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王某诉某内衣专卖店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王某在内衣店参加「五倍储值首件免单」活动,储值八千八百九十元、提货九千六百七十元,卡里还剩九百九十八元。三年后店铺搬迁、规模缩水,王某不愿再消费要求退款,店家只肯退赠品。
法院认定:服务场所、设施条件是消费体验的组成部分,搬迁致店铺规模明显变小,给接受服务带来实质影响,构成违约,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
判决退还八百三十二元(按储值与提货比例折算)。两个附带规则:卡内余额所有权始终属于消费者;索要增值税发票属附随义务,不能单独作为诉讼请求。
二、裁判要点提炼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因自身原因致消费者接受服务的场所、设施等发生实质变化、消费体验改变的,构成违约,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尚未消费的预付款。
预付卡内余额的所有权属于消费者;给付发票系从属于付款义务的附随义务,不能独立作为诉讼请求主张;经营者赠送的免费服务项目未约定收费标准的,消费者主张退还服务费不予支持。
三、赵律师点评
「五倍储值首件免单」的三年后
二〇二〇年六月,王某在内衣店参加了储值促销:付款八千八百九十元,享受五倍储值权益加免费胸部护理服务,陆续提货九千六百七十元,卡内剩九百九十八元。二〇二三年七月,店家微信通知「有人要接我们店,这两天过来选选」——店铺要易主搬迁了。第二天王某到店表示自己处于哺乳期、身材未恢复不能盲目消费,要求退费被拒,遂起诉:退卡内余额、开增值税发票、再按储值金额两成退还护理服务费一千七百七十八元。这是预付式消费最典型的塌方场景:店在,服务和体验都在;店一搬,储值的信任基础就散了。
搬迁为什么构成违约
店家抗辩:新店能正常提供服务,你主动解约与我无关。法院的认定抓住了储值合同的特殊性:消费者储值时看的不只是商品,还有约定的服务场所、设施条件——这些因素直接构成消费体验和服务质量。原址搬迁、店铺规模与之前相差甚大,接受服务的实质条件变了,这不是消费者挑刺,是经营者用自身行为改变了合同基础。据此认定违约成立,王某有权解除合同。这条规则的适用面很宽:健身房换场地、美容院缩店面、培训机构换校区,凡预付消费因经营者自身原因导致服务条件实质变化的,解除权都在消费者手里。
退钱的三笔账怎么算
法院算了三笔账,两笔支持一笔驳回。第一笔:卡内余额九百九十八元——先明确所有权:钱进了店,余额的所有权仍是消费者的,但王某已按五倍权益提货九千六百七十元,超出付款部分属于已享受的优惠,故按实际储值与提货的比例折算,退八百三十二元。第二笔:护理服务费一千七百七十八元——护理是储值附赠的免费项目,双方从未约定收费标准,免费的东西谈不上「收费退费」,驳回。第三笔:发票——给付发票是附随义务,不能独立付诸履行,不能单独作为诉讼请求,驳回。三笔账的边界感,就是这类案件的裁判尺度。
预付消费的自保清单
给消费者的四条:一,储值前掂量店铺的存续风险,五倍、十倍储值的优惠越大,锁定期越长、风险越高,储值额控制在自己一年内能消费完的量级;二,保留储值凭证、提货记录、服务承诺的书面痕迹(含微信聊天),本案王某的证据链就是靠微信通知和店内记录撑起来的;三,店铺搬迁、缩水、易主时,第一时间书面提出解除和退款要求,别等店铺人去楼空;四,发票问题当场解决,诉讼里要不到。给店家的反面提醒:搬迁、易主这类经营变化提前通知、给出退款通道,是法定义务之外的止损动作——本案八百三十二元事小,判决书上网后同店其他储值客户的连锁解约才是大事。
八千八百九十元的储值、三年后的八百三十二元退款:预付卡的每一分余额都是消费者的财产,店铺一搬,违约就成立,解除权就到手。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原告王某诉称:原告王某于2020年6月13日在被告某内衣专卖店参加“五倍储值首件免单”的活动,在店内储值后还包含胸部护理服务。后某内衣专卖店被他人接手需搬迁,新店铺规模与之前相差甚大,原告不愿再去消费,某内衣专卖店应当对原告的消费金额开具增值税发票并退还卡内余额998元,且由于被告不能持续经营导致不能如约提供胸部护理服务,应当给予赔偿,服务费按照储值金额20%计算退还1778元。
被告某内衣专卖店辩称:个体工商户开不了增值税发票,只能开普通发票。原店房屋租赁到期后于2023年11月搬迁到某处,现能正常提供服务,原告主动要求解除合同与被告无关。当时原告参加五倍储值,付款金额8890元,取货金额9670元,已经超出付款金额,卡内余额998元无异议,剩余金额无法退还。胸部护理服务系买东西提供免费服务,无收费标准,故不认可服务费。赠送的产品如能在不影响二次销售情况下退回被告,可以将998元退还。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13日,原告王某在被告某内衣专卖店参加“五倍储值首件免单”的活动,在店内储值后提供免费胸部护理服务。原告王某共计付款8890元,取货价值9670元,卡内余额998元。2023年7月21日,被告某内衣专卖店向原告王某发微信称“有人要接我们店,你看这两三天你过来选选内衣吧”。次日,原告王某到店内表示因处于哺乳期,身材并未完全恢复,不能盲目消费,要求店家退费遭到拒绝。原告遂诉至法院。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17日作出(2023)鲁0682民初8355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某内衣专卖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某退还储值金额832元;二、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原告王某在被告某内衣专卖店储值消费时约定的服务场所、设施条件等因素均会影响消费体验和服务质量。现被告某内衣专卖店撤离原址,变更服务地点,店铺规模变小,给消费者接受服务带来了实质影响。在消费体验改变的情况下,被告某内衣专卖店存在违约行为,原告王某有权选择解除合同。
原告王某虽将款项交付给被告某内衣专卖店,但卡内余额的所有权仍属于原告,故被告应当按照实际储值金额与提供货物价格的比例退还原告王某832元。给付增值税发票从属于给付货款义务,系附随义务,合同附随义务不能独立付诸履行,不具有强制履行的效力,原告王某要求被告某内衣专卖店开具增值税发票不能作为一项诉讼请求提出,不予支持。胸部护理服务是消费者在店内储值后享受的免费服务项目,且双方未明确约定护理服务的收费标准,故原告王某要求退还服务费1778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因经营者自身原因致使消费者接受服务的体验发生改变的,经营者的行为构成违约。消费者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经营者退还尚未消费的预付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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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3)鲁0682民初8355号 审理法院:莱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01-17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8-2-084-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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