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广东某集团有限公司等诉佛山市顺德某电器有限公司仿冒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顺德某电器实业公司于一九九四年九月成立,一九九五年一月获得广东某集团有限公司授权,使用以「正野」文字加外文拼写构成的商标。该商标于一九九四年申请、一九九六年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十一类管道式排风扇、空气调节器、换气扇、消毒器。佛山市高明区某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一九九六年五月。
因场地不能满足扩大生产需要,顺德某电器实业公司于一九九八年五月十四日被批准注销,该公司所有人员设备转入佛山市高明区某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全部由后者承担。两公司对「正野」商标进行长期持续性宣传,二〇〇〇年十二月该商标被评为广东省著名商标,「正野」产品行销全国。佛山市顺德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一九九八年核准注册以「正野」文字加另一外文拼写构成的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九类电器插头、插座等;佛山市顺德某电器有限公司于同年十月登记使用「正野」字号,次年二月获无偿许可使用上述商标,并自一九九九年十月起在开关插座的宣传资料、经销场所、价目表、包装盒显著位置使用该商标字样。
广东某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区某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等提起诉讼。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停止使用「正野」两字、变更企业字号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后于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判决撤销二审判决,判令被告停止使用侵犯在先字号权益的商标、变更字号、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二、裁判要点提炼
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企业名称,特别是字号,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人身权,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商业标识,本质上属于一种财产权益。原企业注销后,其债权债务由承继主体承担的,字号所产生的相关权益亦可由承继主体承继。
在后注册商标如构成对他人在先字号的侵犯,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的,应承担停止使用的民事责任。注册商标的合法取得,不能成为对抗在先字号权益的抗辩理由。
三、赵律师点评
字号不是「名字」,是财产
这个案子先解决一个定性问题:字号到底是什么权利?** **很多人以为,字号属于「名称权」,是人格权的一种。** **人格权的特点是:专属于本人,不能转让,不能继承,人死亡或者企业注销就消灭。** **如果按这个逻辑,本案原告就麻烦了——** **因为最初使用「正野」字号的那家公司,一九九八年已经注销了。** **公司没了,字号权不也就没了吗?** **最高人民法院否定了这个逻辑。** **判决说:** **「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企业名称,特别是字号,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人身权,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商业标识,本质上属于一种财产权益。」** **「本质上属于一种财产权益」——这句话是整个案子的地基。** **财产权益的特点是:可以转让、可以承继、可以评估作价。** **为什么字号是财产?** **因为它承载商誉。** **一个字号用了十年、二十年,消费者认它,它就能带来客户、带来溢价。** **这个价值是实实在在的,跟厂房、设备一样是资产。** **既然是资产,就适用资产的规则:** **企业合并、分立、注销时,资产要有人接。** **这个定性,解决了一大批老企业的困境。** **很多老国企、老集体企业,改制、注销、重组过好几轮,** **如果字号权随着每一次注销而消灭,那这些老品牌早就没法保护了。** **本案确立的规则是:** **字号权益跟着「债权债务的承继」走。** **谁承接了债权债务,谁就承接字号权益。** **这个规则,对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企业非常重要。**
企业注销了,字号权益去哪了
本案的具体承继路径,写得很清楚,可以直接照这个结构举证。**判决查明的事实是:** **「因场地不能满足扩大生产的需要,顺德某电器实业公司于一九九八年五月十四日被批准注销,该公司所有的人员设备转到佛山市高明区某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全部由佛山市高明区某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注意三个要素:人员设备、债权债务、时间。** **这三样,就是认定承继的证据链。** **第一,人员设备转到哪里去了。** **这说明经营的连续性——不是关门了,是搬了个地方继续做。** **第二,债权债务由谁承担。** **这是法律上的承继依据。** **第三,时间上的衔接。** **注销和新公司运营之间,有没有断档。** **本案的衔接是紧的:** **原公司一九九八年五月十四日注销,高明公司一九九六年五月就已成立,** **人员和设备直接转过去,业务没停。** **所以法院认定:** **「字号所产生的相关权益也可由佛山市高明区某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承继。」** **这个论证方法,对很多改制企业有直接用处。** **如果您的企业经历过改制、合并、注销重组,想主张老字号的权益,** **就要按这三条准备材料:** **一是人员设备的转移凭证(资产划转协议、职工安置方案);** **二是债权债务的承继文件(改制批复、债务承接协议、清算报告);** **三是经营的连续性证据(连续的销售记录、连续的广告投放、连续的年检记录)。** **这三样齐了,承继关系就站得住。** **缺一样,对方就会攻「你没有资格」。** **本案被告在二审赢了,很大程度上就是攻这一点成功了。** **最高法再审把它翻过来,靠的也是这三样事实清楚。**
在后注册商标,为什么必须停用
