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江苏省镇江市金山地区人民检察院诉马某华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一、案情速览
马某华租赁农用地三十三点九八亩,在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建设猪舍、道路等设施从事养殖业,经鉴定评估已固化占地面积一万零九百二十五平方米合十六点三九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七千一百零八平方米合十点六六亩、耕作条件已被破坏。
马某华因非法占用农用地被另案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检察机关另行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其修复被破坏的耕地十六点三九亩,不能自行修复则承担修复费用三十一点九六万元。
二审区分土地类型改判:对非法占用的永久基本农田十点六六亩,应拆除违法建设并依法复垦,不能自行实施则承担拆除和修复费用二十万七千八百九十一元;对占用的设施农用地、园地、沟渠、田坎共五点七三亩,因并非耕地、不属破坏耕地情形,不判拆除复垦,维持公开赔礼道歉。
二、裁判要点提炼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对环境资源的影响程度区别化处理: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养殖设施的,应当拆除并复垦。
对占用设施农用地、园地、沟渠、田坎等非耕地建设养殖设施、道路的,因相关土地并非耕地、不属于破坏耕地的情形,可以不判令拆除复垦;能够与永久基本农田上的养殖设施区分使用的,也可以不予拆除。
三、赵律师点评
十六点三九亩改判为十点六六亩
一审判决要求马某华修复被破坏的耕地十六点三九亩,二审把这个数字改成了十点六六亩,修复费用也从三十一点九六万元降到二十万七千八百九十一元。改判的依据不是数额算错了,而是土地性质需要区分。已固化占地面积一万零九百二十五平方米中,永久基本农田是七千一百零八平方米合十点六六亩,其余的设施农用地、园地、沟渠、田坎合计五点七三亩。一审把两者一并当作耕地处理,二审予以纠正。
永久基本农田为什么特殊
永久基本农田是耕地中最需要严格保护的部分,实行特殊保护制度,一经划定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马某华在这部分土地上建设猪舍和道路,耕作条件已被破坏,性质上就是破坏耕地。因此法院的态度很明确:应当拆除有关永久基本农田上的违法建设并依法复垦,不能自行实施的则承担拆除和修复费用。这部分没有商量余地。
剩下的五点七三亩为什么不拆
设施农用地、园地、沟渠、田坎这几类土地并非耕地,在上面建设养殖设施和道路,不属于破坏耕地的情形。二审据此认定这部分不判拆除复垦。裁判要旨还进一步说明,占用设施农用地建设养殖设施的,如果能够与永久基本农田上的养殖设施区分使用,可不予拆除、复垦;占用其他农用地建设养殖设施,不破坏耕地及农地周边资源环境、且可以通过一定程序依法建设养殖设施的,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处理。区别化处理既守住了耕地红线,也避免了对农业经营的一刀切。
刑事判完了,为什么还要民事这一场
马某华已经被另案刑事判决认定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事责任解决的是对犯罪行为的惩罚,但被破坏的土地不会因此自动恢复。民事公益诉讼要的是恢复原状——六个月内自行修复被破坏的永久基本农田十点六六亩,不能自行修复就掏二十万七千八百九十一元让别人来修,另外还要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两道程序各管一摊,缺一不可。
同样是十六亩地,基本农田必须复垦,其余的要看它究竟是什么地。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13年5月,马某华租赁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某村民小组农用地33.98亩,在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该地块建设猪舍、道路等设施从事养殖业,造成土地毁坏。经鉴定评估,马某华已固化占地面积10925平方米(合16.39亩),其中包括永久基本农田7108平方米(合10.66亩),耕作条件已被破坏。江苏省镇江市金山地区人民检察院向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请求:1.判令马某华修复被破坏的耕地16.39亩,如不能自行修复,承担耕地修复费用31.96万元;
2.判令马某华在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对马某华非法占用基本农田10.66亩的行为,另案刑事判决被告人马某华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4日作出(2018)苏1102民初4322号判决:一、马某华在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自行修复被破坏的土地16.39亩;如不能自行修复,应承担破坏土地的修复费用31.96万元。二、马某华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宣判后,马某华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2019)苏11民终2045号民事判决:一、马某华在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自行修复被破坏的永久基本农田10.66亩;如不能自行修复,应承担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修复费用人民币207891元。二、马某华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马某华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破坏土地资源,应当承担土地修复责任。
马某华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10.66亩建设养殖设施,应当拆除有关永久基本农田上的违法建设并依法复垦,如果马某华不能自行实施,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拆除和修复费用共计207891元。对马某华占用设施农用地、园地、沟渠、田坎共计5.73亩建设养殖设施、道路,由于相关土地并非耕地,不属于破坏耕地的情形。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非法占用农地行为对环境资源影响程度区别化处理:对于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养殖设施的,应当拆除并复垦;对于占用设施农用地建设养殖设施的,如果能够与永久基本农田上的养殖设施区分使用,可不予拆除、复垦;对于占用其他农用地建设养殖设施,并不破坏耕地及农地周边资源环境的,且可以通过一定程序依法建设养殖设施的,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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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9)苏11民终2045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9-11-25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1-2-466-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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