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周某长故意杀人案
一、案情速览
夫妻二人在家中因婚外情等事由发生言语冲突,丈夫要驾车离开,妻子趴在汽车引擎盖上阻止。
丈夫明知妻子趴在引擎盖上、有被甩出危及生命的危险,仍然发动汽车,以超过六十公里每小时的速度行驶四百多米,妻子滑落被碾压身亡;他拨打了急救电话后随即逃离现场。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属间接故意,判处无期徒刑;申诉亦被驳回。
二、裁判要点提炼
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界分在于犯罪故意内容的不同:间接故意杀人对于死亡结果的发生存在放任的主观故意,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对于死亡结果的发生存在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
对于行为人犯罪故意的判断,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情节、手段、实际发生的结果、行为人事后行为等因素,依照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进行评判。
三、赵律师点评
争的不是结果,是他心里怎么想
两条罪名的客观后果相同,都是死了人,区别在主观:是放任死亡发生,还是只想伤害、对死亡结果属于过失。本案没有预谋、没有明确杀人目的,辩护方因此主张只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法院没有采纳,理由是后续行为更能说明主观内容。
哪几件事把「放任」坐实了
明知人趴在引擎盖上仍发动汽车;以六十公里以上时速连续行驶四百多米;碾压后虽拨急救电话却随即逃离、未有效施救。这三件事连起来看,被告人对死亡结果是否发生并不在意。判断间接故意,靠的正是这类事后表现,而不是被告人在法庭上的一句「我没想杀她」。
婚姻家庭矛盾不等于轻判
本案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法院依法从宽,最终判处无期徒刑。值得留意的是:从宽不等于大幅减轻,是否构成「情节较轻」还要看手段与后果本身。以为「家里的事」就一定判得轻,是常见的误判。
人趴在引擎盖上,车还是开出去了四百多米。这类案子里,被告人事后做的每一个动作——打没打电话、救没救人、跑没跑——都在替他的主观心态作证。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被告人周某长与被害人蒋某梅系夫妻关系。2020年10月2日12时许,周某长酒后在其父亲家中因周某长存在婚外情等事由与蒋某梅发生言语冲突。周某长欲驾驶苏BDxxxxx号电动汽车离开,蒋某梅趴在该车引擎盖上阻止。周某长遂将蒋某梅顶在引擎盖上,驾车沿公路快速行驶400余米,致使蒋某梅从引擎盖上滑落并被该车碾压。周某长拨打120急救电话并逃离现场,后于当日17时许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蒋某梅因头部遭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引起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周某长驾驶的汽车案发时行驶速度为63-66km/h。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4日作出(2021)皖15刑初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周某长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周某长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2日作出(2021)皖刑终1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周某长提出申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6日作出(2021)皖刑申195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其申诉。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周某长与其妻子蒋某梅发生言语冲突后,明知蒋某梅趴在其所驾汽车引擎盖上,有被甩撞出去危及生命安全的危险,仍然发动汽车并以超过六十公里每小时的速度快速行驶四百多米,导致蒋某梅滑落被碾压死亡。周某长对其行为存在极大可能导致蒋某梅死亡后果的发生应有足够的认知、预判,却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属间接故意。
被告人周某长及其辩护人提出,周某长没有杀人故意,其行为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法院认为,对于间接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界分,应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综合考虑犯罪情节、手段、实际发生的结果、行为人事后行为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判。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激情犯罪,被告人虽然没有预谋或明确的杀人目的,但其不计后果、驾车高速行驶,碾压被害人后虽拨打120急救电话,但随即逃离并未有效施救,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综合考虑上述情节,被告人周某长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对周某长及其辩护人所提相关辩解、辩护意见依法不予采纳。本案系民间矛盾激化引发,周某长有自首情节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综上,依法作出如上裁判。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界分在于犯罪故意内容的不同。具体而言,间接故意杀人对于死亡结果的发生存在放任的主观故意;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对于死亡结果的发生存在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对于行为人犯罪故意的判断,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情节、手段、实际发生的结果、行为人事后行为等因素进行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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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1)皖刑终136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05-12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4-1-177-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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