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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刘某某故意杀人案

案号:(2023)鲁刑核21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故意杀人罪 · 二审 · 2023-03-28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因工棚被拆记恨村主任,携菜刀追砍头部数刀致死。鉴定为躁狂发作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被害方不服申请重新鉴定并提交专家论证意见——高院三层审查后:不重新鉴定,死缓核准。

法院:对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的,应经证据能力审查、证明力审查、必要性审查三层检验,原鉴定意见足以采信的可不重新鉴定

规则确立:重新鉴定申请应先对在案鉴定意见作形式审查(委托程序、资质、材料、规范),再结合庭审质证与在案证据实质判断,最后综合全案审查必要性

二、裁判要点提炼

是否启动精神病司法鉴定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分析,鉴定依据应涵盖就医记录、羁押表现等书面材料与精神检查、辅助检查

对专家论证意见等异议法院应当听取并对鉴定结论实质审查,鉴定意见与其他在案证据相互印证无矛盾的足以采信

三、赵律师点评

一间工棚的积怨与两轮追砍

2018年5月,刘某某违章建设的木工工棚被依法拆除,他对村委会主任丁某某心生怨恨,多年来多次要求重新安排工棚用地并赔偿损失,均未果。2021年11月12日15时许,刘某某从家中携带菜刀到丁某某办公室,再次提出要求被拒绝,遂持菜刀砍击丁某某头部数刀;丁某某夺刀未果逃至办公室外,刘某某追至室外再次砍击头部数刀,后菜刀被丁某某用螺纹钢打落。刘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逃至村民家中割腕自杀,被赶到现场的民警控制到案。丁某某当晚18时46分经抢救无效死亡,死因为头面部及左手多处锐器砍创致失血性休克。经鉴定,刘某某患「躁狂发作」,作案时辨认与控制能力明显削弱,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青岛中院2022年12月8日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山东高院2023年3月28日核准。

重新鉴定申请的三层审查

被害方不认可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结论,提交重新鉴定申请并附专家论证意见(倾向评定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高院的审查搭了三层台阶。第一层,证据能力(形式)审查:刑诉法解释第九十七、九十八条规定了鉴定意见的着重审查内容与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情形——本案鉴定意见书形式要件完备、鉴定程序合法、意见明确、机构与人员有法定资质;侦查机关启动鉴定也有合理事由(刘某某案发前曾因脑缺血、病毒性脑炎就医,在押期间有不合常理表现)——是否启动精神病鉴定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分析。第二层,证明力(实质)审查:法院应当听取异议并对鉴定结论实质审查——一看鉴定依据材料是否全面充分(就医情况、讯问笔录、亲属邻居询问笔录、同监室人员询问笔录、羁押期间现实表现记载等书面材料,加上精神检查与辅助检查;鉴定意见对案发前的准备应对行为、案发后乱跑割腕等表现均已分析,对专家意见所提异议已经回应);二看与其他在案证据有无矛盾(与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相互印证,无矛盾)。第三层,必要性审查:鉴于系故意杀人案件、家属强烈要求,再做必要性审查——参考最高法对曾鉴定为限定刑责能力的被告人核准死刑立即执行的已有判例,并要求鉴定人出庭或同意被害方专家出庭,经当庭说明论证再判断——结论:已有鉴定足以采信,不重新鉴定。死缓核准落地。

对被害方代理人、鉴定人和承办法官的对表

对被害方代理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正确姿势是「专家论证意见+具体异议点」——笼统表示不服不构成重新鉴定事由;本案专家意见从调查材料、精神检查、案发前后表现等方向提出异议,虽未被采纳但推动了当庭论证,程序权利要用在具体化上。对鉴定人:鉴定意见的防御力来自材料清单的完整——就医记录、讯问笔录、羁押表现记载一样不能少;对案发前的准备应对行为与案发后的自残表现必须正面分析回应,这是异议攻击的第一靶点。对承办法官:三层审查(证据能力→证明力→必要性)是重新鉴定申请的标准化处理路径,鉴定人出庭与专家辅助人出庭是化解鉴定异议的程序利器;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平衡点,本案落在「当庭论证+书面回应异议」八个字。

