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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某环保联合会诉某石油货运车队、高某某、白某、某财保延安支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号:(2021)陕民终193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 二审 · 2021-05-26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油罐车侧翻致约二十吨柴油外泄流入潜溪河并影响嘉陵江,次日监测石油类浓度峰值分别超标五百二十一点六倍与三万九千三百九十九倍,经七日应急处置后监测达标,但此后仍出现鱼类死亡、沿岸群众取用水发现油花油味。

一审对水与土壤的修复费用及服务功能损失统一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判处五百九十六万元;挂靠车主、车队与司机承担连带责任;车队以不应连带、河流已自然恢复、不应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为由上诉。

二审区分两类介质:河流监测数据不及时不完整、损害事实不能全面呈现,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并无不当;土壤已有基于环境恢复成本法建模的鉴定评估报告,再套用虚拟治理成本法属于适用错误,遂在三十一点二万元至二百一十七点一八万元区间内取值六十万元,改判五百四十五万元。

二、裁判要点提炼

虚拟治理成本法适用于环境污染所致生态损害无法通过恢复工程完全恢复、恢复成本远大于收益或缺乏恢复评价指标的情形;对已经采用环境恢复成本法建模评估的土壤修复费用,再适用虚拟治理成本法不符合行业技术规范要求。

被污染河流虽已自然恢复,但污染期间监测数据不及时、不完整导致损害事实不能全面呈现的,可以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评估损害;机动车挂靠从事运输情形下,被挂靠单位与车辆实际所有人、驾驶人可以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赵律师点评

一个方法,两种介质,两种结论

本案最有价值的部分,是二审把虚拟治理成本法的适用边界划清楚了。一审对水和土壤都用了同一种算法,二审认为水可以用、土壤不能用。理由很专业:土壤鉴定评估报告筛选的是异位化学还原技术与原位氧化技术,都属于污染场地修复技术,报告本身是对比受损土壤与基线的差异、确定损害范围和程度后建立的数据模型,这是典型的环境恢复成本法。既然已经有恢复成本的建模,再套一个虚拟治理成本法上去,等于用错了工具。方法不是万能钥匙,选错了就会算错账。

河流为什么反而可以用

土壤不能用,河流却可以,差别在于证据状态。事故发生后虽然应急处置了七天、监测点位数十个,但法院指出: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之后潜溪河石油类浓度监测数据达标,却并未对柴油中其他污染元素进行监测;此后仍出现鱼类死亡,沿岸群众取用水仍能发现油花、油味,直到五月汛期到来才逐渐消除。这说明含油河水在持续向下游输送污染并汇入嘉陵江,应急处置期间的废水量并不等于受污染河流的总水量。监测数据不及时、不完整,损害事实无法全面呈现,正符合虚拟治理成本法的适用情形。

四百八十万维持,一百一十六万改判

结果上的差别也随之而来:水生态修复费用及服务功能损失四百八十万元予以维持;土壤生态修复费用原为一百一十六万元,二审考虑到事故发生时直接渗入坡体土壤的柴油数量有限、事发四年后坡体植被的受影响程度,在鉴定评估报告的三十一点二万元至二百一十七点一八万元取值区间内取六十万元,并按土壤表层与深部污染程度、土壤四类功能分类,以修复费用的百分之八至百分之十计算服务功能损失五万元,两项合计六十五万元。总额由五百九十六万元调整为五百四十五万元。区间取值不是拍脑袋,而是把鉴定意见的幅度与案件具体情形结合起来的裁量。

挂靠车队要不要连带

车队上诉的另一条理由是连带责任没有依据。法院维持了一审的认定。本案的事实结构是:油罐车登记所有人为某石油货运车队,车辆系白某出资购买并挂靠在车队名下从事运输,司机高某某系白某雇佣。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高某某操作不当是事故直接原因、负全责。挂靠经营意味着对外以被挂靠单位名义运营,被挂靠单位从中获益并负有管理职责,因此与车辆实际所有人、驾驶人一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对受害人充分救济的取向。

同一套算法,用在没有数据的地方叫估算,用在已有建模的地方叫错误。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某环保联合会诉请:1.判令某石油货运车队赔偿因消除危险产生的费用4554974.3元。

2.判令某石油货运车队对因本次事故所造成的潜溪河、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恢复原状(具体费用以专家意见为准)。

3.判令某石油货运车队承担本案鉴定评估费10万元,诉讼费43240元,律师费2万元,交通住宿费34227元,合计197467元。

4.判令高某某、白某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2日,高某某驾驶的油罐车在何家坟村侧翻,罐体受损,最终导致约20吨柴油外泄,沿山坡、公路、排水沟流入潜溪河,并影响到嘉陵江水质。交管部门到达现场后,在起吊罐车时为防止摩擦着火采用大量消防水冲洗。宁强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高某某驾驶机动车操作不当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应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四川、陕西两地政府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分别在潜溪河下游开挖围堰拦截吸附油污并回收处置含油废水、吸油废弃物。同时设置了数十个水质监测取样点位,对河流水质进行动态监测。事故次日,宁强段监测报告显示水中石油类污染物浓度峰值达到26.13mg/L,超标521.6倍,朝天段监测报告显示水中石油类污染物浓度峰值达到1970mg/L,超标39399倍。经过七日的应急处置,两地监测点监测分析结果显示事故下游水流中石油类浓度稳定达标。

