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郑某交通肇事案
一、案情速览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二十一时四十七分,郑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新能源汽车在浙江省三门县境内省道某路段行驶时,与同向正常行驶的孙某华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孙某华及摩托车倒地。事故发生后郑某未停车、驶离现场;在路旁商铺内休息的罗某宗听到碰撞声响后发现孙某华倒地受伤,遂拨打报警与急救电话。孙某华经抢救无效死亡。
次日一时许郑某被抓获,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每一百毫升一百三十九毫克。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郑某负全部责任。证据显示:事发路段无路灯,双方车灯均正常开启;郑某车辆明显减速,继续行驶约几百米后在一拐弯处停车、下车查看碰撞部位,随后驾车前往某酒店;在酒店楼下被朋友问及副驾驶车门刮痕时,郑某谎称是刮到树上。
三门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判决:郑某构成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无上诉、抗诉,判决生效。
二、裁判要点提炼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主观上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且具有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目的,客观上实施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
对明知的认定应结合交通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照明条件、碰撞声响、刹车痕迹)与事故后被告人的行为举止(停车查看)等情节综合审查;被告人违背常识常理的行为可排除其「未察觉碰撞」的辩解。
三、赵律师点评
「我喝多了,不知道撞了人」
这是醉驾肇事案里最常见的辩解,本案的争点就在这里。事实很清楚:郑某酒后驾车,撞倒同向行驶的摩托车,人倒地、车损毁,他没停车,开走了。次日凌晨被抓,血检每一百毫升一百三十九毫克。**接下来的问题只有一个:他知不知道撞了?**
判决用五个细节回答「知不知道」
第一个,事发路段没有路灯,但**双方车灯都正常开着**——有光,能看见。第二个,路旁商铺里休息的人**听到了很大的碰撞声**,说明冲击力足以惊动驾驶室里的他。第三个,他的车**明显减速**了。第四个,减速后继续行驶几百米,在拐弯处**停车、下车查看车辆碰撞部位**。第五个,到酒店楼下,朋友问副驾驶车门上的刮痕,他**说刮到树上了**。
第三、四、五个细节是致命的
前两个还只是「应该能感知」,后三个直接指向「已经感知到」。减速、停车、下车看撞到哪儿了——这一连串动作,符合发现异常后停下来确认损害的情形。而「刮到树上」这句话更关键:他清楚地知道车门上有新刮痕,并且**当场编了一个来源**。判决的结论就落在这:这些违背常识常理的行为,可以排除「肇事时未察觉碰撞」。
为什么「不知道」这么重要
因为逃逸是法定升档情节。《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基本档是三年以下;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七年以上。**同一个事故,认不认逃逸,量刑档次直接换一条。**本案判三年——正好是升档后的起点。
给两类人的提示
对驾驶人:事故发生后的第一分钟做的事情,比之后所有的解释都重要。停车、保护现场、报警、救人,这四步做了,很多情节就无从认定;反过来,减速、查看、离开、编理由,这一串动作本身就会成为认定「明知」的证据。对辩护人:这类案件的辩点不在「他主观上不知道」,而在**逐一检验控方用以推定明知的客观事实**——灯光、声响、痕迹、停留时间、事后言语,每一环都要问「这个证据真的能推出他知道吗」。**推定可以反驳,但只能用事实反驳,不能用态度反驳。**
减速、停车、下车看、编个理由走——这四步,比任何口供都更像「我知道撞了」。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24年12月24日21时47分,被告人郑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新能源汽车在浙江省三门县境内沿S316省道某路段行驶时,与驾驶二轮摩托车同向正常行驶的孙某华发生碰撞,致使孙某华及其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倒地。事故发生后,郑某未停车、驶离现场。在事发地马路旁一商铺内休息的罗某宗听到车辆碰撞声音后,发现孙某华倒地受伤,遂拨打110报警、拨打120急救。孙某华经抢救无效死亡。同月25日1时许,郑某被公安民警抓获。经鉴定,郑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39mg/100ml。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郑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孙某华无责任。
根据在案证据,事故发生时,所处路段无路灯,被告人郑某和被害人车辆的车灯均正常开启。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郑某驾驶的车辆明显减速,继续行驶约几百米后,在一拐弯处停车并下车查看车辆碰撞部位,后驾车前往三门县某皇酒店。到某皇酒店楼下后,在被朋友问及汽车副驾驶车门处刮痕时,郑某谎称系刮到了树上。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与孙某华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到案后,郑某对事故发生事实无异议,但是辩称因醉酒当时不知道发生了事故,在公安阶段对认定其构成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有异议,后在审理阶段又表示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5月28日作出(2025)浙1022刑初10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某属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被告人郑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致1人死亡、2车损毁,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对此没有争议。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为:在被告人辩称因醉酒当时不知道发生事故的情况下,如何综合全案证据认定被告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第三条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主观上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且具有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目的;客观上实施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对于明知的认定,应当综合全案证据,结合交通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碰撞声响、具体痕迹)和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的行为举止 (停车查看)等情节,审查被告人是否明知发生交通事故。
本案中,综合案发时的车辆照明情况、碰撞声响、刹车痕迹以及被告人郑某停车查看等行为可以认定其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一是本案事故发生于晚上,双方车辆的照明正常,具备通过灯光辨识车辆存在的条件。二是报案人在马路旁商铺内听到事故的较大声响,表明碰撞瞬间冲击力较强,可以印证碰撞事故足以引起驾驶人的感知。三是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刹车减速,继续行驶至拐弯处停车检查,随即驾车离开,符合发现异常而停留确认损害的情形;此后其又向朋友谎称车辆刮痕是刮到树上所致。综合被告人上述违背常识常理的行为,可排除其在肇事时“未察觉碰撞”的情形。
经综合全案证据以及被告人郑某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且已部分赔偿等情节,法院依法认定郑某构成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对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中“明知发生交通事故”的认定,应当结合交通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的行为举止等情节进行综合判断。
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
延伸阅读(站内文章)
相关词条
打这类官司要准备哪些证据
继续浏览案例库
案号:(2025)浙1022刑初107号 审理法院:三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05-28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6-02-1-054-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免责声明:本页内容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差异较大,遇有具体法律问题请携带材料咨询律师,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