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浙江某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某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苏州某峰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换皮不换骨的手机游戏侵权案:玩法规则的取舍安排也能受著作权保护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游戏设计从抽象到具体的五层架构中,足够具体的玩法规则与情节属表达范畴;剔除非独创与公有领域内容后整体比对的,构成实质性相似
规则确立:网页游戏可归入类电作品保护;角色技能装备名称、孤立属性数值因表达过简不受保护,元素取舍安排及系统组合的特定玩法规则受保护
二、裁判要点提炼
游戏设计各层中情节在足够具体的层次上通过连续动态画面表达并被玩家感知的,归入表达范畴,蕴含设计者智力成果的具有独创性,可按类电作品保护
确定保护范围应剔除非独创表达与公有领域内容;玩法规则特定呈现方式被大量利用、超出借鉴合理范围的,整体构成实质性相似
三、赵律师点评
两款传奇类游戏的相似清单
一款网页游戏的权利人发现,某公司运营的手机游戏与其几乎同构:三大系统的架构相同,角色养成系统几十个子系统一一对应,装备技能属性数值、等级开放节奏、任务奖励设置存在大量相同相似。权利人起诉索赔三千万元,被诉方的抗辩是经典三板斧:传奇类玩法本就源自更早的公有游戏、我们借鉴的是玩法思想、玩法规则不受著作权保护。
五层架构里的思想与表达
二审的推理完成了一次抽丝剥茧的分层。第一步分层定性:游戏设计从抽象到具体共五层——第一层三大系统架构,第二层各系统下的子系统设置,第三层玩法规则细化,第四层属性数值与奖励设定,第五层数值规则结合地图、形象、音效形成操作界面与连续动态画面。情节至少在第四、第五层已足够具体,以有机连续动态画面形式表达并被玩家感知,归入表达范畴;其中数值取舍安排与界面布局蕴含大量智力成果,具有独创性。第二步定作品类型:游戏的故事设定与情节安排类似电影剧本创作,玩家操作形成的连续动态画面类似电影的摄制成像,可按类电作品保护。第三步划定保护范围:打怪升级的玩法与三大系统基本架构属思想范畴,角色技能装备名称与孤立数值因表达过简不予保护——但元素取舍安排及系统有机组合形成的特定玩法规则受保护。第四步整体比对:被诉游戏在几十个子系统设置、属性数值、开放节奏、任务奖励等方面与权利游戏相同相似,覆盖绝大部分子系统,明显超出借鉴的合理范围;虽做了美术、音乐再创作,但玩法规则的特定呈现方式已利用独创性表达,玩家感知的整体情节相似度极高——实质性相似成立,停止侵权。
游戏换皮的司法透视镜
对游戏开发者而言,本条是底线标尺:换美术、换音乐、换名字都挡不住玩法规则层面的复制被识别——自研的数值体系与系统组合才是安全资产。对权利人而言,五层架构分析法可以照搬进起诉状:把独创性主张落在具体的子系统设置与数值安排上,而非空喊玩法侵权。对法院而言,本条确立了网络游戏保护的分层框架,思想与表达的界限在游戏领域第一次被划得如此精细。
游戏的法律形象是一片分层的世界:最上层是人人可用的玩法思想,最底层是美术音乐的具体表达,而中间那些被精心调校的数值与组合,是开发者真正的心血所在——著作权保护的眼光照进的正是这一层。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原告浙江某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某网络公司)、上海某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某网络公司)诉称:浙江某网络公司是《蓝月传奇》网页游戏软件著作权人,上海某网络公司作为《蓝月传奇》的独家代理和运营权人,也享有相应的权利。《蓝月传奇》网页游戏作为大型多人在线角色扮演类游戏,其核心玩法是玩家选择战士、法师、道士三个职业中某一职业扮演某一角色后通过时间产出或付费产出,提升角色的各种战力属性、功能,最终提升根据经验值确定的角色等级和根据属性、功能确定的角色战力。《蓝月传奇》的独创性表达主要体现在角色养成系统、场景(副本)段落、消费和奖励系统设计中的取舍和安排,系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蓝月传奇》网页游戏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被告苏州某峰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某网络公司)运营的《烈焰武尊》手游的三大系统与《蓝月传奇》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整体上复制了《蓝月传奇》的基本表达,侵犯了《蓝月传奇》的作品复制权或改编权。请求判令苏州某网络公司:1.立即停止实施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复制、发行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向公众提供、宣传、运营《烈焰武尊》手机游戏;
