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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诺某公司诉董某、张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0)最高法民辖78号最高人民法院 · 借款合同纠纷 · 其他 · 2020-12-04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诺某公司与董某、张某签订借款抵押合同,约定出借二百五十万元,董某以其名下房产抵押;到期未还后诺某公司诉至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该院于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受理,同年六月四日公开开庭审理,诺某公司与董某、张某均应诉答辩,庭审程序已经完成。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镜湖区人民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于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指定本案由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裁判要点提炼

除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之外,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此后,受诉人民法院不能以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为由予以移送。

三、赵律师点评

应诉答辩等于接受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但书结构是这套规则的源头: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本案的事实正好落入这一结构——镜湖区法院受理后,双方都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且均已应诉答辩,庭审程序已经完成。此时管辖已经因为当事人的行为而确定下来,法院不能再以自己没有管辖权为由把案件推走。

移送的时间点才是关键

法院在裁判理由中做了一个很清楚的时序划分。如果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应当在管辖权异议期间解决管辖争议;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且已经应诉答辩,视为接受管辖;如果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应当在被告应诉之前移送。本案的问题恰恰出在时序上:法院在双方应诉答辩、庭审程序完成之后,才于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裁定移送。这一步走在了应诉之后,失去了移送的时机。

民诉法解释第三十五条为什么救不了这次移送

值得对照的是民诉法解释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这条规定的适用前提是当事人未应诉答辩,而本案的当事人已经应诉答辩并完成了庭审,情形正好相反,因此不能援引该条作为移送依据。这一对照说明:两条规则的分界线就在应诉答辩这个动作上,一旦跨过,管辖即告恒定。

移送错了怎么办

本案还完整演示了纠正路径。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收到移送后认为移送错误,并非自行退回,而是层报指定管辖,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对当事人而言,遇到违法移送时可以选择在受移送法院提出意见,也可以像本案当事人一样通过层报指定管辖的渠道解决。需要提醒的是,这条路径耗时不短——从二〇一九年七月移送到二〇二〇年十二月指定,中间跨越了一年多,程序成本实实在在。因此,在案件初期就关注管辖问题,远比事后纠错划算。

该提管辖异议的时候不提,庭审都开完了,法院就再也不能把案子送走。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原告诺某公司诉称,2017年10月27日,诺某公司和董某、张某签订《借款抵押合同》,约定诺某公司向董某、张某贷款人民币250万元,董某以其名下房产作为抵押。合同签订后诺某公司依约放款,借款到期后董某、张某未归还借款本息,其遂诉至法院请求董某、张某归还借款本金,支付相应利息、滞纳金和违约金,并主张对董某名下的房产行使抵押权。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6日作出(2019)皖0202民初6172号民事裁定将该案移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认为移送错误,遂层报指定管辖。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4日作出(2020)最高法民辖78号民事裁定:本案由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属于合同纠纷。2019年5月7日,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2019年6月4日,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诺某公司与董某、张某均应诉答辩,相关庭审程序已经完成。2019年7月16日,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裁定移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如果当事人提起管辖权异议,法院应该在管辖权异议期间解决相关管辖权争议,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且已经应诉答辩,则视为当事人接受管辖,如果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应该在被告应诉前移送相关案件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如果被告已经应诉答辩,即使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也不宜再行移送。

除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之外,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此后,受诉人民法院不能以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予以移送。

案号:(2020)最高法民辖78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0-12-04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1-2-103-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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