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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某物产(广州)有限公司诉某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1)沪0113民初13707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 · 一审 · 2021-12-22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钢材供货商给央企旗下工程分公司供货,合同只约定供货方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对采购方逾期付款只字未提,欠款二百五十多万元拖了一年多。

法院认定:未约定逾期付款责任不等于免责,参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按日万分之五判付逾期利息五十四万余元。

本篇讲清中小企业被大企业拖欠货款时,手里其实一直有一张没写进合同的牌。

二、裁判要点提炼

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责任的,守约方仍有权请求违约损害赔偿,采购方不得以「合同没写」为由拒付逾期利息。

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未约定逾期利息标准的,法院可参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按日万分之五计付——该标准高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三至五成」的口径。

认定「中小企业」看登记与实际(社保人数、小微企业库等);总公司对分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赵律师点评

日万分之五:没写进合同的利息,法院替您算出来了

数字先摆出来:拖欠货款二百五十万零六千一百六十三元六角,逾期利息算到判决基准日是五十四万七千一百元,此后继续按日万分之五滚动——这笔利息没写进合同,是法院参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直接判的。条例的规则很明确: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约定了利率的不得低于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没约定的,按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对被拖欠的中小企业,这是实打实的筹码:对方说「合同没写违约金」,您答「条例写着」就够了。

为什么敢直接引行政法规:法源与立法目的两条腿

被告肯定要问:民事判决怎么能直接按国务院条例算钱?法院给了两层理由。法源层面:条例依据中小企业促进法制定,对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中小企业都有拘束力,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逾期付款损失的解释(贷款利率加计三至五成)本身不是独立法律渊源,与条例不一致时不必机械适用上位下位规则,个案具体分析。立法目的层面:条例就是冲着「大型企业利用优势地位拖延付款」来的,与民法典保护合同权益、维护交易秩序的目的一致。本案供货商三个人的社保申报人数、登记在小微企业库,中小企业身份认得干净利落。

合同的「单边违约条款」,本身就是可以主张的弱点

回看这份合同的不对等:供货方逾期交货,按日千分之五罚违约金、还要没收保证金;采购方逾期付款,只有一个月宽限期,之后什么都不写。这种「只约束对方」的条款结构,恰恰成了法官说理的切入点——法院指出这体现了中小企业为促成交易作出的让步,允许参照条例填补空白,才是对失衡条款的纠正。您审合同时反过来看:如果己方是供货方,对方拟的合同只罚您不罚它,别急着签字,至少谈进一条「逾期付款按日万分之几计息」;实在谈不进,记住条例这道兜底,起诉时明确援引。

从欠款到执行:这个案子还留了三步实操

第一步,身份先固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社保申报人数、小微企业库截图,起诉前备齐,中小企业资格别让对方在庭上拖时间。第二步,账目打包主张:本案除货款外,票据贴息费用九万五千余元也依《还款计划》获得了支持——对方书面确认过的每一笔钱都可以并列主张。第三步,被告拉上总公司:分公司签的合同,把总公司一并列为被告判连带清偿,执行时多一层保障。三步走完,从立案到回款的路会短很多。

留一个问题:您公司应收账款里被大客户拖着的那几笔,合同里约定逾期利息了吗?没约定的,条例的日万分之五就在那里等着,从逾期那天起算。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某物产(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物产公司)起诉称:其与某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分公司(以下简称某上海轨道分公司)分别于2020年3月19日、2020年5月25日就钢材买卖事宜签署了三份买卖合同。现某物产公司已根据合同约定向某上海轨道分公司交付货物,并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总额9,158,931.79元。截至目前,某上海轨道分公司仍拖欠货款2,506,163.60元。某物产公司认为,某上海轨道分公司应按约支付货款及汇票贴息费用等,并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支付条例》)规定,以每期拖欠货款金额为基数,自每期应付之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逾期利息。

