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谢某连故意杀人案
一、案情速览
离婚后被前夫纠缠、性侵、以孩子为要挟,案发当晚又被逼同住、胁迫发生关系——买夜宵回来见其熟睡,铁锤连续敲击头面部致死。一审十年,二审改判五年:情节较轻成立,但不具防卫因素。
法院:不堪忍受离婚后长期纠缠施暴、为摆脱侵扰出于义愤杀人的,应认定故意杀人情节较轻;被害人处于睡眠状态无现实紧迫侵害的不满足防卫时间条件
规则确立:被害人离婚后仍骚扰殴打性侵、经多次报警不罢手、案发当晚再度施暴的,在案件起因上具有严重过错;防卫认定须以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前提,对照于欢案检验紧迫性
二、裁判要点提炼
长期家庭矛盾与暴力侵害中恐慌义愤冲动杀人、动机产生具可宽宥性、案后主动求救报警如实供述的,属故意杀人情节较轻
被害人熟睡时不存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亦无继续施暴的现实紧迫性,不满足防卫时间条件,不认定防卫因素
三、赵律师点评
离婚证挡不住的纠缠
谢某连与秦某锋2010年登记结婚,秦某锋酒后常殴打她,感情逐渐恶化。2019年2月协议离婚,约定儿子抚养权归男方——此后秦某锋多次殴打、辱骂、恐吓谢某连,骚扰其亲属,把儿子交回女方抚养,又经常前往谢某连住处纠缠、性侵她。2022年9月3日晚,秦某锋酒后再次到谢某连租住的出租屋,打骂儿子、辱骂并威胁谢某连,要求她搬去同住,胁迫其发生性关系,还要她买夜宵。次日1时许,谢某连买夜宵返回,见秦某锋裸身睡在客厅床上——长期压抑的不满与反抗念头被点燃,为摆脱纠缠和性侵,她持铁锤敲击秦某锋头面部,在其坐起后继续多次敲击,致其死亡。随后她拨打急救和报警电话,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亲属代为赔偿3万元,取得秦某锋亲属谅解。韶关中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广东高院二审认定定罪准确、量刑不当,2023年9月19日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情节较轻的成立与防卫因素的否定
二审判决同时完成了一立一破。先立「情节较轻」:被害人的严重过错分三层——婚后常酒后家暴;离婚后威胁骚扰、以孩子为要挟逼迫返回当地、经常骚扰辱骂殴打或性侵,「经多次报警处理仍不罢手」;案发当晚打骂孩子、威胁性侵——在案件起因上具有严重过错。谢某连是在长期家庭矛盾和暴力侵害中产生的恐慌、害怕、义愤心理状态下冲动杀人,「犯罪动机的产生具有可宽宥性,主观恶性较小」,且作案后主动求救报警、如实供述——情节较轻成立。再破「防卫因素」:案发时被害人处于睡眠状态,不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也不宜认定有继续施暴的现实紧迫性——不满足防卫的时间条件。裁判理由专门对照于欢案:于欢面对出言挑衅和围逼,因恐慌紧张认为有继续侵害的现实紧迫性;而本案买夜宵返回时被害人熟睡,不存在紧迫情境——两案一对照,防卫认定的时点检验就清楚了。一审未充分考量防卫因素与过错责任,十年改判五年,落在三年到十年的情节较轻档内。
对家暴受害人、二审法官和告诫机制的对表
对家暴受害人:本案与不堪忍受家暴杀夫案共同构成杀施暴人案件的量刑坐标——离婚不等于安全,离婚后的纠缠、性侵、威胁要持续报警留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让「严重过错」在案发前就固定成卷宗证据;本案改判的关键证据链正来自历次报警与亲属证言。对二审法官:情节较轻的认定要同时完成两件事——动机可宽宥性的论证与防卫因素的正反检验(有无进行中侵害、有无现实紧迫性),于欢案是防卫紧迫性的对照标尺;过错责任与防卫因素的权衡不足,是本案一审量刑被改的直接原因。对公安告诫机制:离婚后的纠缠型家暴(骚扰亲属、以孩子为要挟、性侵)是高危信号,告诫书与治安处罚要按次升级——「经多次报警仍不罢手」的事实若在案发前得到升级处置,悲剧的两个入口都可能被封住。
离婚证没能挡住前夫的纠缠,铁锤替她结束了噩梦,也把两个家庭的账单摆上法庭——十年改五年,改的不是罪,是对长期受暴者恐慌与义愤的看见。这起案件与于欢案对照着读最清楚:紧迫性是防卫的门槛,义愤是量刑的砝码,两者各归各账。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被告人谢某连(女)与被害人秦某锋于2010年登记结婚。秦某锋酒后常殴打谢某连,双方感情逐渐恶化。2019年2月,谢某连与秦某锋协议离婚,约定儿子抚养权归男方。离婚后秦某锋多次殴打、辱骂、恐吓谢某连,骚扰谢某连亲属,将儿子交由女方抚养并经常前往谢某连住处纠缠、性侵谢某连。2022年9月3日晚,秦某锋酒后再次到谢某连租住的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某出租屋802房,打骂儿子、辱骂并威胁谢某连,要求谢某连搬去与其共同居住,胁迫谢某连与其发生性关系,要求谢某连买夜宵给他吃。