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余某德诉肖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余某德向肖某支付货款八万八千元后,肖某一直未发送货物;经多次催促,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肖某仅退还八千元,余某德遂诉请判令肖某归还货款八万元及利息等。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院既不是被起诉人住所地也不是合同履行地对应的管辖法院,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
该院于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作出(2022)粤5322民初68号民事裁定:对余某德的起诉不予受理;一审裁定送达后当事人未上诉,裁定已生效。
二、裁判要点提炼
人民法院在认定“争议标的”时,不能把“争议标的”等同于诉讼请求;“争议标的”应依照争议的合同义务或者合同的特征义务来确定,也即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
当事人提出“退还货款”“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诉请的,不能认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应当认定为“其他标的”。
三、赵律师点评
争议标的是义务,不是请求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按争议标的的种类分别确定合同履行地: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的关键,就是不能把“争议标的”理解成诉讼请求。余某德要求退还货款,请求里确实是钱,但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是肖某的交货义务——肖某收了钱不发货,双方争执的是货物。既然争议的合同义务是交付货物,就属于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即肖某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深圳龙岗区法院才有权管辖。
为什么要作这种限缩
裁判要旨把道理讲得很透:实践中绝大多数诉讼请求都能转化为金钱之债,如果仅仅因为诉讼请求是主张金钱就认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法定管辖将被架空——原告只要把请求写成要钱,就能在自己所在地起诉,被告住所地这一连结点形同虚设。本案的结果也印证了这一点:原告在广东郁南起诉,被告在深圳龙岗,法院最终裁定不予受理。这是程序规则的自我校正。
原告该怎么选法院
对供货方、付款方来说,本案给出的是一条实用的路线图。合同签订时,最稳妥的做法是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或者写明由某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没有约定的,要先判断争议的是哪一项合同义务:索要货款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可以在自己所在地起诉;要求发货、退货、赔偿损失的,属于其他标的,一般要去对方所在地。判断错了,轻则被移送,重则像本案一样直接裁定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与移送的区别
同样是管辖不符,处理结果有两种:已经立案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尚未立案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本案是在立案审查阶段发现的,因此裁定不予受理。这个区分对当事人有实际意义——不予受理的裁定可以上诉,且不涉及案件在法院之间的流转,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重新起诉,不必等待移送程序。
要钱的请求未必是“给付货币”,关键看争的是哪一项合同义务。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余某德诉称:被起诉人肖某收到起诉人余某德88000元货款后一直没有发送货物。经余某德多次催促,2020年2月24日,肖某只退还8000元,其余货款未退还。故诉请法院判令肖某归还余某德货款80000元及利息等。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院既不是被起诉人住所地也不是合同履行地所对应的管辖法院,起诉人余某德在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不予受理,故于2022年1月6日作出(2022)粤5322民初68号民事裁定:对余某德的起诉不予受理。一审裁定送达后,当事人未上诉,裁定已生效。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涉案买卖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履行地,肖某的合同义务是向余某德交付货物。余某德因肖某不能交付货物而要求其退还货款,此时的争议标的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给付货币”,而属于“其他标的”。肖某作为履行义务一方,其所在地广东省深圳龙岗区为合同履行地,故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余某德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按照“争议标的”种类分别确定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在认定“争议标的”时,不能把“争议标的”等同于诉讼请求。“争议标的”应依照争议的合同义务或者合同的特征义务来确定,也即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当事人因合同义务的履行而发生合同纠纷,以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的,以当事人争议的合同义务的履行地作为确定管辖的合同履行地。
2.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是指争议的合同义务是以给付货币为内容,并非诉讼请求中简单的货币金钱请求。实践中,绝大多数诉讼请求都能转化为金钱之债,人民法院不能因为当事人诉讼请求是主张金钱就认为“争议标的”是给付货币,否则将会导致法定管辖被架空。因此,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退还货款”“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诉请的,不能认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应当认定为“其他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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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2)粤5322民初字第68号 审理法院:郁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01-06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1-2-084-005)。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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