一份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意见,挡住的不只是死刑立即执行,还有被害方全部的不甘——高院没有回避,三层审查把异议逐层过秤:形式合法、实质扎实、无重鉴必要。这起案件给精神病鉴定异议立了标准流程:不服可以,拿具体异议来,法院逐层称给你看。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18年5月,被告人刘某某违章建设的木工工棚被依法拆除,为此,刘某某对村委会主任丁某某心生怨恨。多年来,刘某某多次要求丁某某为其重新安排建设工棚用地并赔偿其损失,均未果。2021年11月12日15时许,刘某某从家中携带菜刀至丁某某办公室,再次要求丁某某为其安排建设工棚用地并索要赔偿,被拒绝。刘某某遂持菜刀砍击丁某某头部数刀,丁某某夺刀未果逃至办公室外,刘某某追至室外,再次砍击丁某某头部数刀,后被丁某某持螺纹钢将菜刀打落。刘某某遂驾驶电动三轮车逃至村民崔某某家中割腕自杀,后被赶到现场的民警控制并抓获到案。丁某某于当晚18时46分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学鉴定,丁某某系因头面部及左手多处锐器砍创,导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患“躁狂发作”,作案时辨认与控制能力明显削弱,评定其对本案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8日作出(2022)鲁02刑初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28日作出(2023)鲁刑核2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涉及被告人刘某某刑事责任能力问题。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对鉴定意见的着重审查内容及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情形作出了规定,故对于当事人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的,应当首先对在案的鉴定意见进行形式审查。本案司法鉴定意见书形式要件完备、鉴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鉴定意见明确,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具有法定资质。此外,本案侦查机关具有启动鉴定的合理性事由,被告人刘某某的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系由公安机关委托,因根据调查,刘某某案发前曾因脑缺血、病毒性脑炎疾病等就医,且在押期间有不合常理的表现。需要注意的是,是否启动精神病司法鉴定,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分析。

2.鉴定结论受到鉴定人本身的知识水平、经验、所依据的材料等的影响。本案中,被害方提交重新鉴定申请的同时,提交了专家论证意见,即从鉴定所依据的调查材料、精神检查欠充分,刘某某案发前准备、应对行为、案发后表现等方面,倾向于评定刘某某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对于这些异议意见,法院应当听取,对鉴定结论进行实质性审查,一方面应当对鉴定意见所依据的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全面充分,本案鉴定依据的材料既包括刘某某的就医情况、讯问笔录、亲属邻居询问笔录、同监室人员询问笔录、羁押期间现实表现记载等书面材料,也包括对刘某某的精神检查、辅助检查等,鉴定意见对刘某某案发前的行为、案发后的表现等均作出了分析,对其行为有现实事件诱发、案发后乱跑、割腕等也已予考量,已经对被害方提交的专家论证意见中所提异议进行回应。

另一方面,应当与在案其他证据综合考量,确定鉴定意见与其他在案证据有无矛盾之处,本案的鉴定意见与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其他在案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无矛盾之处。

3.经过对鉴定意见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审查和认定,本案已有的鉴定意见足以采信,不应当决定重新鉴定。但鉴于本案系故意杀人案件,被害人家属强烈要求重新鉴定,为了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应对重新鉴定的必要性再做审查。一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曾经被鉴定过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被告人,核准死刑立即执行的已有判例,对重新鉴定结论与原鉴定意见结论不同的情况进行分析;二是要求鉴定人出庭或同意被害方提出的专家出庭申请,根据当庭对鉴定意见的说明、论证再次审查是否有重新鉴定的必要。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当事人对被告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的,法院应审查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并结合具体案情决定是否重新鉴定。在审查认定时,首先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的规定进行证据能力审查,包括鉴定委托程序等是否合法,鉴定机构、鉴定人是否具备法定资质,鉴定材料是否真实可靠,鉴定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专业规范等情形。

其次应结合庭审质证结果、案件事实等对鉴定结论是否采信进行实质性判断,即证明力审查,尤其是有异议的专家论证意见,及与在案证据的矛盾之处。再次应综合全案进行必要性审查。对于原鉴定意见足以采信的,则可不重新鉴定。

案号:(2023)鲁刑核21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3-28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4-1-177-005)。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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