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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某某公司诉天津某某歌厅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案

案号:(2022)最高法民再30号最高人民法院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 2022-04-18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歌厅点播综艺里的单曲片段,节目方按整期维权被驳回——最高法院改了口径

最高人民法院:内容长短或是否为片段不是判断作品构成的法定条件,视听作品片段经重新剪辑可构成独立的作品

规则确立:创作意图属思想范畴,不能以缺乏完整节目脚本、无法完整展现创作意图为由否定片段的作品属性

二、裁判要点提炼

内容长短或是否为片段并非判断智力成果是否构成作品的法定必要条件,视听作品片段符合作品认定标准的,可认定为独立的作品

著作权法保护思想的表达而非思想本身,创作意图属于思想范畴,不应成为作品认定的依据

三、赵律师点评

歌厅里的八段单曲片段

某公司是知名音乐综艺节目的制片者和著作权人。某歌厅在其经营场所的点播系统中使用了节目中八首歌曲的视听片段。权利人就这八段片段逐一主张放映权。一审认为,单首歌曲片段只是整期节目的组成部分,不能完整反映制作者的创作意图,不构成独立作品,权利人只能按整期节目主张,驳回诉请;二审维持。八段片段的维权之路,卡在了「片段不是作品」这道坎上。

片段性与创作意图的双重纠偏

最高法院再审对两个错误观念同时纠偏。第一纠:片段性不是作品构成的门槛。内容长短或是否为片段,从来不是判断智力成果是否构成作品的法定必要条件——一部作品的片段可能构成新的独立作品,一部独立作品也可能成为另一作品中的片段。涉案综艺整体已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其中单首歌曲的视听片段是在原有素材基础上重新剪辑形成的,剪辑体现了独创性劳动,符合作品要求,应认定为独立的作品并给予保护。第二纠:创作意图不是试金石。著作权法保护思想的表达而非思想本身,创作意图恰恰属于思想范畴——以缺乏完整节目脚本、无法完整展现创作意图为由否定片段的作品属性,是把思想层面的问题错当成了作品认定的法律要件,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再审判决撤销原判,改判歌厅停止侵权并赔偿三千余元。数额虽小,规则分量千钧。

片段维权的规则红利

对节目制作方而言,本条是实实在在的维权红利:综艺单曲片段、影视精彩集锦都可以作为独立作品主张权利,不必受制于整期节目这一粒度,取证与索赔策略从此灵活得多。对歌厅等场所经营者而言,节目片段也是作品,点播系统里装了别人的片段就是使用行为,别再指望「这只是个片段」的侥幸。对法院而言,本条把作品认定的目光从「完整度」拉回「独创性表达」,纠正了创作意图标准的思想错位,视听作品保护粒度自此有了统一标尺。

作品认定的标尺是独创性的表达,不是时长和完整度。一段重新剪出的单曲画面,只要凝结了剪辑者的智力选择,就是独立受保护的作品——片段虽短,权利不打折。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在再审申请人某某公司与被申请天津某某歌厅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案中,某某公司系“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国之星》的制片者和著作权人。天津某某歌厅在其KTV中使用了《中国之星》中的8首歌曲的视听片段。某某公司就《中国之星》节目中的8首歌曲视听片段主张权利,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中国之星》每一期节目可以认定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创作方法创作的作品,但是单独的一首歌曲视听片段仅仅是整部作品的片段,不能完整反映制作者的创作意图、体现制作者的创造性劳动,不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创作方法创作的作品,某某公司不享有其所主张的单首歌曲视听片段的著作权,故于2019年11月18日作出(2019)津03知民初364号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某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中国之星》中的单首歌曲视听片段属于作品的片段,不构成独立的作品。某某公司可以以每一期节目主张权利,因此于2020年9月22日作出(2020)津民终938号民事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某某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本案,并于2022 年4月18日作出(2022)最高法民再30号民事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天津某某歌厅停止侵权并赔偿某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3365元。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内容长短或者是否为片段并不是判断智力成果是否构成作品的法定必要条件,只要符合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的规定,某一作品的片段可能会构成一部新的独立的作品,一部独立的作品也可能成为另一作品中的片段。《中国之星》节目在整体上已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该节目中单首歌曲视听片段系在原有作品基础上,重新剪辑形成的,符合著作权法关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要求,因此,亦应当被认定为独立的作品,并给予相应的著作权保护。同时,著作权法保护思想的表达而非思想本身,创作意图属于思想范畴,不应成为作品认定的依据。

一审、二审法院认为单首歌曲视听片段缺乏完整的节目脚本、无法完整展现制作者的创作意图,进而认定涉案歌曲视听片段不构成独立的作品,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只要符合著作权法有关作品认定标准,视听作品的片段就可以认定为独立的作品,给予相应的著作权保护。是否为片段及内容长短,并非判断该智力成果是否构成作品的法定必要条件。著作权法保护思想的表达而非思想本身,创作意图属于思想范畴,不应成为作品认定的依据。

案号:(2022)最高法民再30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04-18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9-2-158-012)。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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