受原告某环保联合会委托,环保部环境规划院于2017年3月13日出具《鉴定评估意见》载明本次事件污染控制费用合计为4554974.3元。经一审法院委托,陕西省地质调查实验中心作出《108国道陕西省宁强县段2016年3月22日柴油泄漏事件土壤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报告》,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聘任的首批环境资源审判技术专家出具《108国道陕西省宁强县段“3·22”事故生态修复及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评估报告》。

本案肇事车辆油罐车在交管部门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某石油货运车队,油罐车系白某出资购买,并挂靠在某石油货运车队名下从事运输,高某某系白某雇佣的司机。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30日作出(2016)陕07民初92号民事判决:(一)白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596万元(水生态修复费用及服务功能损失费用480万元+土壤生态修复费用及服务功能损失费用116万元),用于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上述款项交付一审法院指定账户。(二)白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某环保联合会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支出的鉴定评估费10万元、律师费2万元、交通住宿费2.5万元,支付专家提供技术咨询费用3.5万元、土壤损害评估费用2万元。(三)某石油货运车队、高某某对上述一、二项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驳回某环保联合会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某石油货运车队以其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依据、河流污染已经自然恢复不存在修复以及本案不应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评估计算生态修复费用和功能损失费用为由,提起上诉。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6日作出(2021)陕民终193号民事判决:(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二、三项;(二)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为:白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545万元(水生态修复费用及服务功能损失费用480万元+土壤生态修复费用及服务功能损失费用65万元),上述款项交付一审法院指定账户;(三)驳回某环保联合会的其余诉讼请求。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一审法院对环境污染侵权人应当承担生态修复费用、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及某石油货运车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认定正确,应予维持。但一审法院在对水、土壤生态修复费用及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用进行损害评估时,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对土壤进行评估计算,存在应用错误。

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版)》附录A《常用的环境价值评估方法》及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总纲和关键环节 第1部分:总纲》附录D《常用的环境价值评估方法》中规定:“(虚拟)治理成本法是按照现行的治理技术和水平治理排放到环境中的污染物所需要的支出。虚拟治理成本法适用于环境污染所致生态损害无法通过恢复工程完全恢复、恢复成本远远大于其收益或缺乏生态环境损害恢复评价指标的情形。其具体计算方法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技术规范》。”环境保护部办公厅作出的《关于虚拟治理成本法适用情形与计算方法的说明》中规定了虚拟治理成本法的适用情形及不适用情形。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推荐方法》附F规定:“虚拟治理成本法的计算为污染物排放量与单位污染物虚拟治理成本的乘积,在量化生态环境损害时,可根据受污染环境影响区域的环境功能敏感程度分别乘以1.5-10的倍数作为环境损害数额的上下限值。”依据上述规定,虚拟治理成本法的计算公式应为:修复费用=污染物排放量×单位污染物虚拟治理成本×受损害环境敏感系数。

一审法院对于河流采用虚拟成本治理法进行环境损害评估,选取的污染物排放量由潜溪河断面流量数据乘以应急处置时间计算。虽然2016年3月28日后潜溪河的石油类浓度监测数据达标,但并未对柴油中其他污染元素进行监测,之后潜溪河仍然出现鱼类死亡现象,沿岸群众取用水仍发现油花、油味问题,该现象直到2016年5月汛期到来后才逐渐消除,含油河水持续对下游造成污染,并汇入嘉陵江。故潜溪河在应急处置期间的废水量不能表达为河流(潜溪河、嘉陵江)受污染的总水量,该水量不是上诉人认为的环境恢复成本法中所指的被污染河流湖库的总水量。本案存在污染河流的事实,被污染的河流现已自然恢复,河流污染期间监测数据不及时、不完整导致损害事实不能全面呈现,故对河流的环境损害评估采用虚拟成本法符合《关于虚拟治理成本法适用情形与计算方法的说明》中规定的适用情形。

《108国道陕西省宁强县段2016年3月22日柴油泄漏事件土壤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报告》中计算土壤修复费用的数据之一是被污染土壤的总量,该报告是对比受损土壤生态环境状况与基线的差异,确定土壤生态环境损害的范围和程度,计算生态环境损害实物量。该报告筛选的土壤异位化学还原技术及原位氧化技术处理均为污染场地修复技术,是基于环境恢复成本法进行的数据建模,不是虚拟治理成本法。故一审法院对土壤修复费用及生态功能损失费用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进行计算,不符合行业技术规范要求,应予纠正。二审法院考虑到事故发生时,直接渗入坡体土壤的柴油数量有限以及事发四年后该坡体植被的受影响程度等情形,在土壤评估报告中31.2万元-217.18万的取值范围中,取值60万元作为土壤生态修复费用。

根据污染区域土壤表层、深部的污染程度及污染地区土壤的IV类功能分类,按照土壤生态修复费用区间的8%-10%计算土壤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为5万元。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了水体、土壤污染,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的计算应依照相关技术规范筛选相应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方法,其中的虚拟治理成本法应严格遵循位次排序规则及适用情形。

案号:(2021)陕民终193号 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05-26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1-2-466-007)。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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