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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俞某锋等故意杀人案

案号:(2020)浙06刑终283号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故意杀人罪 · 二审 · 2020-11-25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因为朋友在水库钓鱼被拒,被告人纠集多人携刀具前去论理,途中又把刀放回车里,最终徒步上坝。

双方争吵后被害人转身逃跑,被告人等多人紧追不舍,被害人跑下大坝跳入水库往外游;站在坝上的被告人仍与之对骂并施加威胁,被害人不敢上岸。

被害人溺亡。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追逐行为系先行行为,产生救助义务,能够履行而未及时履行的,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而非过失致人死亡。

二、裁判要点提炼

行为人寻衅滋事的追逐行为导致被害人溺水,系先行行为,负有防止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行为人有能力履行作为义务而不履行,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而非过失致人死亡。

被害人在被多人追逐、威胁的情急之下选择自认为最有利的逃生方式,并无过错;被害人是否上岸受阻、行为人是否及时施救,是判断不作为故意内容的关键情节。

三、赵律师点评

刀放回车里,不等于责任也放下了

被告人最终没有持刀上坝,这一点被法院写进了事实认定;但他们始终以殴打、追逐的方式维持着多对一的绝对压制。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来自他们把被害人逼进了水里,而不是来自手里有没有刀。

他为什么不敢上岸

被害人落水后,坝上的人仍在骂,朋友劝他上岸,被告人一方仍在威胁,他于是不敢上来。这一节极关键:如果被害人本可轻易上岸却自行游走,因果链条会被削弱;是坝上的威胁堵住了他的退路,才让不作为与死亡之间的联系成立。

找了救生器材,为什么还算不作为

被告人听到呼救后确实去寻找过救生工具,法院仍认定犯罪,理由是动作迟缓、错失施救时机。不作为的成立不看有没有做点什么,而看有没有及时、有效地去履行那个义务。遇险场合,报警、呼救、寻找器材都要争分夺秒,迟到的努力救不了人,也洗不掉责任。

把人逼下水,就有了把人拉上来的义务。这类案子最容易被当成意外,但法院看的是:危险是谁制造的,制造之后做了什么、做得多快。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18年7月31日23时10分许,被告人俞某锋因被害人吕某强不让其朋友吕某峰用海竿在水库钓鱼,遂找吕某强“理论”。被告人王某勇得知后主动纠集被告人梁某、倪某、张某柱等三人同往,俞某锋表示同意,但提出不要动手。王某勇准备了两把刀放到车辆副驾驶位上。到达水库后,梁某把那两把刀拿下车,俞某锋看到后让他将刀放回车里。俞某锋、王某勇率先走上大坝找吕某强,梁某等三人跟随其后。俞某锋与吕某强在大坝上碰头后发生争吵,王某勇辱骂吕某强并率先打了吕某强一耳光,吕某强立即转身逃跑,俞某锋、王某勇、倪某、梁某、张某柱紧随其后追赶。后吕某强跑下大坝跳入水库并往外游,俞某锋、王某勇、梁某、倪某、张某柱站在大坝上,俞某锋、王某勇与吕某强对骂。期间,吕某峰在岸边规劝吕某强上岸,未果。后吕某强在水中大声喘气,张某柱、梁某、倪某与俞某锋、王某勇相继离开大坝,其中张某柱、梁某和倪某在王某勇的指示下开车先行离开。

后俞某锋和王某勇听到吕某峰呼救,遂分头寻找救生工具未果。吕某峰则下水救助,但未能成功。经鉴定,被害人吕某强系溺水死亡。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7日作出(2019)浙0683刑初455号判决(刑事部分):一、被告人俞某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二、被告人王某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三、被告人张某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另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四、被告人梁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被告人倪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案件定性错误、量刑不当为由提出抗诉,俞某锋、王某勇、倪某等三被告人亦均提出上诉。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5日作出(2020)浙06 刑终283 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一、关于基本事实 被告人俞某锋、王某勇因吕某峰被拒钓鱼而纠集其他被告人携刀具前往论理,被告人虽最终放下刀具徒步前往,但始终以殴打、追逐的方式保持对被害人多对一的绝对威胁与压制;被害人对逃跑路线虽有一定的选择权,但在情急之下选择自认为对自己最有利的逃跑方式系人之常情,并无过错。被害人落水后,俞某锋、王某勇站在大坝上骂被害人,此时吕某峰劝被害人上岸,而俞某锋、王某勇仍威胁之被害人,被害人不敢上岸。俞某锋、王某勇因为感受到被害人有危险而去寻找救生器材,但俞某锋动作迟缓,失去施救被害人的时机。

二、关于法律定性 被告人俞某锋、王某勇因先行行为导致的特定义务,能够履行而未及时履行,属于不作为的间接故意犯罪,应以故意杀人罪而非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寻衅滋事的追逐行为导致被害人溺水,系先行行为,负有防止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行为人有能力履行作为义务而不履行,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而非过失致人死亡。

案号:(2020)浙06刑终283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0-11-25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4-1-177-017)。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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