本案最硬的规则在这里:** **被告手上有一个注册在先的商标——** **一九九八年核准注册,核定使用于第九类电器插头、插座。** **而原告的字号使用在前。** **这种情况下,谁的权优先?** **二审的答案是:商标权优先。** **理由大概是:商标经法定程序核准注册,具有专用权,应当受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的答案是:字号权优先。** **判决说:** **「佛山市顺德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某电器有限公司使用该商标的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侵犯佛山市高明区某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在先『正野』字号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判决的规则表述是:** **「在后注册商标如构成对他人在先字号的侵犯,应承担停止使用的民事责任。」** **为什么商标注册了还要停用?** **因为注册不改变「谁在先使用」这个事实。** **商标注册制度保护的是「注册」这个行为带来的权利,** **但它不能洗白注册之前就存在的侵权状态。** **换句话说:** **你可以注册,但你不能因为注册了,就把别人的在先权益抹掉。** **这一点,和前面几个案子的逻辑是一致的:** **登记、注册,都是形式上的合法性,对抗不了实体上的在先权利。** **泥人张案里,企业名称登记不当然合法;** **肠清茶案里,外观设计专利不能对抗在先装潢;** **本案里,注册商标不能对抗在先字号。** **三个案子,同一条法理。** **但要注意一个前提:** **本案原告的字号,在被告注册商标之前已经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 **判决查明:商标一九九四年申请、一九九六年注册,** **原告一九九五年一月即获授权使用,并长期持续宣传。** **到一九九八年被告注册时,原告的「正野」已经做了三年多。** **而且二〇〇〇年被评为广东省著名商标,产品行销全国。** **所以这是一个「在先使用+已有知名度」的典型情形。** **如果原告的字号当时毫无名气,结论可能不同。**
二审错在哪里
这个案子一审赢、二审输、再审又赢,三级法院三个结论。**二审为什么判原告败诉?** **从再审判决的表述能反推出二审的思路:** **二审大概认为,被告的商标是合法注册的,应当受保护;** **原告没有商标权,只有字号,字号的地域性和排他性有限。** **这个思路,形式上说得通,但漏掉了一个关键:** **混淆。** **本案的商品是有关联的:** **原告做的是排风扇、空气调节器、换气扇(第十一类);** **被告做的是插头、插座(第九类)。** **看起来是不同类别,但在实际销售中,** **这些产品都在五金电料渠道销售,摆在同一个货架上。** **消费者买排风扇的时候,旁边就是插座。** **看到两个「正野」,很容易以为是同一家的。** **所以判决认定:** **「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 **这个「误认」,是本案的决定性事实。** **它说明:** **商品类别不同,不构成安全区。** **只要在市场上会发生混淆,就要承担责任。** **这个判断标准,比「同类商品」更宽,也更符合实际。** **实务中怎么证明这种跨类混淆?** **三个证据方向:** **第一,销售渠道重合。** **同一批经销商、同一个建材市场、同一个电商类目。** **第二,消费场景重合。** **装修一套房子,这些产品往往一起买。** **第三,实际混淆的证据。** **消费者投诉、经销商询问、误投的售后电话。** **本案的判决书里没有展开这些细节,** **但「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这个结论,一定是建立在这类事实上的。** **所以打跨类案件,不要纠缠「类别相不相同」,** **要证明「市场上会不会认错」。** **这是两条完全不同的论证路线。**
给老字号企业的三条实务提示
这个案子打完,前后用了将近十年(二〇〇一年起诉,二〇一〇年再审判决)。**十年时间,换来一份确认字号权益的判决。** **这个成本,不是每家企业都付得起。** **所以要提前做三件事。** **第一件,把字号注册成商标。** **这是最根本的解决办法。** **字号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但保护是「被动的」——** **要打官司才能实现,而且要证明知名度、证明混淆。** **商标是「主动的」——注册了就有专用权,维权门槛低得多。** **本案原告之所以打了十年,就是因为只有字号、没有商标。** **如果当年把「正野」在第十一类、第九类都注册了,这个案子会简单很多。** **第二件,改制、注销、重组时,把知识产权写进文件。** **资产划转协议、改制方案、清算报告里,** **要明确写「商标、字号、专利、著作权随同划转」。** **本案能赢,是因为「债权债务全部由高明公司承担」这句话写清楚了。** **如果没写,承继关系就要靠一堆间接证据去推。** **第三件,把连续使用的证据留住。** **字号权益的基础是「使用+知名度」。** **连续二十年的销售记录、广告投放、荣誉证书,** **是这笔资产最直接的证明。** **很多老企业这些东西散在各个部门,甚至已经丢了。** **丢了,就等于丢了举证能力。** **最后说一句这个案子的意义:** **它把「字号是财产」这句话,从学理变成了判决。** **在此之后,企业改制、并购、破产清算中的字号评估,** **都有了依据。** **这个价值,远超过本案的赔偿数额。**
字号是财产,不是名字——公司注销了,它可以被承继;商标注册了,也压不住它在先的分量。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顺德某电器实业公司于1994年9月成立,且于1995年1月获得广东某集团有限公司的授权,使用“正野GENUIN”商标。该商标于1994年由广东某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并于1996年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即管道式排风扇、空气调节器、换气扇、消毒器。佛山市高明区某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5月。因场地不能满足扩大生产的需要,顺德某电器实业公司于1998年5月14日被批准注销,该公司所有的人员设备转到佛山市高明区某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全部由佛山市高明区某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承担。顺德某电器实业公司、佛山市高明区某电器实业有限公司被许可使用上述商标后,对正野商标进行长期持续性的宣传。2000年12月,“正野GENUIN”商标被评为广东省著名商标,“正野”产品行销全国。
