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张某故意杀人案
一、案情速览
两名同在慈溪务工、共同租住的人,凌晨看到手机上一条关于勒颈会产生快感的信息,决定尝试,并准备了裙带作为勒颈工具。
两人面对面躺在床上,被告人将裙带缠系在对方颈部并牵拉两端;其间对方挣扎、呼救、脚踢床板、喊救命,亲友邻居闻声在外敲窗询问,被告人答称是在说梦话。
对方窒息死亡,被告人割腕自杀未果,苏醒后报警并交代了犯罪事实。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审维持。
二、裁判要点提炼
对于玩危险游戏致人死亡中行为人主观心态的认定,应当结合在案证据、游戏本身的危险程度、日常生活经验等综合分析判断。
明知其行为可能会产生致人死亡的结果,仍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应当以间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三、赵律师点评
“一个游戏而已”,挡不住故意的认定
法院没有停留在双方相约尝试这个事实上,而是往后看:成年人应当知道勒颈可以致人死亡;当对方挣扎、踢床、喊救命时,他更应当意识到后果,却继续牵拉、还对外称是在说梦话。明知可能致死而放任,这就是间接故意。
呼救那一刻,是判断的分水岭
在此之前,双方相约尝试,主观上或许只是轻率;在此之后,危险已经现实化——对方明确表达了不能承受。这时的继续,性质就变了。判断这类案件,时间轴上那个呼救点往往决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
七年是怎么来的
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起点很高,最终判七年,靠的是三个法定与酌定情节叠加: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认,构成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法院据此依法减轻处罚。自首加重赔偿在这样的案件里,确实能把刑期从十年以上拉下来。
勒颈的那根裙带,被当成了游戏道具。可当对方喊救命的时候,游戏就结束了——继续下去,法律上叫放任死亡结果发生。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张某敏均在浙江省慈溪市务工,二人共同租住于慈溪市某某镇某某村某某室。2012年8月13日1时许,张某用手机上网时发现一条“用绳子勒脖子会让人产生快感”的信息,决定与张某敏尝试一下,并准备了裙带作为勒颈工具。随后,张某与张某敏面对面躺在床上,张某将裙带缠系在张某敏的颈部,用双手牵拉裙带的两端勒颈。其间,张某敏挣扎、呼救。两人的亲友、邻居等人闻声而至,在外敲窗询问,张某答称张某敏在说梦话。后张某发现张某敏已窒息死亡,遂割腕自杀,未果。当日8时许,张某苏醒后报警求救,经民警询问,其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双方家属达成赔偿和解协议。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3日作出(2012)浙甬刑一初字第26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宣判后,张某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9日作出(2013)浙刑三终字第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张某敏相约做“用绳子勒脖子产生快感”的游戏,张某用裙带勒张某敏颈部,且在张某敏呼救时依然勒颈,放任张某敏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张某作为成年人,理应对勒颈可以致人死亡的常识有所认识,且当被害人被勒颈产生激烈反应,伴有脚踢床板,喊叫救命等行为时,张某更应明知其行为可能会产生致人死亡的结果,但仍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特征。
鉴于张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如实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并积极向被害人的亲属赔偿经济损失且获得谅解,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对于玩“危险游戏”致人死亡中行为人主观心态的认定,应结合在案证据、游戏本身的危险程度、日常生活经验等综合分析判断。对于明知其行为可能会产生致人死亡的结果,但其仍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应当以(间接)故意杀人罪对其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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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3)浙刑三终字第40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3-07-29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6-1-177-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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