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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上海某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某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某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号:(2023)京民终44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二审 · 2023-07-07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六千万索赔的指令集著作权大战,法院先划清一道线:手册受保护,规范不受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令集参考手册中的文字、数字、符号可作为文字作品受保护,但其所载技术规范属思想与功能性要素范畴;受格式规范限制的有限表达应从侵权比对中排除

规则确立:指令助记符、说明结构等受制于芯片功能的表达不具著作权保护条件,相同表述占比极低属合理借鉴,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二、裁判要点提炼

指令集参考手册可作文字作品受著作权保护,但其中记载的技术方案、设计思路属思想范畴,已申请专利保护的技术内容不应纳入著作权比对

指令说明结构、助记符命名等受指令集语言格式与芯片功能限制的表达属有限表达,相同文字占比极低且分散的属合理借鉴,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三、赵律师点评

芯片指令集的六千万之争

上海某智能公司经境外企业授权,主张某指令集六本参考手册的著作权,起诉国内某芯片公司的自主指令集实质性相似,索赔六千万元。它列举的相似点包括:助记符的组词命名规则、指令的文字描述结构、指令行为组合的编排等。一审驳回全部诉请,二审维持。这起案件把「指令集到底是不是作品、哪里像才侵权」两个前沿问题一次说透。

三层筛选后的比对结果

法院的推理像一套层层过滤的筛子。第一层,作品定性:指令集以参考手册形式用文字数字符号表达,符合文字作品定义,手册可受保护;但手册所载的技术规范是思想和功能性要素,想保护规范可以去申请专利或作为商业秘密,著作权法不管。所谓「精简、可靠」的设计风格属构思层面,也不是表达。第二层,剔除有限表达:加、减、乘、除这类要素受指令语言格式限制,是有限表达;描述助记符、周期、操作码正是指令集的目的所在,内容受制于芯片设计;指令按首字母排序更是通行做法——这些都要从比对中排除。第三层,实际比对:两套指令集助记符相同且功能相同的仅十余条,占比低于万分之一,且分散在不同章节,章节结构、说明表述、编码体系均不同——占比极低的相同属合理借鉴,可忽略不计。结论: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侵权与虚假宣传主张全部不成立,关联公司自然也不担责。

技术文档类作品的保护边界

对技术企业而言,参考手册、规格书的文字表达可受著作权保护,但想保护技术规范本身必须走专利或商业秘密路线,指望用著作权圈住功能设计是误判;对外发布的文档要有意做差异化撰写,降低被诉风险同时留存自己的独创性证据。对被诉方而言,面对文档类著作权指控,有限表达与思想二分是最有力的两把刀,再辅以占比统计,抗辩路径清晰。对法院而言,本条为芯片、软件等技术文档著作权纠纷提供了完整的比对方法论:先定性、再剔除、后称重。

著作权保护的是写出来的文字,不是文字背后的技术。指令集的世界里,规范的疆土属于专利,表达的自留地才属于著作权——把两者的边界画清楚,六千万的期望才不会落空成空。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原告上海芯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芯某智能公司)诉称:案外人某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思科技公司)自1985年起开发了M指令集。M指令集中,至少包含其第6.06版本中的《The M64®Instruction Set Reference Manual,Revision 6.06》等6本参考手册(以下简称6本参考手册)。上海芯某智能公司从某思科技公司处获得了M技术(包括M指令集的著作权等)在中国境内(含香港及澳门地区)的相关授权,有权对在中国境内侵犯M指令集相关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2021年4月30日,被告龙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某技术公司)在网络上公开发布的L指令集与M指令集构成实质性相似。

此外,龙某技术公司还基于L指令集设计、制造或委托其他厂商制造L处理器,通过被告广东某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某丘智能公司)等进行销售,并于2021年7月23日正式发布L处理器以及基于该处理器的服务器处理器等。上海芯某智能公司认为,龙某技术公司、广东某丘智能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公司对M指令集享有的相关著作权权利,包括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改编权、汇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龙某技术公司公开宣称L指令集是“自主指令集”的行为还构成虚假宣传,且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龙某技术公司、广东某丘智能公司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赔偿原告上海芯某智能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人民币6000万元(币种下同)。

被告龙某技术公司辩称:L指令集是其推出的自主指令集,已被各大媒体广泛宣传,并得到多个开源社区的认可,L指令集未侵犯M指令集的著作权,不构成虚假宣传,未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

被告广东某丘智能公司辩称:现无证据证明其公司销售L处理器,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请求驳回上海芯某智能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上海芯某智能公司成立于2018年12月26日,主要从事自有技术转让、集成电路芯片的设计、智能科技等。龙某技术公司成立于2008年3月5日,主要从事集成电路芯片产品制造、软件开发、基础软件服务等。