佛山市顺德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1998年核准注册“正野ZHENGY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器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等。佛山市顺德某电器有限公司于1998年10月登记使用“正野”字号。1999年2月佛山市顺德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将“正野ZHENGYE”注册商标无偿许可佛山市顺德某电器有限公司使用。从1999年10月,佛山市顺德某电器有限公司在其开关插座的宣传资料、经销场所、价目表、包装盒等的显著位置上使用“正野ZHENGYE”字样。广东某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区某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等于2001年提起诉讼称,佛山市顺德某电器有限公司明知“正野”是广东某集团有限公司创立的知名商标和商号,在其下属顺德某电气实业公司于1998年5月14日从顺德搬迁到高明时,成立了与顺德某电器实业公司完全相同的公司。
佛山市顺德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注册“正野ZHENGYE”商标,并许可佛山市顺德某电器有限公司使用,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请求法院判令佛山市顺德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某电器有限公司停止使用“正野”二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佛山市顺德某电器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28日作出(2001)佛中法知初字第 84号民事判决:佛山市顺德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某电器有限公司停止使用“正野”两字;佛山市顺德某电器有限公司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正野”字号,并申请变更企业字号;佛山市顺德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某电器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佛山市顺德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某电器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9日作出(200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7号民事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广东某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区某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广东某电器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广东某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区某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广东某电器有限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本案后于2010年1月6日作出(2008)民提字第36号判决,撤销二审判决,判决佛山市顺德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某电器有限公司停止使用侵犯佛山市高明区某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正野”字号权益的 “正野ZHENGYE”商标,佛山市顺德某电器有限公司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正野”字号,佛山市顺德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某电器有限公司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佛山市顺德某电器有限公司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企业名称,特别是字号,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人身权,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商业标识,本质上属于一种财产权益。原顺德某电器实业公司注销后,其债权债务均由佛山市高明区某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承继,字号所产生的相关权益也可由佛山市高明区某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承继。
通过原顺德某电器实业公司和佛山市高明区某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的广告宣传和相关商品的销售,“正野”字号及相关产品已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佛山市顺德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某电器有限公司使用“正野ZHENGYE”商标的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侵犯佛山市高明区某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在先“正野”字号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企业名称,特别是字号,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人身权,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商业标识,本质上属于一种财产权益。字号所产生的相关权益可以承继。在后注册商标如构成对他人在先字号的侵犯,应承担停止使用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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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08)民提字第36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0-01-06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9-2-17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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