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空猥亵儿童也算犯罪吗——算,而且是从严惩处的一类。「隔着屏幕没碰到人」不是辩护理由,因为猥亵儿童罪保护的是儿童的身心健康和性自主权,从来不以身体接触为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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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点在2023年有了明确的规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以强制猥亵罪或者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

线上怎么就成了「猥亵」

很多人脑子里的猥亵还是「动手」。要理解这条规定,得先看清刑法保护的是什么。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专门规定了猥亵儿童罪,法定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四种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请注意它在立法体例上单列一款、单设刑罚,原因就在于儿童没有性同意能力——法律不认为儿童「同意」过什么,所以也不需要证明行为人使用了暴力、胁迫。

顺着这个逻辑,只要行为人让儿童在性方面被侵害、被利用,无论手段是身体接触、语言挑逗,还是要求对方在镜头前暴露身体、做出淫秽动作,侵害的性质是一样的。屏幕只改变了实施方式,没有改变侵害本身。

第九条把这条线画得很具体,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第一,手段是「胁迫、诱骗」。 哄骗、利诱、冒充同龄人、以曝光相要挟、用游戏皮肤或者红包交换,都落在「诱骗」「胁迫」的范围内。实践中还常见一种:先正常聊天建立信任,再逐步提出要求,这叫「隔空猥亵」的典型路径。

第二,方式是「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 「等」字是开放的,语音、直播、网盘传输都覆盖。

第三,内容是「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 这是实质判断,不是形式判断。单纯的生活照、泳装照不构成;但如果拍摄角度、姿势、部位具有明显的性意味,就可能落入。

第四,要「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 这一句是兜底的技术性表述,意思是最终仍要按刑法条文来定罪名和量刑,司法解释本身不创设罪名。

第九条第二款还处理了一种竞合: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直播方式实施前款行为,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构成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组织淫秽表演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说,让人直播做这些动作,不只是猥亵,还可能是组织淫秽表演。

两个罪名怎么分,看年龄

同样是隔空猥亵,罪名不同,量刑起点也不同:

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罪
法条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
对象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已满十四周岁的人
是否要求暴力胁迫不要求,儿童无性同意能力要求「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基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加重档四种情形,五年以上聚众、公共场所当众、其他恶劣情节,五年以上

这里有三个常见误解要说清。

误解一:「十四岁」和「十八岁」是一回事。 不是。刑法上的「儿童」指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指不满十八周岁。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适用强制猥亵罪,而不是猥亵儿童罪。这个年龄差一天,罪名和量刑逻辑完全不同。

误解二:孩子「同意」了就不算。 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法律根本不承认其性同意能力,所以「他自己愿意的」「他还主动发了」这类说法不构成抗辩。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意」的效力也要结合是否存在胁迫、诱骗、利用优势地位来判断。

误解三:「我不知道他多大」。 这是实务中最常被提出的辩解。判断标准不是行为人自称「不知道」,而是根据其认知能力、接触过程、对方的外貌与言行、平台资料、聊天内容等客观情况,是否应当知道。案例库中不少案件,行为人在聊天中已经被告知年龄、或者对方明确说「我上小学」,仍继续实施,这种「不明知」的主张不会被采纳。但反过来,如果确有对方使用虚假年龄、冒充成年人、刻意隐瞒的情形,仍是可以举证的具体抗辩点,不能一概否定。

四种情形,五年以上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列了四种加重情形: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对隔空猥亵来说,最常被用到的是第(一)项和第(四)项。

第(一)项的「多人」「多次」是数量问题,也是最容易在认定上产生争议的地方。 一个人被反复要求发照片,多少次算「多次」?实务中通常按独立的行为次数计算,同一次聊天里连续提出要求一般算一次;不同日期、不同场景分别实施,累计计算。这里要逐条核对聊天记录的时间、内容,不能笼统按「聊天记录几百页」认定。

第(四)项的「手段恶劣」是评价问题。 利用特殊身份(老师、教练、亲戚)、以散布相威胁、要求实施具有明显侮辱性的动作、把视频用于交换或者出售,都可能被评价为手段恶劣。

第(三)项的「其他严重后果」不是虚的。 孩子出现严重心理问题、需要长期治疗、自伤、辍学,只要有就诊记录、心理评估、学校证明,都可能被认定。这也是为什么家长一定要带孩子去做专业评估并保留材料——它一方面关系到量刑,另一方面也是主张赔偿的基础。

人民法院案例库 2024-04-1-185-001(于某杨猥亵儿童并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是这类案件的典型形态:行为人不仅实施猥亵,还把过程制作成视频传播牟利,最终被以数罪追究。这说明隔空猥亵很少是孤立的一罪,往前后延伸,会牵出别的罪名。

