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周某海故意杀人案
一、案情速览
撞倒横穿公路的老人,抱上车后排却不开去医院——姐夫劝送医报警不听,妻子劝报警也不听,当晚尸体被埋进村沟。没有「隐藏遗弃」的动作,仍是故意杀人:无期。
法院:交通肇事后将重伤被害人带离现场拒不送医致其死亡的,虽无直接的隐藏或遗弃行为,仍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规则确立:肇事后带离现场拒不送医与隐藏遗弃在使被害人丧失获救条件上等值;明知不救助将致死亡仍为逃避法律责任放任后果的,构成故意杀人
二、裁判要点提炼
损伤不能即时致死、带离现场拒不送医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的,死亡结果与拒不救助行为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明知不送医将致被害人死亡仍为逃避赔偿放任后果,亲属两度劝送医报警均不听的,主观上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条件
三、赵律师点评
十五年间的一句「赔不起」
2004年5月14日14时许,周某海驾驶无牌照小轿车行至襄阳樊城长虹路段,撞倒横穿公路的张某某(殁年64岁)。他停车,把张某某抱到轿车后排座位,随后驾车逃逸——拒绝送医,张某某因无法获得救治死亡;当晚,他把尸体运到某村沟内掩埋。2019年9月10日归案——距案发十五年。鉴定意见显示:张某某因事故致左胸肋骨骨折、胸腔积血、骨折处胸膜破裂,「该损伤不能致张某某即时死亡」——真正的死因是创伤性失血性休克,即未获救治的失血。案发后,周某海的姐夫得知此事让他送医、报警,他以「报案后赔不起」为由拒绝;他的妻子得知后也让他报警,他仍未听取。襄阳中院2021年10月8日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上诉后,湖北高院2022年7月14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没有隐藏遗弃」为什么也是故意杀人
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解释第六条写的是: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周某海把人抱上车、带在身边、最后才掩埋——活着的阶段没有「隐藏」也没有「遗弃」的动作,辩护人据此主张交通肇事罪(逃逸)。裁判理由分两层拆掉了这个辩解。客观层:伤情鉴定证明撞击本身不能即时致死,死亡是「无法获得救治而因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带离现场、拒不送医的行为切断了全部获救可能,与隐藏、遗弃在「使被害人丧失获救条件」这一点上完全等值;带离不是救助的替代,是救助的剥夺。主观层:他「明知」带离拒医会导致死亡仍为逃避赔偿故意为之——姐夫、妻子两度劝告的情节把明知钉死:他清楚死神的临近,两度拒绝送医报警的建议,放任的故意无可辩驳。裁判要点写成了规则:交通肇事后将受伤被害人带离现场拒不送医,致使被害人因无法得到救治而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对事故当事人、同乘亲属和办案机关的对表
对事故当事人:撞人之后的第一通电话应该是急救电话而不是算账——「报案后赔不起」的算计,把交通肇事换算成故意杀人,把保险能覆盖的赔偿问题变成了无期徒刑的代价;带离现场的每一个小时延误,都在加重故意成分。对同乘与亲属:本案姐夫与妻子的两度劝告虽未拦住悲剧,但他们的证言成了「明知」的最强证据——发现亲属肇事藏人,直接报警不是背叛是止损;劝阻的通话与信息记录同样保护自己。对办案机关:陈年肇事转化杀人案的审查要点是伤情可救治性与救治条件的时间线——「不能即时死亡」的鉴定、两度劝阻的证言、案后掩埋的行为,三层证据把故意杀人从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中干净剥离;十五年间隔不妨碍追诉,命案积案的攻坚价值,本案是又一个注脚。
他没捅一刀,没捂一口,只是把伤者抱上车又拒绝送去两条街外的医院——十五年后等来的判决写着:故意杀人,无期。这起案件把「拒不送医」的分量称得明明白白:把人带离获救之路的那一刻,肇事者就换了一个罪名。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04年5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周某海驾驶无牌照富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长虹路段时,将横穿公路的被害人张某某(殁年64岁)撞倒。周某海停车,将张某某抱至该轿车后排座位,后驾车逃逸。周某海拒绝将张某某送医,致张某某死亡,后于当晚将张某某尸体运至某村沟内掩埋。经鉴定,张某某因全身多处外伤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2019年9月10日,周某海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8日以(2021)鄂06刑初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某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周某海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4日以(2021)鄂刑终45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争议焦点是案件的定性。对此,公诉机关指控,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周某海的刑事责任;而周某海及其辩护人提出,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逃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周某海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无牌机动车撞人后,为逃避法律制裁,将被害人张某某带离事故现场拒不送医,导致张某某因无法得到救治而死亡,其行为无直接的“隐藏或者遗弃”,但亦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具体理由为:
其一,被告人周某海在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拒绝送医的行为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尸体鉴定意见等证据显示,被害人张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致左胸第4、5肋骨骨折、胸腔有积血、骨折处胸膜破裂,但该损伤不能致张某某即时死亡。发生交通事故后,周某海并未将张某某送医或向现场群众求助等,而是径直驾车带张某某离开事故现场拒不送医,致使张某某因无法获得救治而因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其二,被告人周某海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张某某死亡,但其为逃避法律追究,仍放任该死亡后果的发生。周某海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即驾车将张某某带离现场,其姐夫杨某军得知后让其送医、报警,周某海以报案后赔不起为由而未听从,又驾驶载有张某某的轿车返回家中。周某海之妻冯某芬得知后亦让其报警,周某海仍未听取。周某海明知自己将身负重伤的张某某带离事故现场并拒绝送医的行为,将导致张某某丧失获救条件并最终死亡,但为了逃避赔偿等法律责任仍故意为之,主观上亦符合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条件。
综合周某海的犯罪性质、情节、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一、二审法院作出如上裁判。交通肇事后将受伤被害人带离现场拒不送医,致使被害人因无法得到救治而死亡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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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1)鄂刑终45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07-14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2-1-177-007)。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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