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教你怎么做律师教你怎么做

参考案例陶某某强奸案

案号:(2022)粤03刑终904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强奸罪 · 二审 · 2022-08-08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一、案情速览

二零二一年八月九日上午,深圳,邻居陶某某趁八岁的王某某独自在家写作业进入房间,把孩子拖到床上实施侵犯。孩子挣扎中抓到手机假装要报警,他才停手离开。十多天后母亲发现孩子异常,带去做检查得知下体受伤。

到案后陶某某始终否认奸淫,侦查阶段五次供述中第四、第五次承认隔着裤子磨蹭,还写了亲笔悔过书;庭审时全部翻供。一审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的落脚点是证据链:发破案经过自然、被害人陈述取得过程合法且有同步录音录像、陈述内容符合八岁孩子的认知、被告人曾供认并有悔过书、翻供没有证据支持且有违常理。四条合起来,达到排除合理怀疑。

二、裁判要点提炼

奸淫幼女案件隐蔽性强、证据单一。被告人否认犯罪时,应当重点审查发破案经过是否自然、被害人陈述取得过程是否合法、陈述是否自然、有无受到外界不当影响、是否符合被害人认知能力,围绕被害人陈述与其他证据能否形成完整证据链条判断是否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有罪;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有罪。被告人曾作有罪供述后翻供,翻供没有证据支持且有违常理的,不予采信。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属于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加重情节。

三、赵律师点评

一个上午,一间屋子,两个邻居

二零二一年八月九日上午十一点多,深圳宝安区一处居民楼。

八岁的王某某一个人在家写作业。她的生日是二零一三年八月三日,案发时刚过八周岁六天。

邻居陶某某进了房间。

判决认定的事实是:他把孩子拖到床上,强行脱掉孩子的裤子,也脱掉自己的裤子,用生殖器磨蹭孩子阴部。孩子在挣扎中抓到了手机,假装要打电话报警,他停下来,逃离现场。

孩子没有当场告诉任何人。

十多天后,母亲发现孩子表现异常——一个人在家时反锁房门,被母亲察觉不对,追问之下孩子才说出实情,并指出是邻居陶某某。母亲带孩子去做妇科检查,得知孩子下体受到创伤。她先找陶某某夫妇沟通,没有结果,才向公安机关报警。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陶某某被抓获。

到案后,他的态度反复。始终否认实施过奸淫行为,但在侦查阶段做了五次供述,其中第四次、第五次承认用生殖器隔着裤子磨蹭孩子阴部。他还亲笔写了一份悔过书,在案佐证。

庭审时,他翻供,连猥亵也不承认了。

另一个事实也被查清:陶某某与被害人家是邻居,平时关系较好,双方没有矛盾,也没有债务纠纷。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七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强奸罪,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他上诉,理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强奸罪。

二零二二年八月八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个案子没有物证、没有目击证人、被告人当庭全盘否认,全靠一条证据链。 五次供述的变化,值得单独看一眼。

第一次到第三次,他否认。第四次、第五次,他承认用生殖器隔着裤子磨蹭孩子阴部。除了口供,还有一份亲笔悔过书。

这三个字「隔着裤子」,后来成了庭审的焦点。

辩护的方向很清楚:如果只是隔着裤子磨蹭,没有性器官的直接接触,那就不构成强奸,最多是猥亵儿童。猥亵儿童罪的法定刑是五年以下,情节严重的五年以上;强奸罪奸淫幼女、且被害人不满十周岁,法定刑是十年以上。差距是五六年。

法院没有采纳这个说法,理由是证据:他自己供述的是生殖器接触,悔过书写的是这个,被害人陈述的也是这个。三份证据指向同一个事实,改口没有依据。

这里涉及奸淫幼女既遂的认定标准。实务通行的「接触说」认为,只要行为人的性器官与幼女的性器官发生接触,即构成既遂,不要求插入。理由是这个罪保护的是幼女的身心健康,接触本身已经造成了侵害。