2.在其官网首页显著位置刊登声明,消除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造成的不良影响;
3.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万元(币种下同)及合理支出65万元;
4.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苏州某网络公司答辩称:《蓝月传奇》的开发与设计是基于市场上已经成熟的传奇类游戏,借鉴传奇游戏的玩法系统或模块,形成新的传奇类游戏,缺乏独创性。《蓝月传奇》和被诉侵权的《烈焰武尊》均改编自《热血传奇》游戏,《烈焰武尊》在VIP特权、功勋任务、特殊区域未知暗殿副本、日常活动夜战比奇、装扮称号、特戒系统等部分的玩法、元素及设置均借鉴于《热血传奇》或早于《蓝月传奇》的其他传奇类游戏,并非来源于《蓝月传奇》的独创性表达。即使浙江某网络公司、上海某网络公司主张的《蓝月传奇》权利基础成立,在确定其著作权保护范围时,也应将不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有限表达和公有领域表达进行剔除。
法院经审理查明:《蓝月传奇》网页游戏作为大型多人在线角色扮演类游戏,其核心玩法是玩家选择战士、法师、道士三个职业中某一职业扮演某一角色后通过时间产出或付费产出,提升角色的各种战力属性、功能,最终提升根据经验值确定的角色等级和根据属性、功能确定的角色战力。在该类型游戏中通过投入时间或金钱获得各种宝物、装备等,各该宝物、装备可以升级,并可帮助游戏人物提升各种属性值,是游戏常见设置,但各种宝物、装备升级所需具备的条件、所可提升游戏人物属性的具体数值存在很大设置空间。浙江某网络公司和上海某网络公司主张《蓝月传奇》游戏应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独创性表达主要体现在其角色养成系统、场景(副本)段落、消费奖励系统设计中的数值取舍和安排。
苏州某网络公司是《烈焰武尊》游戏软件的著作权人,株式会社传奇IP基于《Legend of Mir 2》(中文名为“热血传奇”),授权苏州某网络公司有权宣传、推广和运营《烈焰武尊》。经比对,《烈焰武尊》与《蓝月传奇》均由三大系统架构组成,两者在角色养成系统的17个子系统、消费奖励系统的10个子系统、场景(副本)段落的6个子系统的设置上存在对应关系。其中,角色养成系统的装备、技能属性及属性数值、等级功能开放节奏、阶星架构、升级所需材料等与《蓝月传奇》的对应设置存在相同或相似。消费奖励系统的活动类型和内容、等级提升所需条件的设置,材料的属性构成及数值、获得路径等与《蓝月传奇》的对应设置存在相同或相似。场景(副本)段落的任务条件、副本类型、等级开放条件和节奏、任务奖励经验值与《蓝月传奇》的对应设置存在相同或相似。相应的,呈现以上内容的操作界面和动态画面视觉效果也存在部分相似性。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6日作出(2018)浙01民初3728号民事判决:苏州某网络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蓝月传奇》著作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复制或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烈焰武尊》手机游戏。宣判后,苏州某网络公司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日作出(2019)浙民终709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主要涉及网页游戏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游戏作品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以及游戏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的认定等问题。
一、《蓝月传奇》网页游戏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蓝月传奇》游戏的设计从抽象到具体由五层架构组成:第一层,通过角色养成系统、消费奖励系统、场景(副本)段落来架构游戏。第二层,在三大系统中分别设计子系统,在角色养成系统中设置宝物、特戒、光翼等17个子系统;在消费奖励系统中设置首充大礼包、VIP系统、尊贵特权系统等10个子系统;在场景(副本)段落设置了主线任务、限时任务、日常任务等6项任务。第三层,对子系统的玩法规则进行细化,设定角色、装备基本属性,消费奖励系统、副本任务的具体内容。第四层,玩法规则进一步细化,所有子系统的内容都被赋予了特定功能属性及对应属性数值,或根据特定条件设定了奖励等。第五层,具体的玩法规则、属性数值结合场景地图、人物形象、声音效果等形成操作界面或通过玩家操作形成连续动态画面。