次日1时许,谢某连下楼外出购买夜宵返回802房,见秦某锋仍裸身睡于客厅床上,对秦某锋对儿子及自己实施暴力行为不满,为摆脱秦某锋纠缠和性侵,谢某连持铁锤敲击秦某锋头面部,在秦某锋坐起后继续多次敲击秦某锋头面部,致秦某锋死亡。事后,谢某连先后拨打120求救和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接报后,公安人员到现场将谢某连控制,经审讯,谢某连对杀害秦某锋的行为供认不讳。经法医鉴定,秦某锋系被他人用圆形接触面的金属钝器(如铁锤)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谢某连亲属代为赔偿秦某锋亲属经济损失3万元,取得秦某锋亲属谅解。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18日作出(2023)粤02刑初1号刑事判决,认定谢某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宣判后,谢某连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19日作出(2023)粤刑终741号刑事判决,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唯量刑不当,判决被告人谢某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谢某连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害人长期对谢某连及其孩子实施暴力行为,案发当晚再次对谢某连施暴,激起了谢某连长期压抑的不满情绪和反抗念头,引发本案,被害人对本案发生具有严重过错。
谢某连是在长期家庭矛盾和暴力侵害中,不堪忍受被害人长期纠缠、施暴等不法侵害,为摆脱被害人侵扰,出于义愤锤击被害人致其死亡,作案后主动打120电话求救、打110报警,其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情节较轻”。谢某连具有自首情节,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可以在情节较轻的量刑幅度内从轻处罚。故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1.被害人过错的认定。本案被害人在结婚后常酒后对被告人实施家庭暴力;离婚后威胁、骚扰被告人亲属、以孩子为要挟逼迫被告人返回当地居住,经常骚扰、辱骂、殴打或性侵被告人,经多次报警处理仍不罢手;案发当晚酒后再次打骂孩子、辱骂、威胁、性侵被告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严重过错。
2.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认定。本案被告人因不堪忍受被害人长期纠缠、施暴等不法侵害,觉得自己始终不能摆脱被害人的侵扰,担心被害人醒来后会再次对自己施暴,产生不满情绪及反抗念头,出于义愤而作案。被告人是在长期家庭矛盾和暴力侵害中产生的恐慌、害怕、义愤的心理状态下冲动杀人,犯罪动机的产生具有可宽宥性,主观恶性较小,且作案后主动打120求救和110报警,如实供述罪行,其故意杀人行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情节较轻”。
3.被告人行为是否具有防卫因素的认定。本案发生时,被害人处于睡眠状态,不存在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也不宜认定其有继续实施暴力侵害的现实紧迫性,不满足防卫的时间条件。对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于欢故意伤害案,被害人有出言挑衅并向于欢围逼行为,故于欢因恐慌、紧张心理认为被害人有继续实施不法侵害的现实紧迫性。而本案被告人买夜宵后返回住处,被害人处于睡眠状态,不存在面临不法侵害的现实紧迫性,故不宜认定满足防卫的时间条件,应当认定不具有防卫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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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3)粤刑终741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9-19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4-1-177-005)。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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