如果按「插入说」,本案可能只是未遂或者猥亵,量刑会低很多。这也是为什么这类案件的辩护,几乎都会在「接触到什么程度」上做文章。

另一个细节:孩子假装打电话报警,他停手了。

这个情节在辩护上可能被用来主张「犯罪中止」。但法院没有这么认定——他停手是因为孩子要报警,是意志以外的原因,属于被迫停止,不是主动放弃。而且在此之前,侵害行为已经完成。

一份悔过书,在这种案子里往往比口供更重。因为口供可以翻,悔过书是他自己写的、签了名的,翻供时很难解释「当初为什么写」。本案的悔过书,成了压住翻供的那块石头。

没有口供也能定罪,法条是怎么写的

很多人以为「他不承认就定不了」,这是对刑事证据规则最普遍的误解。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写得很清楚,两款:

第一款,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第二款,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三个条件: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这两款加起来,意思有三层。

第一层,只有口供不行。哪怕被告人自己认了,没有别的证据印证,也不能定罪。这一条是为了防止刑讯逼供、顶包。

第二层,没有口供也行。只要其他证据确实充分、能排除合理怀疑,照样可以定罪。这一条是为了防止「零口供就放人」。

第三层,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不是「完全没有疑点」,而是「疑点都能得到合理解释,剩下的可能性不足以动摇结论」。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被告人不是一直不认,而是「认过、写过悔过书、当庭翻供」。这种情形在实务中最常见,也最难办。

法院的处理办法是:不纠缠「他到底说过什么」,而是问三个问题——他当初为什么认?现在为什么翻?翻供有没有依据?

本案的答案是:当初的供述有悔过书印证,细节与被害人陈述能对上;翻供没有任何证据支持,也没有解释为什么当初要认;而且翻供的内容(连猥亵都不承认)与他自己在侦查阶段的多次供述直接矛盾。

一句「我翻供了」,抵不过一份亲笔悔过书。 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在这个案子里是一个技术性但很关键的点。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强奸罪奸淫幼女、被害人不满十周岁,法定刑十年以上直至死刑,属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讯问过程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本案判决没有直接讨论讯问录像,讨论的是询问被害人的录像——公安机关询问王某某时,母亲在场陪同,过程同步录音录像,未发现诱导、强制、欺骗。

这一个「有录像」,解决了很多问题。它证明了:孩子说的话是自己说的,不是大人教的;询问的人没有暗示、没有逼问;陈述的内容前后一致。

如果没有录像,辩护方几乎一定会主张「陈述是被诱导的」,而这类主张一旦提出,法院很难排除——因为无从查证。

所以给办案机关和家属的建议是一样的:有录像,就要求调取;没有录像,就书面提出异议。这不是程序上的小题大做,它直接决定陈述能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还有一层:非法证据排除。如果讯问存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供述要排除;如果询问未成年人时没有法定代理人在场、没有录音录像、存在明显诱导,陈述的证明力会大打折扣。本案这两块都干净,所以证据链站得住。

反过来说,很多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定不了,不是因为「孩子说的不可信」,而是因为取证过程留下了瑕疵。

幼女案件为什么不能按成人案子的标准要求证据

这是本案说理里最有分量的一段,也是很多同类案件判不好的地方。

判决写:奸淫幼女刑事案件中,由于被害人年龄较小,对性侵害行为往往不具有辨识能力,更不具备保存和收集证据的意识和能力,存在隐蔽性强、证据单一等特点。

这句话说的是现实。

成年人遭遇性侵,知道要保留衣物、不要洗澡、尽快报警、去医院做检查。八岁的孩子不知道。她可能只觉得疼、觉得害怕、觉得羞耻,然后什么都不说。本案孩子沉默了十多天,直到母亲发现她反锁房门。

现场也可能什么都没有。没有撕打痕迹、没有精液、没有监控。时间一过,物证全没了。

如果按成人案件的标准要求「物证+监控+目击证人」,这类案子几乎一件都定不了。而这类案子的被告人,恰恰最清楚这一点。

所以证据审查的重心必须转移。判决给了四个审查点:

第一,发破案经过是否自然。孩子为什么在这个时候说出来?是谁先发现的?报警之前有没有私下交涉?本案的经过是:孩子反锁房门被母亲察觉异常,追问才说,指出是邻居;母亲带去做妇科检查,发现下体创伤;先找对方夫妇沟通,不成才报警。这个顺序符合一个八岁孩子「羞耻、不敢说、自我保护意识弱」的特点。如果一开口就是完整的、条理分明的控诉,反而要警惕是不是有人教的。

第二,被害人陈述的取得过程是否合法。谁问的、在哪里问的、有没有监护人在场、有没有同步录音录像、有没有诱导性提问。本案是母亲在场陪同,公安机关询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没有发现诱导、强制、欺骗。

第三,陈述本身是否自然、是否符合被害人的认知能力和表达能力。八岁孩子描述性侵,不会用「强奸」「插入」这种词,她会说「他压着我」「他脱我裤子」「下面疼」。本案陈述被认定「详尽、清晰,且符合其年龄特点、认知水平和表达能力」。

第四,被害人陈述与其他证据能否形成链条。本案的「其他证据」是三样:医院检查发现下体创伤;被告人曾作的有罪供述;亲笔悔过书。三样加上陈述,链条闭合。

还有一个前置判断:有没有诬告的可能。本案专门查了——两家是邻居,平时关系较好,没有矛盾、没有债务。这一句不是闲笔,它排除的是「家长挟怨教孩子诬告」这个合理怀疑。 被害人陈述的可信性,法院是怎么审的?

这不是「信不信这个孩子」的问题,是一套可以拆开的审查要素。实务中常见的有这么几项:

陈述的来源。是孩子主动说的,还是被反复追问出来的?第一次说的是什么,后面有没有变化?本案孩子沉默了十多天,因反锁房门被母亲察觉,追问才说,第一次就明确指向邻居。这个「第一次」很关键,它没有被反复询问污染。

陈述的细节。有没有超出孩子认知的内容?八岁孩子不会描述解剖结构,但会说「他压着我」「裤子被脱了」「下面疼」。如果陈述里出现大量成年人语汇、法律术语、精确的时间地点,反而要怀疑。

陈述的一致性。多次陈述之间,核心情节是否稳定?细节有出入是正常的(孩子的记忆会模糊),但「谁做的、做了什么」这一层必须稳定。

有无外界影响。家长有没有教?有没有在报警前跟对方交涉、谈条件?本案母亲先找对方夫妇沟通未果才报警,这个顺序是自然的,但也说明中间有过接触,需要排除「谈不成才报警」的动机质疑。

有无诬告可能。两家关系、有无矛盾、有无债务。本案专门查了:邻居,平时关系较好,无矛盾无债务。这一句排除了最常见的一种合理怀疑。

印证。陈述之外还有没有别的证据?本案有医院检查(下体创伤)、被告人曾供认、悔过书。三样印证,链条闭合。

这套审查逻辑,二零二三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里有更系统的表述,包括「一次询问为原则」、询问时应当有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在场、应当同步录音录像等。本案办理在意见出台之前,但审查思路是一致的。

一句话:孩子的话可以被采信,但要经过这套检查;跳过检查直接采信,或者因为「孩子小」直接不信,都是错的。

十年六个月,是怎么算出来的

量刑这一段,很多人看了会觉得重,也有人觉得轻。先把法条摆出来。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基本档。

第二款,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注意「以强奸论」四个字:不管幼女是否同意,都按强奸处理;而且要从重。

第三款,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三款列了五项,第五项是: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本案被害人二零一三年八月三日出生,案发二零二一年八月九日,刚满八周岁,落在「不满十周岁」这一档。法定刑直接跳到十年以上。

法院判了十年六个月,也就是在「十年以上」这个幅度里,取了接近起点的刑期。

为什么不是更重?可以想到的从轻因素:他没有前科,到案后侦查阶段曾作有罪供述,认罪态度虽然后来反复,但毕竟不是全程对抗;案件没有造成更严重的身体伤害后果。这些在量刑时会被考虑。

为什么不是更轻(比如十年整)?「从重处罚」这四个字起了作用:幼女、邻居、趁孩子独自在家、利用信任,这些都是加重评价的因素。

还有一个常被问的问题:他的行为到底算强奸既遂还是猥亵?