通过三大系统内部分别对不同的宝物、道具、怪物及其各自分别的属性与数值的选择、组合、安排,以及不同系统之间的相互搭配、组合,《蓝月传奇》中的情节至少在第四、第五层上已经足够具体,通过程序预设和玩家操作以有机连续动态画面的形式对外表达并被玩家所感知,应被归入表达的范畴。同时,三大系统设计中技能体系、装备属性数值的取舍和安排、界面布局等蕴含了设计者的大量智力成果,具有独创性,故《蓝月传奇》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具有独创性的作品。《蓝月传奇》游戏的故事设定、情节选择与安排类似于电影剧本的创作,随着玩家操作形成的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动态画面,类似于电影的摄制和成像过程,游戏创作完成后亦可存储在一定介质上,并可借助电脑等数字播放设备予以传播。基于以上特征,可以作为著作权法规定的类电作品予以保护。
二、《蓝月传奇》游戏作品著作权的保护范围。《蓝月传奇》是基于现有成熟的传奇类游戏的玩法基础上,进行模块的选择、组合或部分新系统的开发,并在此基础上设计具体的游戏界面和游戏属性数值,其区别于现有游戏的具有独创性的设计仍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但在确定著作权保护范围时,应将不具有独创性的表达部分和公有领域的表达内容进行剔除。《蓝月传奇》游戏中关于“打怪升级”的游戏玩法和三大系统的基本架构属于思想范畴,亦是传奇类游戏常见的设计模式,不属于其独创;游戏的角色、技能和装备名称、孤立的属性和数值等元素本身由于表达过于简单,尚未达到著作权法要求的作品创作性高度;
而《蓝月传奇》游戏对于创作元素、属性与数值的取舍、安排及其对应关系,以及各个系统相互之间的有机组合形成的特定玩法规则和情节具有独创性,已达到使其区别于其他游戏的创作性高度,并能够通过操作界面内直白的文字形式或连续动态画面方式对外呈现,该特定玩法规则和情节在游戏运行整体画面中的具体表达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通常来讲,游戏特定玩法规则和情节是构成游戏的核心,其通过游戏界面或连续动态画面呈现的具体表达也是玩家所感知的游戏主要内容,将该部分内容作为核心组成部分并对游戏整体适用类电作品法律规则予以保护,有利于实现对网络游戏著作权的充分保护和实质保护。
三、《烈焰武尊》与《蓝月传奇》构成实质性相似。认定《烈焰武尊》是否实质利用了《蓝月传奇》的独创性表达,应先判断两者子系统的特定呈现方式是否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再看整体游戏架构中对于子系统的选择、安排、组合是否实质性相似。《烈焰武尊》与《蓝月传奇》均由三大系统五层架构组成,两者在角色养成系统的17个子系统、消费奖励系统的10个子系统、场景(副本)段落的6个子系统的设置上存在对应关系。其中,角色养成系统的装备、技能属性及属性数值、等级功能开放节奏、阶星架构、升级所需材料等与《蓝月传奇》的对应设置存在相同或相似。消费奖励系统的活动类型和内容、等级提升所需条件的设置,材料的属性构成及数值、获得路径等与《蓝月传奇》的对应设置存在相同或相似。场景(副本)段落的任务条件、副本类型、等级开放条件和节奏、任务奖励经验值与《蓝月传奇》的对应设置存在相同或相似。
相应的,呈现以上内容的操作界面和动态画面视觉效果也存在部分相似性。以上与《蓝月传奇》相同或相似的内容覆盖了《烈焰武尊》游戏的绝大部分子系统,数量和程度上已经明显超出了借鉴或参考的合理范围,从整体游戏架构来看,《烈焰武尊》对于子系统的选择、安排、组合方式与《蓝月传奇》构成实质性相似。尽管《烈焰武尊》进行了美术、动画、音乐等内容的再创作,但其在玩法规则的特定呈现方式上利用了《蓝月传奇》的独创性表达,对于普通游戏玩家而言,其所感知到的游戏整体情节相似度极高,故两者整体上构成实质性相似。
综上,《烈焰武尊》对《蓝月传奇》游戏特定玩法规则的独创性表达进行了复制,侵犯了《蓝月传奇》的著作权。
1.网络游戏的设计对于各种创作元素及其属性与数值的取舍、安排形成了特定对应关系,各系统之间组合而成的特定玩法规则和情节达到区别于其他游戏的创作性高度,并能够通过操作界面内直白的文字形式或连续动态画面方式对外呈现,此种具体表达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2.将独创性部分与游戏进行整体性保护,认定侵权人对独创性部分的复制仍构成对游戏整体作品著作权的侵害,有利于制止“换皮”抄袭,实现对作品的充分保护和实质保护。但对于在现有游戏基础上开发设计的作品,在确定其独创性表达范围时,应当将公有领域或他人作品中的既有表达部分内容进行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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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9)浙民终709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0-03-02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9-2-158-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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