被告某上海轨道分公司辩称,双方并未在合同中约定逾期利息,故无需向某物产公司支付逾期利息。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物产公司(作为乙方)与某上海轨道分公司(作为甲方)就某轨道交通工程钢材买卖事宜,于2020年3月19日、2020年5月25日签署了3份买卖合同,关于结算及付款,买卖合同均约定:货到甲方工地现场经验收合格,按月计量结算;供货完毕后,双方对历次供货和付款进行核实汇总,办理最终结算;双方遵循“先开票、后付款”的原则,每期结算后7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规的当期结算额全额的付款方为甲方所属法人单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发票开具后3日内提交给甲方;双方结算完成后60日内向乙方支付当期结算货款的95%,180日内支付剩余5%货款。以上所有款项为现款支付;在合同执行中因一方的过错而给对方造成的额外银行费用由失误方承担。如甲方出现资金困难,乙方同意给予1个月的付款宽限期,在此期间内不视为甲方违约,乙方不得以此为由中断本项目的货物供应。

双方就上述合同项下货款进行了结算,并开具了相应金额的发票。某上海轨道分公司已支付货款6,652,768.11元。2021年5月19日,某上海轨道分公司向某物产公司及案外人某大宗商品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出具《还款计划》,确认了其尚欠上述两公司货款共6,588,493.81元,同时承诺向某物产公司支付贴息费用95,077.78元。

另查明,某物产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批发业,在2020年5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社会保险费申报人数为3人。某物产公司的唯一股东为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某物产公司及其股东均登记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小微企业库中。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2日作出(2021)沪0113民初13707号民事判决:一、某上海轨道分公司支付某物产公司货款2,506,163.60元;二、某上海轨道分公司支付某物产公司贴现利息95,077.78元;三、某上海轨道分公司支付某物产公司截止至2021年6月25日的逾期付款利息547,100元;四、某上海轨道分公司支付某物产公司以2,506,163.6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五、某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对某上海轨道分公司在上述第一至四项判决主文中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某物产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未上诉,该判决于2021年12月22日生效。一、未约定逾期付款责任,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实践中,当事人一般会在合同中约定如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时应承担怎样的违约责任,如约定定金、违约金、赔偿金额及赔偿金的计算标准等,但也存在中小企业在与具备市场优势地位的大型企业交易时,因在缔约谈判中较为被动,在最终订立的合同条款中未能约定相应违约责任,无法有效制约大型企业的违约行为。尤其是在目前建筑市场领域发生的钢材、设备、建材等货物采购、买卖交易中,经常出现由作为采购方的大型企业单方制定采购合同,仅对供货商延迟交货进行违约约定,对采购方延迟付款不作约定,合同又不允许供货企业补充或修改。这样一旦采购方延迟付款,势必会加大供货企业的流动资金压力,尤其对于中小企业而言,索要货款周期长且成本高,诉讼纠纷不断,严重影响企业发展。

因此,即使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责任,合同相对方亦有权请求违约方承担根据标的的性质及损失的大小相对应的违约责任,该项请求权既有合法性,亦具备一定的合理性。

本案中,在某物产公司(作为乙方)与某上海轨道分公司(作为甲方)签订的合同中就迟延履行合同义务部分,关于乙方未按时供应货物的约定包括:乙方逾期供货的违约金(以逾期供货货物价值为基数,按每日5‰计算)、乙方欠供货时没收保证金的情形等;而关于甲方逾期支付货款的约定为:如甲方出现资金困难,乙方同意给予1个月的付款宽限期,在此宽限期内不视为甲方违约,乙方不得以此为由中断本项目的货物供应;且合同中未约定甲方逾期付款责任损失及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标准。上述约定,对于供货方逾期供货的违约责任按日计算,而对于采购方逾期付款的行为却在约定了1个月的宽限期的情况下,并未再约定相应逾期付款责任,除考虑到供货对于时间上的特殊需求外,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中小企业为了促成交易,在自身权益方面作出了一定的让步。

