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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保定市人民检察院诉易县某产品服务有限公司英雄烈士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号:(2025)冀06民初54号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英雄烈士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 一审 · 2025-11-17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一家公司卖水,包装上画了五个人物造型——参考国家博物馆收藏的油画《狼牙山五壮士》二次创作,还配了广告语「喝红根儿水,做爱国人」。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公司辩称图案做过版权登记、与原画有差异。

法院认定:二度创作的作品只要公众仍能认出是特定英烈形象,就属于英烈肖像,不得用于商业广告;版权登记救不了它。

判决三连:停用销毁、国家级媒体公开道歉、用六个月宣传英烈精神和法律条款——把「消除影响」变成了一种公益服务。

二、裁判要点提炼

在英烈肖像作品基础上二度创作、公众仍可识别为特定英雄烈士形象的,属于英烈肖像,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

侵害英烈肖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判令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以宣传英烈精神和相关法律规定的积极举措消除影响。

三、赵律师点评

可识别性:肖像认定的钥匙

民法典把肖像定义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本案的关键一步是确认:油画《狼牙山五壮士》因国家博物馆收藏、媒体教材广泛使用,其呈现的五壮士形象已与特定英烈形成稳定对应关系,本身就是受保护的英烈肖像。被告的图案虽是二创、细节有差异,但鉴定结论是人物立体形状、结构分布、动作搭配基本相同,一般公众视觉差别小——可识别性成立。这就把「我画的不是照片」「我做过版权登记」两类抗辩全部清场:肖像保护看的是公众认不认得出,不是你临摹的路径;你的版权登记只保护你的美术作品,不能成为使用英烈形象的通行证。

「做爱国人」广告语的致命一击

如果说图案还有争辩空间,广告语「喝红根儿水,做爱国人」则是自认:把英烈精神与产品销售建立联系的意图写在脸上。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的禁令是「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将英烈形象印上商品包装、用于视频号和抖音推广销售,属于最典型的直接商业使用。品牌方取「红根儿」之名、借狼牙山之地、画五壮士之形,营销上是想借爱国主义流量,法律上则是把侵权证据亲手包装进产品。商业创意的红线在此非常清晰:英烈形象只能用于纪念、教育,不能用于带货。

责任方式的新意:宣传六个月

本案判赔组合值得注意:停止侵害、销毁包装物料、国家级媒体公开道歉——这三样是常规操作;第四样是创新:判令被告就狼牙山五壮士英烈精神和英烈保护法相关条款进行六个月宣传,内容和途径须经法院审核。法院把它定性为「消除影响的积极举措」——侵权影响了不特定公众七个月,就用六个月的正面宣传去对冲。对侵权企业,这比单纯赔钱更疼:要持续投入人力物力做公益宣传,每次宣传都在重提自己的过错。对企业法务,这提示新的责任风险模型:英烈保护领域的违法成本不只金钱,还有声誉修复的长期义务。

品牌设计的合规审查清单

从本案倒推,品牌方使用任何历史、军事、英雄题材的设计前应过四道关:第一道,来源审查——设计是否参考了特定英烈或知名烈士形象的作品,包括油画、雕塑、教材插图;第二道,可识别性评估——找普通消费者盲测,认得出就不行;第三道,用途审查——商业广告、商标、产品包装一律禁止,纪念教育用途也要征得英烈近亲属或有关部门许可;第四道,文案联动——图案暧昧但文案点题的(如本案广告语),同样构成「变相使用」。版权登记、律师函、行业惯例都不是挡箭牌,公益诉讼的原告是检察院,它没有诉讼成本顾虑。

五壮士跳崖的地方就在包装画的那座山上,被告公司就注册在易县。把英雄画在水瓶上卖水,法律给出的价格是:道歉于国家级媒体,普法六个月。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案号:(2025)冀06民初54号 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11-17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6-07-2-505-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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