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七台河市某小额贷款公司诉七台河市某煤矿公司、七台河市某煤炭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七台河市某小额贷款公司主张两被告公司于二〇一三年三月共向其借款二千五百万元,双方经法院主持达成调解协议并制发民事调解书。
后因当事人投诉举报,审查发现调解协议作出时未对款项是否实际交付、利息是否偿还等进行审查,案件被依职权提起再审。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作出裁定:本案终结再审程序;理由是借款真实、无证据证明恶意串通虚假诉讼。
二、裁判要点提炼
人民法院作出调解书后,依职权对案件提起再审,经审理认定原调解书不违反合法、自愿原则的,参照审理检察机关对调解书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理由不成立的处理规定,应当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裁定终结再审程序的,不宜作出维持原调解书的判决,终结再审程序裁定亦无需注明恢复调解书执行的内容。
三、赵律师点评
借款到底是不是真的
本案的再审起因是外部举报,核心疑问指向调解书的真实性。法院的审查分两步。第一步看款项能力:小贷公司举示的银行转账明细能够证明其股东杨某、刘某具备出借较大金额资金的能力。第二步看款项交付:虽然案涉借款实际经手人王某已经身故,但结合王某本人及其亲属的银行转账凭证、其司机的调查笔录,能够证明案涉借款真实发生。证据链虽然因为关键人物去世而不完整,但足以支撑真实性认定。
虚假诉讼的怀疑如何被排除
第二个疑点是双方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法院的处理很务实:因王某作为债务人已经身故,双方诉讼时是否恶意串通等相关事实无法进一步查清,但鸡西市公安局已经认定,从现有证据看,杨某、刘某、小贷公司没有虚增借款,不构成虚假诉讼;且王某的证言材料中亦未提及虚构借款等事宜。据此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恶意串通虚假诉讼的行为。这里体现的是举证与怀疑的关系——有举报不等于有事实,刑事侦查机关的否定性结论在这里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什么是终结而不是维持
结论部分的处理方式值得法律人留意。法院没有采用维持原调解书的判决形式,而是参照民诉法解释第四百零七条裁定终结再审程序。理由在于:调解书不同于判决,其效力来源是当事人的合意与法院的确认,再审审查的对象是这一合意是否合法自愿;一旦认定不违反合法自愿原则,就没有可供维持或者改判的实体裁判内容,程序上恰当的做法是终结再审。裁定中也无需注明恢复调解书执行的内容——因为调解书从未被撤销,其执行力本来就不因再审启动而中断。
这条规则的实务含义
对办理调解书再审案件的律师,本案给出了两点提示。其一,形式选择上要准确:认定原调解书不违反合法自愿原则的,应当争取终结再审程序,而不是请求维持或者改判,用错文书形式会造成执行阶段的困扰。其二,举证重点要清楚:这类审查的核心是调解的合法性与自愿性,以及基础债权债务是否真实,因此证据应当围绕款项交付、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是否存在虚构债务组织,而不是纠缠于原审中未充分审查的程序瑕疵。举报本身能启动再审,但决定结果的是证据。
调解书经得起审查,就裁定终结再审,不必多写一句维持。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七台河市某小额贷款公司提起诉讼请求:(1)七台河市某煤矿公司、七台河市某煤炭公司支付所欠本金2500万元并承担逾期利息;(2)七台河市某煤矿公司、七台河市某煤炭公司支付律师费8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七台河市某煤矿公司、七台河市某煤炭公司因经营困难,于2013年3月分别与七台河市某小额贷款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共在七台河市某小额贷款公司处借款2500万元。后七台河市某煤矿公司、七台河市某煤炭公司未依约偿还,七台河市某小额贷款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七台河市某煤矿公司、七台河市某煤炭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经法院主持,三方达成调解协议,人民法院据此制发民事调解书。后因当事人投诉举报,经审查调解协议作出时,未对款项是否实际交付、利息是否偿还等进行相应审查,案件依职权被提起再审。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4日作出(2014)鸡商初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于2021年7月12日作出(2021)黑民监3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17日作出 (2021)黑民再644号民事裁定:本案终结再审程序。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案涉借款是否真实的问题。七台河市某小额贷款公司举示的银行转账明细能够证明七台河市某小额贷款公司股东杨某、刘某具备出借较大金额资金的能力。虽然案涉借款实际经手人王某已经身故,但结合王某本人及其亲属的银行转账凭证、其司机的调查笔录,能够证明案涉借款真实发生。关于七台河市某小额贷款公司与七台河市某煤矿公司、七台河市某煤炭公司是否存在恶意串通虚假诉讼的问题。
因王某作为本案债务人已经身故,就双方诉讼时是否恶意串通等相关事实无法进一步查清,但鸡西市公安局已经认定,从现有证据看,杨某、刘某、七台河市某小额贷款公司没有虚增借款,不构成虚假诉讼。并且,王某的证言材料中亦未提及虚构借款等事宜。因此,根据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认定双方存在恶意串通虚假诉讼的行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七条规定,本案应终结再审程序。人民法院作出调解书后,依职权对案件提起再审,经审理认定原调解书不违反合法、自愿原则,参照审理检察机关对调解书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理由不成立的处理规定,应当裁定终结再审程序,不宜作出维持原调解书的判决,终结再审程序裁定亦无需注明“恢复调解书的执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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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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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1)黑民再644号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06-17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6-2-103-030)。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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