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赵某令故意杀人案
一、案情速览
请老友到家喝酒,酒后争执,持菜刀砍击六十八岁的他二十余刀致死。后果够死刑,但七十五周岁、自首、赔偿30万谅解、认罪认罚叠满——减轻处罚,判十二年。
法院:醉酒状态下砍击二十余刀不属自我清醒意识支配,结合全案不能认定特别残忍手段;年满七十五周岁犯罪与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叠加的,可减轻处罚
规则确立:老年人犯罪应充分考虑个体特殊情况综合裁量;特别残忍手段指毁伤主要器官、故意延长痛苦等情形,醉酒非清醒支配下的连续砍击不宜径行认定
二、裁判要点提炼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审判时已满七十五周岁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自首、认罪认罚、亲属代为赔偿并取得谅解多情节叠加的,故意杀人致人死亡也可依法减轻处罚,不适用死刑、死缓或无期徒刑
三、赵律师点评
一场酒局、一把菜刀
赵某令与张某印(殁年68岁)及于某、陈某民、孙某珍是朋友。2023年4月30日11时许,赵某令邀请四人到家中吃饭饮酒;当日12时05分至13时20分,另外三位朋友先后离开,只剩赵某令与张某印继续对饮——期间两人产生争执,赵某令持家中菜刀砍击张某印背部、颈项部等处二十余刀,致其颈椎损伤、颈髓损伤并大失血死亡。之后,赵某令委托邻居帮忙报警,自己在家中等候,公安人员到场将其抓获,他如实供述杀人事实。另查明:赵某令亲属一次性赔偿张某印亲属经济损失30万元,已给付完毕,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2023年11月15日,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宣判后无上诉抗诉,判决生效。
「特别残忍手段」的负面清单与从宽叠加
本案量刑的逻辑起点是《刑法》第四十九条的但书: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所以第一问就是:砍二十余刀,算不算特别残忍手段?如果是,死刑的大门就开了条缝。裁判要点给了「特别残忍手段」的归纳式定义:指故意要造成他人严重残疾而采用毁容、挖人眼睛、砍掉人双脚等特别残忍的手段伤害他人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大致包括两类——一是毁伤人体主要器官、使基本机能毁损或完全丧失并带来巨大精神痛苦;二是故意延长被害人痛苦时间或不必要地增加痛苦程度,或者使用非致命性工具数次或数十次击打。本案的答案在主客观相统一:赵某令处于醉酒状态,「不是在自我清醒意识支配下进行的」,结合具体案件事实,不能认定手段特别残忍——但书的排除不触发。第二层是四项从宽情节的叠加:犯罪时年满七十五周岁,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委托邻居报警、在家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认罪认罚;亲属代为赔偿30万元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后果严重但四项叠满,法院减轻处罚至十二年——不再适用死刑或者死缓、无期徒刑。
给老年案件辩护人、饮酒组织者和家属的对表
对老年被告人辩护人:七十五周岁案件的辩护清单是现成的——《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从轻减轻、第四十九条的死刑排除,以及「特别残忍手段」的负面清单式抗辩(证明醉酒失控、工具非为杀人预置、击打系争执升级而非蓄意折磨),再叠加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可整体推入减轻档。对组织饮酒者:老年饮酒聚会要设「散场机制」——本案三人先后离开后只剩两人对饮,争执无人劝阻、无人拉开,悲剧就在这段真空期发生;高龄对饮的失控速度远超年轻人,同饮者的照护与劝离义务不能省。对被害人家属:谅解书的对价与履行方式要在协议里写死——本案30万元一次性给付完毕、取证到位,赔偿谅解的从宽情节才站得住;分期承诺若无担保,签谅解前要慎之又慎。
二十余刀的后果原本直通死刑,但七十五周岁的年龄线、醉酒下失控的认定、自首、三十万赔偿与认罪认罚四项叠加,把刑期落在了十二年。这起案件把「特别残忍手段」的认定边界画得很清楚:失控的刀与蓄意的折磨,量刑时是两本账。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被告人赵某令与被害人张某印(男,殁年68岁)及于某、陈某民、孙某珍是朋友关系。2023年4月30日11时许,赵某令邀请四人到其家中吃饭饮酒。当日12时5分至13时20分,于某、陈某民、孙某珍先后离开赵某令家,赵某令和张某印继续饮酒期间产生争执,赵某令持菜刀砍击张某印背部、颈项部等处二十余刀,致张某印颈椎损伤、颈髓损伤并大失血死亡。后赵某令委托邻居报警,并在家中等待,公安机关到场将其抓获,赵某令如实供述杀人事实。另查明,赵某令亲属一次性赔偿张某印亲属经济损失30万元,已给付完毕,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于2023年11月15日以(2023)黑81刑初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某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赵某令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成立,予以支持。赵某令邀请被害人到自家饮酒期间发生争执,持家中菜刀砍击被害人数刀,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赵某令处于醉酒状态下,虽砍被害人二十余刀,但其不是在自我清醒意识支配下进行的,结合具体案件事实,不能认定其手段特别残忍。赵某令犯罪时年满七十五周岁,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赵某令作案后主动寻找邻居帮助报警且在家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赵某令亲属代其向被害人亲属赔偿,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赵某令虽然故意杀人致人死亡,犯罪后果严重,但同时具有年满75周岁老年人犯罪、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等法定或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结合本案的具体事实,可以对其减轻处罚,不再对其适用死刑或者死缓、无期徒刑。
1.在司法实践中,针对老年人犯罪,要充分考虑老年人个体的特殊情况,并结合其犯罪的具体事实、情节、主观恶性和社会影响等方面综合判决并作出裁决。具体适用中,要注意把握《刑法》第十七条之一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量,符合条件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对于《刑法》第四十九条“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的规定,要注意把握“特别残忍手段”的认定。“特别残忍手段”是指故意要造成他人严重残疾而采用毁容、挖人眼睛、砍掉人双脚等特别残忍的手段伤害他人的行为。结合多年的司法实践,可以归纳出在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罪中“特别残忍手段”大致包括:一是毁伤人体主要器官,使人体基本机能毁损或完全丧失,并带来巨大的精神痛苦;二是故意延长被害人的痛苦时间或者不必要地增加痛苦程度,或者使用非致命性工具数次或数十次击打被害人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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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3)黑81刑初2号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裁判日期:2023-11-15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4-1-177-007)。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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