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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某环境研究所诉某电力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号:(2023)黔民终557号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 二审 · 2023-12-06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某电力公司在蒙江坝王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水电站并建成发电,经调查评估导致保护区蒙江段核心区五点六六公里流水型河流生态环境完全丧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为二千七百一十五万余元。

评估建议采取在保护区坝王河实施斑鱯栖息地重建恢复工程、产卵场重建修复、人工增殖放流等异位恢复方式,并补偿生态系统服务的期间损失;当地农业农村局与企业经磋商达成赔偿协议并经司法确认后实施。

某环境研究所另行提起公益诉讼,要求拆除水电站并赔偿斑鱯以外其他物种的损失;法院认定修复方案经多家专业机构论证认可并已报有关部门同意实施,采用异位恢复同等类型和质量生境的方案并无不当,其他物种损失的计算思路与该修复方案不相匹配,维持驳回,仅将律师代理费由二万元调整为四万元。

二、裁判要点提炼

人民法院审理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当综合考量经济社会发展、生态修复效果、企业生存发展等因素选择最优的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原位恢复不具经济性的,评估鉴定机构出具专业意见建议采取在受损区域异位恢复与受损生态环境基线同等类型和质量的生境并补偿期间损失的修复方案,有利于提升受损区域整体保护效果、能够实现保护目标的,人民法院可以支持。

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与生态环境损害的数额应当在与修复方案相匹配的基础上确定;当事人主张的损失计算思路与已确定的修复方案不相匹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赵律师点评

拆还是不拆,是个权衡题

环保组织的诉请很直接:水电站建在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里,那就拆掉、恢复原状。法院没有支持这个诉请。这并非对违法行为网开一面,而是基于一个前提事实:在此之前,当地农业农村局已与企业经磋商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一套修复方案已经报有关部门同意后开始实施。在已经存在可执行、可监督的修复安排时,另起炉灶推倒重来,未必对生态更有利。

异位恢复:在别处还上同样的一段河

这套修复方案的核心思路值得细看。水电站造成的是保护区蒙江段核心区五点六六公里流水型河流生境完全丧失——水被坝拦住,急流变成静水,依赖流水生存的鱼类失去了家园。原位恢复意味着拆坝,代价巨大。方案于是改弦更张:在保护区坝王河恢复同等长度的自然流水型生境河流,并重建斑鱯栖息地与产卵场、开展人工增殖放流,同时补偿生态系统服务的期间损失。用同等类型、同等质量的生境去等量替换,这就是异位恢复。

方案先定,费用后算

本案确立的一条技术性规则很有实用价值:先确定修复方案,再据此确定修复费用和损失金额。不同的修复方案,算出来的费用与损失是不同的——这不是随意性,而是因为费用本就是为方案服务的。环保组织主张赔偿斑鱯以外其他物种的损失,计算基础是生物资源量的损失;而本案方案的评价对象是自然流水型生境丧失导致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两者思路不同轨,因此法院认为该主张与已确定的修复思路不相匹配,未予支持。

评估报告的来路与分量

这套方案不是拍脑袋定的。它由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经论证后提出,湖北省某某水生态保护研究院在专题论证报告中予以认可,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在评估报告中予以采纳。三家专业机构层层背书,再报有关部门同意后实施。法院在裁判中还特别点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与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是费用与损失承担的法律依据。最终二审维持原判,只把律师代理费从二万元调整为四万元,算是给提起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一点合理成本的补足。

拆不掉的那座坝,用另一条河的流水来还——修复讲的是等量,不是同址。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某电力公司在贵州省罗甸县蒙江坝王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斑鳠)建设水电站,并于2021年5月建成发电。2021年12月,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问题,水电站停止发电进行整改。2022年9月,经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调查评估,水电站建设导致保护区蒙江段核心区5.66㎞流水型河流生态环境完全丧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为2715.25万元。评估报告建议:生态环境修复采取在异位恢复与受损生态环境同等类型和质量的河流生境并补偿期间损失的恢复方式,即在保护区坝王河实施斑鱯栖息地重建恢复工程,替代修复水电站对保护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根据上述调查情况,黔南州农业农村局与某电力公司经磋商达成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某环境研究所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某电力公司拆除水电站、恢复生态环境、赔偿经济损失、赔礼道歉并承担律师费等合理费用。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30日作出(2022)黔27民初127号民事判决:某电力公司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支付环境研究所合理费用3642.30元和律师代理费2万元,驳回某环境研究所的其他诉讼请求。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6日作出(2023)黔民终557号民事判决,将律师代理费调整为4万元,其余维持原判。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所采用的生态环境修复方案由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经论证后提出,湖北省某某水生态保护研究院在《贵州省罗甸县上立亭水电站对蒙江坝王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影响专题论证报告》中予以认可,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在《评估报告》中予以采纳,相关修复方案已经报有关部门同意后实施。

修复方案立足提高“保护区”整体保护效果,采用在受损区域异位恢复与受损生态环境基线同等类型和质量的生态服务功能,即在保护区坝王河恢复同等长度的自然流水型生境河流长度,并补偿生态系统服务的期间损失。经评估,某电力公司须承担坝王河斑鱯栖息地重建恢复费用、斑鱯产卵场重建修复费用,人工增殖放流费用,监管、监测、修复效果评估费用,同时承担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该损失主要评价自然流水型生境丧失导致的生态服务功能的损失,与本案恢复自然流水型生境的修复思路是不可分割的整体。某环境研究所主张某电力公司应当赔偿水电站造成斑鱯以外的其他物种的损失,该损失计算以评价生物资源量的损失为基础,与本案恢复自然流水型生境的修复思路不相匹配。

法院认为,采取不同的生态环境修复方案,生态环境修复等费用及生态环境损害的计算会存在不同。本案立足于“保护区”设立初衷,对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斑鱯进行重点保护,从而采取在保护区坝王河恢复同等长度的自然流水型生境河流的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在确定修复方案的基础上确定修复费用和赔偿损失的金额。《评估报告》关于上述费用和损失的承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和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并无不当。法院在审理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应当综合考量经济社会发展、生态修复效果、企业生存发展等因素选择最优的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原位恢复不具经济性的情况下,评估鉴定机构出具专业意见建议采取在受损区域异位恢复与受损生态环境基线同等类型和质量的生境并补偿期间损失的修复方案,有利于提升受损区域整体保护效果,能够实现受损区域保护目标的的,法院可予支持。

案号:(2023)黔民终557号 审理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12-06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1-2-466-012)。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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