,告它会被驳回;协会注销或者被撤销的,再考虑清算义务人责任,那是另一套打法。
举报有三条线,各有各的用处。
民政部门是登记管理机关,管的就是协会本身。违规设立分支机构、对分支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都在它的处罚清单里: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还可以并处罚款。对一家靠会费活着的协会来说,吊销登记证书等于判死刑,所以这条线的威慑力最强。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 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 (四)内部管理不力导致运转失灵的;
- (五)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 (六)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七)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 (八)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 (九)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市场监管部门管三件事:价格违法与乱收费、虚假宣传、垄断协议。协会组织会员统一定价、分割市场,属于反垄断执法范围;卖牌匾时宣称「国家认证」「政府指定」,属于虚假宣传。涉企乱收费的整治这些年一直在推,中央和地方都有专门的减负、清欠渠道,民营企业遇到多头收费,也可以直接援引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相关规定主张权利。
税务部门管票据。收钱不开票、开收据、走个人账户,打 12366 反映,这一条往往比前两条更快见效,因为协会最怕的是账目被翻。
举报材料准备得越像卷宗,处理越快。建议按这个顺序装订:协会全称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示平台可查)、收费通知的截图或者原件、转账凭证、收据或者发票、分会名称与收款账户信息、你方从未收到会员大会通知的情况说明、你方书面索要依据而对方拒绝的记录。一次只报一件事,一个分会、一个名目,不要把所有不满写成一封长信。提交后要求书面受理告知,记下受理编号;六十日内没有处理结果,可以就行政不作为申请复议或者起诉。
实名还是匿名,是个商业判断。实名举报处理力度更大,行政机关对举报人信息有保密义务,但协会内部很可能猜到是谁,尤其是只有一个会员提过异议的情况下。评估一下和协会、和同行的关系再决定,别让一笔几千块的会费变成行业里的公开对立。
七、先查证再动作:今天就能做的四步
结论:在拒付或者起诉之前,先把三样东西拿到手——协会的登记信息、收费的决议依据、钱到底进了谁的账户;这三样决定了你是「有理拒付」还是「违约欠费」。
查登记信息。在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按名称检索,看四栏:登记状态是否正常、业务范围里有没有收费对应的活动、分支机构名单里有没有来收钱的那一家、行政处罚记录有没有。查不到的分会,要么是内设机构没有单独公示,要么根本不是这家协会的分支机构,两种情况应对方式完全不同。
要决议依据。书面发出索要函,要章程、会费标准决议、会议通知与签到表、备案材料、上年度年检报告财务部分。不要打电话,打电话问不出东西,也留不下证据。函件用 EMS 寄,面单上写清文件名称,保留回执。
固定收款痕迹。银行流水打印出来,把摘要栏圈出来;微信、支付宝转账截图要带对方实名信息页;收据拍照留存正反面。如果对方要求「转到个人账户,方便一点」,这句话本身就是证据,最好在微信里让它重复一遍。
算一笔账再决定动作。把历年缴费按年度、按名目列成一张表,标出哪几笔有决议依据、哪几笔没有、哪几笔重复。金额小的,发一封要求退还的函,多数协会会选择退钱息事;金额大或者涉及多年重复收取的,再考虑起诉。诉讼请求写「返还不当得利若干元及利息」,事实部分按时间线列,一页纸讲完。
如果现在就要发函,下面这段话可以直接照抄,改掉括号里的内容即可:
「本公司系贵会会员(会员证号:某号),现就贵会及所属某分会自某年某月起收取的某名目费用提出异议。第一,请贵会于收到本函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该项收费所依据的现行章程条款、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理事会授权文件及会议纪要;第二,上述材料未能提供的,请于同期退还已收取的款项共计某元,并自收款之日起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第三,逾期未答复,本公司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就违规设立分支机构、违规收费问题向登记管理机关实名举报。本函一式两份,以 EMS 寄送,回执为凭。」
函发出去之后不要停在那里等。同时把举报材料整理好,两条线一起走,谈判筹码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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