法院认为,双方合同签订后,在某物产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交付义务,而某上海轨道分公司等迟延支付货款的情形下,某物产公司有权为了维护己方合法权益,请求某上海轨道分公司等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某上海轨道分公司等不得以钢材采购合同中未约定逾期付款责任为由拒绝支付。

二、未约定逾期付款责任标准的,可参照适用行政法规确定赔偿标准

民营中小企业是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主体,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支撑,但中小企业规模和特点使其在经济交往中常常处于弱势地位,特别是在与大型企业订立合同过程中,采购方利用其优势地位拟制的合同,对大型企业的违约责任避而不谈已成常态。

国务院《支付条例》于2020年9月20日起施行。其中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在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时,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上述规定有利于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利益,促进构建平等市场交易秩序,增强中小企业信心。随着该规定的施行,陆续有当事人在案件中主张适用上述规定。对此,法院认为,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且未约定逾期付款责任标准的,可参照适用该行政法规确定赔偿标准。

从法源角度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明确了行政法规的法律渊源,行政法规可以对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能的事项作出规定,其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中小企业有权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并要求对拖欠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支付条例》是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制定的,系针对国家鼓励和支持大企业与中小企业建立以市场配置资源为基础的、稳定的协作关系,带动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事项而制定的,对所涉及到的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及中小企业等在内的主体均具有法律效力。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

对于应当适用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直接引用。因此,在当事人未约定逾期付款责任标准,且法律、法律解释亦无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将《支付条例》中对于逾期付款利息的规定作为法院裁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数,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这一规定与《支付条例》的规定不一致,然司法解释的法源来源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其效力并不直接等同于法律或法律解释的效力,其本身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渊源,没有位阶可言,不必然适用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应具体案例具体分析。

从立法目的而言,我国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支付条例》颁布之目的在于完善行业自律,敦促大型企业按合同约定付款,禁止本行业大型企业利用优势地位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规范引导其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其与民法典的立法目的相一致。近年来,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问题较为突出,不可避免地会对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本案依法认定双方当事人分属中小企业和大型企业后,在钢材采购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对《支付条例》实施后的逾期付款利息,参照《支付条例》的规定,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

本案判决参照适用相关行政法规,判令大型企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有利于敦促大型企业规范交易行为,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促进中小企业资金的高效利用,活跃市场经济,同时有利于构建良性有序公平合理的营商环境,助力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行使全面审查义务,审慎援引行政法规

民事裁判文书一般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如确有必要引用行政法规时,应采取审慎援引的态度。在参照适用《支付条例》时,应当对具体案例中的主体、行为发生时间、当事人的约定等进行全面审查,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妥善平衡利益关系。

1. 审查适用主体范围

《支付条例》对适用的主体范围有一定的限制,须是在采购货物、工程、服务中,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而对于是否为中小企业,应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应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标准确定,即须根据划分标准中对于各行业营业收入、从业人员、资产总额等的规定,结合相关主体的实际经营情况,查明主张支付逾期利息的一方是否属于中小企业,另一方是否系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

2. 查明违约行为发生时间节点

《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法院在裁判时应查明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对于《支付条例》施行前产生的逾期利息应适用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不适用《支付条例》中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但在《支付条例》施行后,如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仍持续进行,则自《条例》施行后产生的逾期利息可以适用《条例》的规定。

3. 尊重双方合同约定

从《支付条例》中关于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规定的文意来看,适用日万分之五利息损失标准属于无约定情形下的备位规则,如当事人已在合同中约定了逾期利息计算方法或违约金,则应优先适用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主张自身系中小企业,人民法院可参照国家工信部等部门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结合该企业从业人数、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综合认定;大型企业延迟支付中小企业合同款项,即便双方未约定违约责任,也应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赔偿标准可参照适用国务院制定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相关规定,即大型企业在采购货物时,延迟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且未约定逾期利息利率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施行前产生的逾期利息应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不适用该条例中的计算标准;在该条例施行后,如果逾期付款的违约情形仍在持续,可适用条例中关于逾期利息的相关规定。

案号:(2021)沪0113民初13707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12-22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8-2-084-007)。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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