会一起上来的几个罪名

  •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让孩子拍摄并保存、出售这些视频照片,就落到这里。
  • 传播淫秽物品罪(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不以牟利为目的的传播。
  • 组织淫秽表演罪(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组织、指挥他人进行淫秽表演,包括线上直播。
  • 强奸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线上诱骗之后转为线下实施性行为的。
  •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解释第十条规定,实施猥亵未成年人犯罪,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还有一个细节值得单独拎出来: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的成年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是否从宽处罚及从宽幅度应当从严把握。这句话的分量在于,它明确告诉办案机关——这类案件的认罪认罚「折扣」要比一般案件小。指望靠认罪认罚把刑期压下来,空间比想象中窄。

孩子遭遇这种事,家里第一时间做什么

顺序很重要,做错一步可能毁掉证据。

第一,先停住,不要再让孩子接触对方。 拉黑之前先截图保留完整的对话界面(含对方账号信息、昵称、头像、时间),再拉黑。

第二,保住原始载体。 手机、平板不要恢复出厂设置,不要删聊天记录,不要「清理空间」。原始设备里的数据是后续电子数据鉴定的基础。需要固定时用另一台设备录屏,从打开应用、进入对话、逐条上滑,全程不剪辑。特别注意:不要为了「留证据」把那些照片视频转发给自己或者发到群里——这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也会污染证据链。

第三,立刻报案。 到派出所或者网警报案,要求做接报案登记、拿受案回执。涉及未成年人的性侵案件,公安机关有专门的办理要求,不要接受「你这个没接触到人,不算案子」这种口头劝退。如果确实不立案,要求书面告知理由,再走复议、复核或者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第四,不要私下谈钱。 这一条必须强调。对方提出赔钱私了,如果家属以「不给钱就报警」的方式索取财物,自己可能涉嫌敲诈勒索;即便不构成,钱到手后证据也可能灭失,案件反而办不下去。赔偿应当在刑事程序里通过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刑事和解(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解决。

第五,带孩子做心理评估和就医。 一方面是孩子确实需要,另一方面,就诊记录、心理评估报告是「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直接证据,也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基础。

第六,主张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医疗费、心理治疗费、必要的交通费都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一般不予支持,这是现行规则的现实,需要提前有预期。

第七,别忘了强制报告制度。 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了强制报告制度: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如果侵害发生在学校、培训机构、托管机构,机构知情不报本身就是问题。

被指控的一方,能争的在哪

这部分不是教人脱罪,而是把法律上真实存在的争点说清楚——因为量刑从五年以下到五年以上,差别很大。

其一,对象的实际年龄。 案卷里的年龄证据是什么?户籍证明、出生医学证明、骨龄鉴定是否一致?已满十四周岁与不满十四周岁,直接决定适用哪一款。

其二,是否达到「多人」「多次」。 这一项决定是否跨入五年以上。要逐条核对每一次的时间、内容、是否独立成次,不能笼统认定。

其三,行为内容的实质判断。 是否属于「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还是仅属于不当交流。这一层有真实的边界争议。

其四,是否存在「诱骗」以外的情形。 比如双方系同学、年龄相近的未成年人之间的不当交流,性质评价与成年人诱骗儿童有本质区别。

其五,竞合与罪数。 涉及制作、传播的,是一个行为触犯数罪名(从一重),还是数个独立行为(数罪并罚),认定结果差别很大。

其六,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 前面说过,解释第十一条要求「从严把握」,但这不等于完全不从宽,赔偿、道歉、取得谅解仍然有意义,只是不能期待和普通案件一样的幅度。

条文与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以强制猥亵罪或者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直播方式实施前款行为,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百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组织淫秽表演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实施猥亵未成年人犯罪,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的成年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是否从宽处罚及从宽幅度应当从严把握。

归结

隔空猥亵儿童构成犯罪,规范依据是2023年两高司法解释第九条,落点仍是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判断时抓四条:胁迫或者诱骗、通过网络视频或发送视频照片、内容涉及暴露隐私部位或淫秽行为、对象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四条齐了就构罪,不以身体接触为前提。罪名看年龄,不满十四周岁是猥亵儿童罪,已满十四周岁是强制猥亵罪;量刑看有没有多人多次、聚众当众、造成严重后果、手段恶劣这四种情形,有则五年以上。对家长来说,保住原始设备、立刻报案、带孩子做心理评估,这三件事比什么都重要;对被指控的一方,真实的争点在年龄、次数、行为内容和罪数,而不在「我没碰到他」。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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