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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赵某彪故意杀人案

案号:(2013)冀刑三终字第16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故意杀人罪 · 二审 · 2013-07-02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被告人开出租车接上被害人后,因不满被害人要向介绍人索要青春损失费的言论而心怀怨恨,将其带至玉米地拳打脚踢并持三棱刀连捅数刀致死。

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告人上诉称有罪供述系逼供诱供所得、指认现场受诱导,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证据体系不具唯一性、未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标准,撤销原判改判无罪。

二、裁判要点提炼

被告方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法庭对取证合法性存在疑问的,由公诉机关承担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责任;公诉机关可通过看守所体检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或通知侦查人员出庭等方式证明。

公诉机关不能提供体检记录、录音录像,或录像存在剪辑中断且无法合理解释的,应当通知侦查人员出庭;侦查人员未按要求出庭或虽出庭仍不能说明取证合法性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三、赵律师点评

程序有瑕疵,但证据没被排除

这起案子的取证确实有毛病:讯问没有录音录像,讯问时间与指认现场时间还重合。但二审没有据此直接排除,而是走了实质审查——出庭的侦查人员对瑕疵作出解释并否认刑讯逼供诱供,指认现场的见证人也证明没有提示诱导,且现场是按被告人指引找到的。被告人说两名侦查人员扇耳光、语言恐吓就让他认了杀人,这一点他自己也解释不通。所以结论是:不能认定系非法方法取得。

排除没成,为什么还是判了无罪

关键在第二条线:即便有罪供述能用,它与在案其他证据存在诸多矛盾且明显不合情理,除供述外没有证明其杀人的其他证据,而被害人社会关系又较为复杂,无法形成指向被告人的唯一性证明体系。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就只能按疑罪从无处理。非法证据排除没成功不等于必然定罪,证据充分性这道关还要单独过。

侦查人员出庭这把钥匙怎么用

裁判理由把标准讲清楚了:公诉方能用体检记录、全程录音录像消除法庭疑虑的,侦查人员不必出庭;录像有剪辑中断且解释不通、或根本没有这些材料的,就必须通知侦查人员出庭。实践里常见的做法是用一纸情况说明代替出庭,裁判明确点出这实际上变相规避了法律要求。辩护中遇到取证合法性争议,抓住这一点申请出庭,往往比单纯口头质疑有效得多。

程序瑕疵没有推翻证据能力,证据体系不具唯一性却推翻了定罪。一案两线审查,最终改判无罪,也把侦查人员出庭的具体条件讲透了。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06年11月12日,被告人赵某彪开出租车等客期间,通过之前同事王某某介绍与被害人梁某某相识。次日18时许,赵某彪开车按梁某某电话指定的地点接上梁某某。其间,梁某某谈起与王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要让王某某离婚或赔偿其青春损失,赵某彪因此对梁某某心怀怨恨并让梁某某下车,梁某某执意不走并要求赵某彪带其找王某某。赵某彪对梁某某顿起杀机,并开车将梁某某带至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宣赤公路北侧某某村西玉米地里。二人下车后,赵某彪踢、踹梁某某头面部、胸部,又用三棱刀朝梁某某胸部、背部连捅数刀,致梁某某当场死亡。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彪因不满被害人的言行,而持械故意杀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于2012年10月13日以(2012)张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某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赵某彪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赵某彪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成立。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日作出(2013)冀刑三终字第16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赵某彪无罪。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关于上诉人赵某彪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有罪供述系侦查人员逼供、诱供所得,指认现场系在侦查人员诱导、提示下进行,申请排除上述非法证据”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侦查机关在收集上述证据过程中,确实存在一定程序性问题,如未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讯问时间与指认现场时间重合等。但出庭作证的侦查人员已对上述问题作出合理解释,且均否认在讯问过程中对赵某彪有刑讯逼供、诱供及在指认现场过程中对赵某彪有提示、诱导行为,指认现场的见证人田某某亦证明在指认过程中侦查人员没有提示、诱导行为,且侦查人员系根据赵某彪的指引找到案发现场;

赵某彪对仅因两名侦查人员分别对其实施了扇耳光及语言恐吓、拍桌子行为即供认杀人犯罪,以及指认现场录像、见证人田某某证言分别显示、证明侦查人员系在其指引下找到案发现场等情节,均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综上,不能认定上述证据系侦查机关采用非法方法取得。

关于上诉人赵某彪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现有证据存在矛盾,不能形成证明上诉人赵某彪有罪的证据体系,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赵某彪的供述与本案其他证据存在诸多矛盾及明显不符合情理之处,除此之外没有证明赵某彪实施杀人犯罪的其他证据;此外,被害人梁某某社会关系较为复杂,现有证据尚不能形成证明赵某彪实施杀人犯罪的具有唯一性的证明体系。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当被告方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法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存在疑问时,由公诉机关承担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证明责任。公诉机关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证明取证的合法性,包括提交看守所体检表、当庭播放讯问录音录像,以及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作证,等等。

由于法律对侦查人员或者相关人员出庭未做硬性要求,导致实践中被告方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一些情形,侦查人员并未出庭作证,而以提交“情况说明”的方式来澄清被告方提出的侦查人员取证不合法的问题。这种做法实际上变相规避了法律有关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要求。

为了有效解决证据收集合法性争议,关于侦查人员和其他人员出庭作证问题,既要考虑到当前的司法实际,进一步明确侦查人员和其他人员出庭的条件,又要严格落实刑事诉讼法有关侦查人员和其他人员出庭的要求。关于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作证的条件,需要综合考虑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据情况。具体言之,当被告方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法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存在疑问时,如果公诉机关能够提供看守所体检记录、讯问过程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证明取证的合法性,消除法庭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怀疑,就无需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作证。反之,如果公诉机关不能提供看守所体检记录、讯问过程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证明取证的合法性,或者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取证的合法性,例如讯问录音录像存在剪辑、中断,无法作出合理的解释,就需要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作证。

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未按照要求出庭作证,或者虽然出庭但未能说明取证合法性,最终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案号:(2013)冀刑三终字第16号 审理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3-07-02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4-1-177-009)。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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