这涉及奸淫幼女既遂的标准。实务通行的观点是「接触说」:只要行为人的性器官与幼女的性器官发生接触,即构成既遂,不要求插入。本案认定的是「用生殖器磨蹭」,属于接触,构成强奸既遂。

如果只是用手、用嘴,没有性器官接触,可能构成猥亵儿童罪,法定刑是五年以下,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罪、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五年以上。两个罪名的刑期差着一大截,这也是为什么被告人拼命把行为往「猥亵」上靠。

法院没有被这个说法带走,理由还是证据:他自己供述的是生殖器接触,悔过书写的也是这个,被害人陈述的也是这个。三方一致,改口没用。

孩子遇到这种事,家长最该做的四件事

这一段写给可能要用的家长。希望永远用不上,但真遇上了,每一步都在影响后面能不能定案。

第一,先别洗、别换、别收拾。衣物、床单、身体上的痕迹,是最直接的物证。很多家长第一反应是给孩子洗澡、把脏衣服洗了,物证就没了。正确做法是保留原物,尽快去医院,告诉医生发生了什么,让医生做检查、留取检材、出具病历。

第二,报警,并且要求同步录音录像、尽量一次问完。孩子每被问一次,就要回忆一次,既是二次伤害,也会让陈述前后出现细微差异,被辩方拿来做文章。本案是母亲在场、公安询问、全程录音录像,这三点在判决里被逐一点到。如果办案人员没有录音录像,家属可以明确提出要求。

第三,不要自己去跟对方「谈谈」。本案母亲先找陶某某夫妇沟通,没有结果才报警,中间又耽误了时间。私下交涉有三个坏处:可能被对方录音反过来指你敲诈;可能让对方有时间串供、销毁证据;孩子看到大人在「谈这件事」,会更不愿意开口。

第四,钱和心里的伤,要分开处理。民事上可以主张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可以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也可以单独起诉。心理上,孩子需要专业的心理干预,越早越好。这两件事都要做,但不要用「赔钱就不追究」去换——刑事追诉权不在家长手里,是国家的。

还有两条常被忽略的权利:一是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未成年人被害人属于重点援助对象;二是案件不公开审理,判决书会隐名处理,媒体不得披露足以识别孩子身份的信息。如果有人在网上传播,可以要求删除并追究责任。

最后一句:孩子说不清楚,不代表没发生。本案的全部起点,就是母亲察觉孩子反锁房门、追问之下那句「是隔壁叔叔」。 还有几件实务上的事,家长往往不知道。

第一,民事赔偿可以主张哪些。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支持力度这些年明显提高。

第二,赔偿不影响刑事追诉。很多家长担心「拿了钱就不能追究了」,这是误解。强奸罪是公诉案件,追诉权在国家,不在被害人。赔钱只影响量刑,不影响定罪;和解也不适用——刑事和解只适用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的过失犯罪和部分故意犯罪,强奸罪不在范围内。

第三,法律援助。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被害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各地法律援助中心对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一般开通绿色通道。

第四,隐私保护。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不公开审理;判决书、媒体报道不得披露足以识别未成年人身份的信息,包括姓名、住址、学校、照片。有人在网上传播的,可以要求平台删除,也可以追究侵权责任。

第五,心理干预要早。这类创伤不会自己好。专业的心理治疗、家庭支持、稳定的生活环境,比任何赔偿都重要。

最后一句给办案人员:这类案子里,孩子往往只能被问一次。第一次问得好不好,决定了这个案子能不能定、能不能给孩子一个交代。

这个案子最容易被误读成「凭孩子一句话就判了十年半」。真正发生的,是四条证据拧成一股绳。

三层规则。

第一层,口供不是王。只有口供不能定罪,没有口供也能定罪,标准是「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被告人认过又翻,法院不看「他现在说什么」,看「他当初为什么认、现在为什么翻、翻供有没有依据」。

第二层,幼女案件的证据重心在「陈述可信度」而不是「物证齐全」。四个审查点:发破案经过是否自然、陈述取得是否合法、陈述是否符合年龄认知、能否与其他证据形成链条。本案还多查了一项——两家有无矛盾,用来排除诬告。

