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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阿克苏分院诉某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拜城分公司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号:(2023)新29民初10号民事判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 一审 · 2023-09-25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某电信公司拜城分公司未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踏勘核准、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于二零一零年在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沙拉依塔木烽火台遗址核心保护区内擅自搭建信号发射塔,造成烽火台历史风貌破坏、烽燧本体严重受损、内部结构受损。

该公司后虽主动拆除通信设施,但施工时打入地下的水泥基座仍未清除,遗址处于持续受侵害状态;经新疆文物考古研究所评估认定,需对烽燧遗址加固维修、对南侧架设增强设备位置进行发掘性保护,测算发掘面积三十六平方米。

法院参照适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判令该公司支付考古发掘保护费用十三万六千零二十一元余,由专业考古研究机构进行保护性考古发掘,并在地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二、裁判要点提炼

文物遗址的保护属于环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破坏文物遗址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参照适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承担文物遗址破坏的侵权责任并公开赔礼道歉。

鉴于文物修复保护专业性强、技术难度大,侵权人不具备自行修复保护文物遗址技术条件的,一般应确定由专业机构开展发掘性保护工作,并由侵权责任人承担相应的保护性费用。

三、赵律师点评

拆了塔,不等于恢复了遗址

这家公司有一个可以减轻情节的举动:主动拆除了通信设施。但法院没有因此免除责任,原因在判决书里写得很明白——施工时打入地下的水泥基座仍未清除,烽火台遗址处于持续受侵害状态。地面上的塔可以拆走,地下的基础还留在遗址核心区里,对烽燧本体的威胁就一直在。这个细节提示了一个常识:停止侵害不只是停止看得见的动作,还要把已经造成的物理改变清除掉,让状态真正回到侵害发生之前。

为什么由专业机构来挖

判决的执行方式很特别:不是让侵权人自己去修,而是让它掏钱,由专业的考古研究机构进行保护性考古发掘。法院的理由很实在——沙拉依塔木烽火台遗址核心区的保护工作专业性强,该公司不具备自行修复保护文物遗址的技术条件。文物这类损害有个特点:外行去修,很可能修一处坏一处。所以法律上确立的规则是,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做,钱由造成损害的人出。这既保证了修复质量,也让责任落到实处。

十三万六千元是怎么算的

数额来自新疆文物考古研究所受法院委托作出的评估认定报告。报告提出了两项保护措施建议:对烽燧遗址进行加固维修保护、增设保护标志和保护标语;对烽燧遗址南侧架设增强设备的位置进行考古发掘性保护,根据现场情况确定发掘解剖面积三十六平方米,考古发掘经费预算包括人工费及其他发掘费用共计十三万六千零二十一元余。法院审查后认为,报告依据调查数据初步测算,计算方法科学合理,计算结果亦符合文物遗址实际损害情况,遂全额支持。

文物遗址为什么能走环境公益诉讼

本案还解决了一个程序问题:破坏文物遗址能不能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路子来告。法院给出的答案是肯定的——文物遗址的保护属于环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认定把人文遗迹纳入了生态环境的范畴,逻辑在于:环境不只是山水林田湖草,也包括人类活动留下的、与自然共同构成的整体风貌。因此,法院参照适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第十八条,判令承担侵权责任、赔偿费用并公开赔礼道歉。对那些位于荒远地带、日常监管难以覆盖的古遗址来说,这条路径尤其重要。

塔拆走了,地基还在;遗址修复这笔钱,只能由当初图省事的那家公司出。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05年6月20日以来,位于新疆拜城县境内的沙拉依塔木烽火台遗址先后被确定为县级、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并明确保护范围为烽火台主体四周向外延伸100米,建设控制地带为保护范围向外延伸200米,同时设立了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的公示牌等标志。2010年,某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拜城分公司(以下简称某电信公司拜城分公司)未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踏勘、核准,在烽火台遗址核心保护区内擅自搭建信号发射塔,造成烽火台历史风貌遭到破坏。后虽主动拆除通信设施,但施工时打入地下的水泥基座仍未清除,烽火台遗址处于持续受侵害状态。

2023年8月23日,受法院委托,新疆文物考古研究所作出新文物考鉴字(2023)12号《关于对拜城县沙拉依塔木烽火台遗址的评估认定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认定某电信公司拜城分公司的施工行为,对烽燧本体造成了严重的破坏,烽体内部结构严重受损,并提出文物保护建议:1.对烽燧遗址进行加固维修保护,增设保护标志和保护标语;

2.对烽燧遗址南侧架设增强设备位置进行考古发掘性保护,根据现场情况,确定发掘解剖面积36平方米,考古发掘经费预算包括人工费及其他发掘费用共计人民币136021.5元(币种下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阿克苏分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某电信公司拜城分公司停止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由某电信公司拜城分公司对已经侵害的文物保护单位在文物部门的指导下进行修复,并承担修复所需的全部费用,直至恢复原状,由文物主管部门出具验收评估意见;

3.由某电信公司拜城分公司翻修界桩说明牌、警示牌、保护栏等基础设施,以示惩戒;

4.由某电信公司拜城分公司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侵害行为,在《阿克苏日报》上登报公开道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25日作出(2023)新29民初10号民事判决:一、某电信公司拜城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沙拉依塔木烽火台遗址核心区考古发掘保护费用136021.54元,由专业的考古研究机构对烽火台遗址核心区进行保护性考古修复;二、某电信公司拜城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在《阿克苏日报》等地级以上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三、驳回公益诉讼起诉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阿克苏分院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公益诉讼起诉人、某电信公司拜城分公司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某电信公司拜城分公司在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在文物遗址核心区范围内施工,对烽燧本体造成了严重的破坏,烽体内部结构严重受损。某电信公司拜城分公司的行为已对案涉文物遗址造成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参照适用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号,2020年修正)第十八条的规定,某电信公司拜城分公司应当承担文物遗址破坏的侵权责任,赔偿考古发掘保护费用,并公开赔礼道歉。

公益诉讼起诉人提交的《报告》中,依据调查数据,初步测算发掘面积36平方米,考古发掘经费预算包括人工费及其他发掘费用。《报告》所采用的计算方法科学合理,计算结果亦符合文物遗址实际损害情况。因沙拉依塔木烽火台遗址核心区的保护工作专业性强,某电信公司拜城分公司不具备自行修复保护文物遗址的技术条件,应当依据新疆文物考古研究所提出的考古发掘保护措施建议,由专业的考古研究机构进行保护性考古发掘,尽最大可能为遗址提供保护条件。公益诉讼起诉人关于请求判令某电信公司拜城分公司赔偿考古发掘保护费用136021.5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文物遗址的保护属于环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在审理破坏文物遗址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基于文物保护和科学研究的目的,可依据专业机构的鉴定评估意见,采取发掘性保护措施。

鉴于文物修复保护专业性强、技术难度大,一般应确定专业机构开展发掘性保护工作,并由侵权责任人承担相关保护性费用。

案号:(2023)新29民初10号民事判决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9-25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5-18-2-466-006)。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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