上海芯某智能公司主张的实质性相似内容如下:1.助记符的组词方式或命名规则相同,如使用计算机领域动词英文前三个字母作为开头、最后一个字母表示扩展;

2.指令的文字描述结构相同,如用伪代码﹢文字的结构来描述一条指令等;

3.对于名称、编码、格式不同的指令,从技术上而言,解决的技术问题仍相同;

4.指令行为组合的选择和编排相同;

5.所有浮点单元(FPU)具有的功能均相同。

L指令集卷一与M指令集6本参考手册对应部分的内容描述在章节结构、指令说明结构及文字表述、寄存器及其他功能文字表述方面均不同。L指令系统与M指令系统的助记符相同且指令功能相同的指令共计10条;助记符相同、指令功能相似但存在区别的指令共计6条;其余指令均不相同。指令操作码和伪码使用L指令集自有的编码和标识符体系。两者对单条指令的描述存在一些助记符相同、功能相似,但就整体篇幅而言,所占比例低于0.01%。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3年2月6日作出(2022)京73民初106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海芯某智能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上海芯某智能公司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7日作出(2023)京民终4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指令集以指令集参考手册形式,用文字、数字、符号等方式表达出来供使用者使用。用以表达指令集所蕴含的规范之文字、数字、符号,是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其中的规范则属于思想和功能性要素的范畴,存在通过专利、商业秘密等提供保护的可能,但并非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上海芯某智能公司基于M指令集在文字、数字、符号之外所体现出的不同于其他指令集的“精简、可靠”等构思和风格,属于思想层面,并非著作权法保护的独创性表达。本案不具备将M指令集认定为其他作品的必要,对上海芯某智能公司有关M指令集构成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九项规定的“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的主张,不予支持。

M指令集6本参考手册中的文字、数字或者符号,符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有关文字作品的定义,可以作为文字作品受到保护。M指令集作为文字作品,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只是其中具有独创性的表达,除此以外,该文字作品中所包含的技术方案、思想和功能本身均非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上海芯某智能公司主张的M指令集最早提出64位指令框架向后兼容32位、特权架构和尽量避免模式切换的设计思路等属于技术方案、操作方法等,且已申请专利权保护,不应纳入本案著作权侵权比对考虑范围。同时,由于精简指令集加、减、乘、除等要素系由于指令集语言中的特殊格式、规范等限制而出现的有限表达,亦应在侵权比对的考虑因素中予以排除。描述指令助记符、指令说明、周期、操作码和状态位等信息正是指令集的目的所在,其内容受制于芯片的设计和功能,而指令采用英文首字母排序则更是通行的排列方式,不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根据查明的事实,L指令集卷一与M指令集6本参考手册相比,文字表达相同的内容数量极少、占比极低,且分散在各个不同章节。在指令说明结构及文字表述、寄存器及其他功能文字表述、章节结构等其他方面均不同,且使用了不同的指令操作码和伪代码的编码体系和标识符体系。因此,上述占比极低的相同文字表述的助记符,属合理借鉴范畴,可以忽略不计。

综上,L指令集卷一与M指令集6本参考手册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相似,上海芯某智能公司所列举的助记符的组词方式或命名规则,以及指令的文字描述结构等方面的相同,均不是侵害文字作品复制权、改编权、汇编权的行为,进而也不存在侵害署名权、修改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鉴于上海芯某智能公司有关L指令集侵害其著作权的主张不能成立,且上海芯某智能公司并未举证证明L指令集并非龙某技术公司自主研发的产物,故龙某技术公司将L指令集宣传为“自主指令集”并不属于虚假宣传。同时,因上海芯某智能公司有关L指令集侵害M指令集著作权以及龙某技术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均不成立,故广东某丘智能公司的行为亦不构成侵权。指令集参考手册作为文字作品,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只是其中具有独创性的表达,除此以外,该文字作品中所包含的技术方案、思想和功能本身均非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具体而言,即使在构成作品的情况下,指令集的设计思路等属于技术方案、操作方法,不应纳入著作权侵权比对考虑范围。同时,由于精简指令集加、减、乘、除等要素系由于指令集语言中的特殊格式、规范等限制而出现的有限表达,亦应在侵权比对的考虑因素中予以排除。描述指令助记符、指令说明、周期、操作码和状态位等信息正是指令集的目的所在,其内容受制于芯片的设计和功能,而指令采用英文首字母排序则更是通行的排列方式,不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案号:(2023)京民终44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7-07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9-2-158-016)。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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