第三层,量刑的台阶是年龄。不满十四周岁,以强奸论、从重;不满十周岁,直接进入十年以上。本案孩子刚过八岁生日六天,这个日期在判决里被写得很清楚,因为它决定了法定刑的档次。

最后说一句给所有家长:这个案子里,孩子沉默了十多天。救她的不是运气,是母亲注意到了「反锁房门」这个细节。孩子不说,往往不是没事,是不知道怎么开口。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被告人陶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系化名,女,2013年8月3日出生)系邻居。2021年8月9日11时许,王某某独自一人在住处写作业,陶某某趁机进入房间,将王某某拖到床上,强行脱掉王某某的裤子,并脱下自己的裤子,用生殖器磨蹭王某某阴部,王某某在挣扎中抓到手机,假装要打电话报警,陶某某遂停止侵犯,逃离现场。10余天后,王某某母亲发现王某某表现异常,遂带王某某作身体检查得知被害人下体受到创伤,后与陶某某沟通未果,遂向公安机关报警。同年8月24日,陶某某被抓获归案。

归案后,被告人陶某某始终否认实施过奸淫王某某的行为,在侦查阶段做过五次供述,其中第四次、第五次供述中承认其用生殖器隔着裤子磨蹭王某某阴部,并有亲笔书写的悔过书在案证实;庭审时,陶某某翻供否认上述猥亵行为。

另查明,陶某某与被害人家系邻居,平时关系较好,双方并无矛盾或者债务。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7日作出(2021)粤0306刑初395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陶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宣判后,陶某某以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不构成强奸罪为由提出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8日作出(2022)粤03刑终9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本案证据是否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第二款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奸淫幼女刑事案件中,由于被害人年龄较小,对性侵害行为往往不具有辨识能力,更不具备保存和收集证据的意识和能力,存在隐蔽性强、证据单一等特点。在被告人否认犯罪的情况下,应当重点审查发破案经过是否自然,被害人陈述取得过程是否合法,陈述是否自然、有无受到外界不当影响以及是否符合被害人认知能力,围绕被害人陈述与其他证据是否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是否能够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综合认定犯罪事实。

就本案而言:其一,本案发破案经过自然。被害人王某某受到性侵后并未立即告知家人,而是因一人在家反锁家门被母亲察觉异常,在追问之下才讲出实情,并明确指出系邻居陶某某所为。王某某母亲带其做妇科检查,得知王某某阴道受到创伤,并与陶某某夫妇沟通未果后向公安机关报警。本案的发案和破案经过,与被害人刚过八周岁、具有一定的羞耻心但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的年龄特点相吻合。被害人一家与陶某某系邻居,互相熟识,平时关系较好,陶某某归案后虽否认奸淫王某某,但承认案发当天曾对王某某实施猥亵,本案不存在诬告陷害或者指认错误问题。其二,被害人王某某向公安机关详细陈述被性侵经过,其母亲在场陪同,询问过程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未发现办案民警或者其母亲在询问中存在诱导、强制或者欺骗的情形。王某某陈述的被性侵过程详尽、清晰,且符合其年龄特点、认知水平和表达能力。

其三,陶某某归案后做过多次供述,曾供认隔着裤子磨蹭被害人下体,虽有翻供但无证据支持且有违常理,不予采信。综合案发经过、被害人陈述及医院检查意见、被告人曾经所作有罪供述等证据,结合生活经验和常人认知,本案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陶某某实施强奸的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第三款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本案中,被告人陶某某强行奸淫幼女,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从重处罚,且其具有奸淫不满十周岁幼女的加重情节,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结合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和陶某某认罪态度等因素,故法院作出上述裁判。奸淫幼女刑事案件中,在被告人否认犯罪的情况下,应当重点审查发破案经过是否自然,被害人陈述取得过程是否合法,陈述是否自然、有无受到外界不当影响以及是否符合被害人认知能力,围绕被害人陈述与其他证据是否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是否能够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综合认定犯罪事实。

案号:(2022)粤03刑终904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08-08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免责声明:本页内容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差异较大,遇有具体法律问题请携带材料咨询律师,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
说说您的情况,律师会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