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阮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
一、案情速览
二〇一九年二月,被告人阮某某与买家吴某、唐某某通过物流寄递方式交易甲基苯丙胺一千克。同年三月下旬双方再次约定交易,四月二十二日阮某某将藏有毒品的包裹从云南省瑞丽市邮寄至江西省修水县一小区侧门商铺。
四月二十四日、二十五日,阮某某多次通过微信、电话联系其侄子阮某(时年十七岁,另案处理)代收上述毒品,并让阮某准备透明塑料袋、电子秤分装毒品,承诺支付好处费三千元。后因阮某未买到上述物品,阮某某改派吴某取货,并指使阮某到宾馆对当日进出人员拍照录像以确认买家情况。
四月二十六日上午,吴某与唐某某到快递点签收包裹时被抓获,当场从包裹内查获甲基苯丙胺一千九百九十二点一九克。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阮某某死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维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
二、裁判要点提炼
行为人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已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系主犯,系曾因实施严重暴力犯罪被判刑的累犯,违反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挑战亲情伦理底线,利用、教唆具有亲属关系的未成年人贩卖、运输毒品的,在不具备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前提下,可以适用死刑。
未成年人心智不够成熟,分辨是非能力较弱,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教唆参与毒品犯罪,人民法院对此类行为应予严惩。
三、赵律师点评
快递单背后是一条完整的链
本案的犯罪手法在当下极具代表性:跨境货源、物流寄递、异地签收、专人望风。阮某某从云南瑞丽发货,收件地址在江西修水;包裹本身是死的,真正让它动起来的是一串指令——联系侄子代收、准备分装工具、改派他人取货、安排侄子到宾馆拍照录像确认买家。这些指令全部留存在微信和通话记录里,最终成为认定主犯地位的直接证据。
为什么要专门讲“侄子”这件事
阮某某找的不是一般的马仔,是他自己的侄子,十七岁,许诺的好处费是三千元。裁判理由用了两句很重的话:违反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挑战亲情伦理底线。毒品案件里利用未成年人本来就是法定从重情节,而利用与自己有亲属关系的未成年人,性质更重一层——这不仅是把孩子当工具,是在自己家族内部下手。法院把它与其他情节并列,作为死刑适用的实质理由之一。
三个砝码叠在一起
这份判决书的量刑逻辑可以拆成三块。第一块是数量:前后两笔合计近三千克甲基苯丙胺,已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第二块是地位:采用物流寄递方式跨省贩运,指使他人监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第三块是从重:阮某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实施本案,系累犯,且系曾因实施严重暴力犯罪被判刑的累犯。三块叠加,又无任何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结论就是死刑。
物流寄递不是避风港
不少人误以为通过快递寄毒品,自己不接触货物就能切断证据链。本案给出了反证:寄件信息、快递单号、签收记录、监控录像、与代收人之间的聊天与通话、承诺的好处费金额,这些合在一起足以还原整个流程。寄件人身份可以通过实名登记、监控、笔迹、手机信号定位等方式固定,收件人被抓获后的供述又会向上追溯。更现实的一点是,货一旦发出,寄件人就失去了控制权,而侦查机关恰恰掌握着物流的全链路数据。想靠这一手脱身,实际上是把自己暴露在更多环节的记录之下。
找侄子代收,是把亲侄子送进案卷,也把自己送上刑场。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19年2月,被告人阮某某与买家吴某、唐某某(同案被告人,均已判刑)通过物流寄递方式交易甲基苯丙胺1000克。2019年3月下旬,阮某某与吴某、唐某某再次约定交易甲基苯丙胺。4月22日,阮某某将藏有甲基苯丙胺的包裹从云南省瑞丽市邮寄至江西省修水县一小区侧门商铺。4月24日、25日,阮某某多次通过微信、电话联系其侄子阮某(时年17岁,另案处理)代收上述毒品,并让阮某准备透明塑料袋、电子秤分装毒品。阮某某承诺支付给阮某好处费3000元。后因阮某未买到上述物品,阮某某安排吴某前去取货。4月26日上午,唐某某伙同他人来到修水县城,在该县一宾馆房间与吴某及其同伙会合。阮某某指使阮某到该宾馆,对当日进出人员进行拍照、录像以确认毒品买家情况。当日11时许,吴某与唐某某到快递点签收包裹时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包裹内查获甲基苯丙胺1 992.19克。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阮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阮某某提出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5日作出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阮某某的定罪量刑予以维持。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对被告人阮某某的死刑裁定。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阮某某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贩卖、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阮某某采用物流寄递方式跨省贩运甲基苯丙胺,并指使他人进行监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阮某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近3000克,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阮某某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且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实施本案犯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
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阮某某判处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成年人心智不够成熟,分辨是非能力较弱,好奇心强,容易受到不良周边环境的影响,被不法分子利用、教唆参与毒品犯罪,或者成为被引诱、教唆、欺骗吸食毒品以及出售毒品的对象。行为人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已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系主犯,系曾因实施严重暴力犯罪被判刑的累犯,违反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挑战亲情伦理底线,利用、教唆具有亲属关系的未成年人贩卖、运输毒品的,在不具备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前提下,可以适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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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审理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12-15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6-1-356-034)。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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