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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某环保联合会诉某生猪专业合作社等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号:(2015)锡环公民初字第1号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 一审 · 2016-06-02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某生猪专业合作社与周边村庄居民距离较近,项目建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应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即擅自投入生产,日常经营中污水治理设施形同虚设,粪便、沼液未依法利用和处理即随意排放到周边农田沟渠、河道,造成邻近区域严重污染。

案件审理中该合作社提交了经当地环保、农林、水利等部门批准的修复方案,但该方案经庭审质证及专家论证,被认为无法达到消除污染的预期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法院委托专家在现场调研勘验基础上另行作出技术性修复方案。

法院判令该合作社严格按修复方案复耕土壤、将水环境污染物浓度降低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五类标准、接受监理单位监督并在一个月内报告落实情况、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仍不能达到预期目标的,法院将委托第三方修复,费用由合作社负担。

二、裁判要点提炼

对于污染者自行提交的环境修复报告,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并邀请专家出庭发表意见,审查其能否用于环境修复;该报告不能实现修复目的的,可以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委托专家另行出具修复方案与监理方案。

环境修复方案应当结合案涉环境地形地貌、污染状况以及国家与地方水环境质量标准、水功能区划水质要求作出;污染者自行修复后经验收仍不能达到修复预期目标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第三方修复,费用由污染者负担。

三、赵律师点评

盖了三个部门章的方案,法院还是没采纳

这个案子最有意思的一点是:污染者提交的修复方案并非草草了事,而是经过当地环保、农林、水利等部门批准的。按常理,有主管部门背书,法院照准即可。但法院没有这么做,而是组织质证、邀请专家论证,最后的结论是这套方案的措施无法达到消除污染的预期目的。这条规则确立了司法审查的独立地位——行政审批通过不等于能够实现修复目标,法院必须自己判断方案是否管用。

法院自己找专家做了一个

原方案不能用,修复又不能停。法院于是发挥司法能动作用: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委托专家在现场调研和勘验的基础上,针对案涉环境的地形地貌与污染状况,结合国家、地方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以及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的水质要求,另行作出技术性修复方案,程序合法、依据充分,予以确认。同时确认了监理方案。注意其中的程序细节——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这是司法能动不越界的边界。

修到什么程度算修好

判决把验收标准写得很具体。土壤方面,必须严格按照修复方案明确的土地复耕方案修复,复耕标准达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复耕要求以及农林主管部门的农业生产条件符合性评价指标与要求;水环境方面,污染物浓度应降低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五类标准。一个是农业生产条件的硬指标,一个是水质的硬指标,都不是模糊表述。有了这两条线,验收才有依据,执行才有终点。

修不好就换人,钱还是你出

执行环节安排了三层保障:合作社必须严格按照修复方案施工,并自觉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要向法院报告环境修复落实情况,法院将委托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如果自行修复后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仍不能达到预期目标,法院将委托第三方进行修复,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合作社负担。自己修,有人盯;修不好,别人来修,账单照样寄给你。这套设计把判决从纸面推向了实地。

盖过章的方案也可能修不好地——能不能修好,法院要自己看。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某生猪专业合作社与周边村庄居民距离较近,项目建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应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项目擅自投入生产,且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污水治理设施形同虚设,粪便、沼液未依法利用和处理,随意排放到周边农田沟渠、河道,造成邻近区域严重污染。环境公益组织某环保联合会接到群众举报后,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立即停止侵害、恢复被污染地区生态。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日作出(2015)锡环公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判令某生猪专业合作社等必须严格按照修复方案明确的土地复耕方案对涉案土壤进行修复,复耕标准达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复耕要求和农林主管部门农业生产条件符合性评价指标与要求;必须严格按照修复方案对涉案污染的水环境进行修复,水环境污染物浓度应降低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V类标准,并自觉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该院报告环境修复落实情况,法院将委托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如自行修复后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仍不能达到环境修复预期目标的,法院将委托第三方进行修复,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某生猪专业合作社等负担。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案件审理过程中,某生猪专业合作社向法院提交经当地环保、农林、水利等部门批准的修复方案,该方案经庭审质证及专家论证,其措施无法达到消除污染的预期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法院委托专家在现场调研和勘验的基础上,针对案涉环境地形地貌、污染状况,并结合国家、地方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水质要求,作出的技术性修复方案程序合法,依据充分,应予以确认。某生猪专业合作社应按照该修复方案对受污染的水、土壤等环境要素进行修复,并自觉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对于污染者自行提交的《环境修复报告》,人民法院要审查以确定能否用于环境修复,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并邀请专家出庭发表意见,充分发挥庭审功能,确保实现修复生态环境的诉讼目的。若该《环境修复报告》不能实现修复目的,应发挥司法能动作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委托专家另行出具修复方案、监理方案,确保污染预防、治理方案科学合理、切实可行。

案号:(2015)锡环公民初字第1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6-06-02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1-2-466-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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