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了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多久必须作出决定?答案是:除可以当场作出决定的外,一般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且必须把延长的理由告知你。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还有一套更长的期限规则。下面把「多久」「谁能延」「超期怎么办」一次讲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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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结论

先说结论
  • 能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当场作出;不能当场的,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 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理由告知申请人。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采取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个工作日;四十五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五日,并告知理由。
  • 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仍不作出决定的,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一般情况:二十个工作日内必须作出决定

结论:除可以当场作出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这里的「二十日」是工作日,不是自然日——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本法规定的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起算点也不是你把材料递进窗口那天,而是行政机关「受理」申请之日。如果材料不齐被要求补正,「受理」要往后顺延,补正的这段时间一般不计入期限。所以递材料时最好拿到受理回执,把受理日期记清楚。当场就能决定的(比如一些即办事项),应当场作出。

二十个工作日办不完,可以延长十日

结论: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注意两点:一是延长要有「批准」,批准人必须是本行政机关负责人,不是经办人自己说了算;二是必须「告知理由」,不能悄无声息地拖着。也就是说,合法的最长办理期限在一般情况下是三十个工作日。如果法律、法规对某一类许可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可能更长或更短。

统一办理、联合办理:最长四十五个工作日

结论:采取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方式的,办理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个工作日;四十五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告知理由。

有些事项需要跑好几个部门(比如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多个许可),行政许可法允许把这些许可集中到一个窗口,统一或者联合、集中办理。这种情形的最长期限是四十五个工作日,比一般情形宽,但门槛也更高:延长要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同样要告知理由。

超过期限不答复怎么办

结论: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既不作出决定也不答复的,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对申请人来说,超期不办最直接的救济有两条:一是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二是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对「不作为」起诉的时效要注意,一般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机关不履行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此外,也可以向该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监督部门投诉反映。

法律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二条本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注意避坑

办许可时,别只记得催,先把「受理日」钉死:递交材料后索要受理回执或者受理通知书,记下日期;如果被要求补正,也留好补正通知。对方口头说要「再研究研究」不算数,延长必须由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告知理由。真遇到拖着不办、超期不答复的,你可以走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这两条路。还要注意,「二十日」「四十五日」针对的是不同办理情形,法条里的「日」都指工作日,先弄清自己属于哪种办理方式,再算期限。

一句话总结

结论:申请行政许可,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日并告知理由;统一或者联合办理不超过四十五个工作日,经本级政府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五日;超期不答复可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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