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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检察院诉陈某平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号:(2022)黔06民终1151号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 二审 · 2022-05-18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陈某平在梵净山景区排队前往金顶时,使用登山手杖在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金顶摩崖上刻划,经其他游客提醒劝阻仍执意刻下字样,经鉴定造成文物不可逆损害、文物部分破损、美学价值贬损,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

陈某平辩称刻划未造成不可逆损害、时间久了痕迹就看不清、游客不注意根本看不到,且已受到行政处罚,起诉的修复费用、勘察设计费及惩罚性赔偿金额过高。

法院支持修复费用六万零九百五十二元余与勘察设计费三万八千元由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单位修复;认定其经劝阻仍执意刻划属故意破坏生态且后果严重,依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判令惩罚性赔偿二万五千元,并在国家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二、裁判要点提炼

在世界自然遗产保护范围内的不可移动文物上刻划,造成文物不可逆损害、贬损其艺术价值与科学研究价值并破坏景区整体生态环境的,行为人应当承担生态破坏的侵权责任。

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判令其承担惩罚性赔偿;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时可以综合考虑侵权人的悔改态度、是否已受行政处罚、是否因破坏生态获利等情节。

三、赵律师点评

看不清不等于没坏

陈某平的辩解很有代表性:刻痕时间久了就看不清楚,游客不注意根本看不到,所以没有造成不可逆的损害。法院用两份材料否掉了这个说法:一是文物鉴定部门出具的专业认定意见,明确认定刻划行为造成不可逆损害、导致文物部分破损;二是现场状态——损害至今仍处于被破坏状态,并未自行恢复。法律上讲损害,看的是文物的原始状态是否被改变、价值是否被贬损,而不是痕迹在肉眼下是否醒目。一道看不见的划痕,只要是刻在文物本体上的,就已经改变了它。

为什么要额外再罚二万五千元

修复费用和勘察设计费是填补损害,惩罚性赔偿则是另一回事。法院适用的是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本案两个要件都具备——主观上,陈某平在其他游客提醒、劝阻的情况下仍执意刻下字样,故意明显;后果上,文物损害已经鉴定为不可逆,且他违背的是文明、法治、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判决还特别点出惩罚性赔偿具有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的多重功能,对预防同类型损害发生意义重大。

二万五千元的数额是怎么衡量的

适用惩罚性赔偿不等于漫天要价。法院在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综合了三个从宽情节:陈某平对自己的行为当庭道歉;他已经接受了行政处罚;他不存在因破坏生态环境获利的情形。这三条把赔偿额定在二万五千元,而非原告诉请的更高数额。行政处罚与民事惩罚性赔偿并行,是因为二者功能不同——前者是行政法上的惩戒,后者是对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的救济与威慑,不违反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修,也得有资质的人来修

本案另一个值得注意的处理是修复的主体。陈某平被判的是支付费用,而不是自己动手去洗。法院说明: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陈某平自身不具备修复能力,应当报相应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由具备资质的单位修复。因此判项是支付文物修复费六万零九百五十二元余与勘察设计费三万八千元,由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让外行去清洗一级文物的刻痕,很可能造成二次损害——这条规则看似程序性,实则是对文物的实质保护。

劝阻之后仍然落下的那一笔,把修复账单变成了惩罚账单。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21年7月11日,陈某平在贵州省梵净山景区排队前往梵净山金顶时,使用登山手杖在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梵净山“金顶摩崖”上进行刻划。虽经其他游客提醒、劝阻,陈某平仍执意在该摩崖石壁上刻留“丽水陈某”字样。检察机关通过民事公益诉讼立案调查,经鉴定,被告的刻划行为造成上述文物不可逆损害,其美学价值受到贬损,经济损失在50000元以上。经委托专业机构制定修复方案,修复费用需60952.08元、勘察设计费38000元。该案经依法指定管辖,由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检察院向江口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陈某平承担文物修复费、修复方案设计费以及惩罚性赔偿金,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被告陈某平辩称,自己的刻划行为并没有对文物造成不可逆的损害后果,“金顶摩崖”上的刻划痕迹,时间久了就看不清楚了,游客不注意看根本看不到;自己的上述刻划行为已经受到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检察机关起诉的修复费用、勘察设计费用及惩罚性赔偿金额过高,不认可。

法院经审理查明:梵净山系世界自然遗产,属于国家5A级景区,被告刻划位置“金顶摩崖”属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是具有美学价值的人文景观,是自然遗产的组成部分。经鉴定,被告的行为对“金顶摩崖”文物造成不可逆的损害,导致文物部分破损;文物主管部门江口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委托贵州和某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就“金顶摩崖”文物损害修复制定了《金顶摩崖-涂鸦石刻清洗工程勘察设计方案》,文物修复费用需60952.08元,方案勘察设计费38000元。同时,梵净山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管理局组织专家论证,对损害文物出具专家评估意见,认为被告陈某平在“金顶摩崖”刻字的行为,对文物及其美学价值造成破坏,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以上,侵权事实及损害结果明晰,被告陈某平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明确。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5日作出(2022)黔0621民初367号民事判决:(一)被告陈某平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检察院支付文物修复费60952.08元、勘察设计费38000元,由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检察院转付修复单位及设计单位;(二)被告陈某平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法院指定账户支付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金25000元,由法院上缴国库;(三)被告陈某平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就其违法行为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四)驳回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陈某平以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判决确定的金额过高为由,提起上诉。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5月18日作出 (2022)黔06民终115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被告陈某平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是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

一、梵净山“金顶摩崖”是贵州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系梵净山世界自然遗产保护范围。被告陈某平在“金顶摩崖”刻划留字的行为对该处文物造成了损害,破坏了文物的原始状态,侵害了梵净山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区的生态环境,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关于被告陈某平提出自己的行为未对梵净山“金顶摩崖”造成不可逆的损害、没有产生严重后果的抗辩意见。经查,被告的违法行为导致的损害结果,经文物鉴定部门出具专业认定意见,且仍处于被破坏状态,被告的抗辩意见与法院查明事实不符,依法不予采纳。

二、被告陈某平的行为对文物及自然文化遗产造成不可逆的损害,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合理费用。同时,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被告陈某平对文物所造成的损害,其自身不具备修复能力,应当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由具备资质的单位修复。

综上,公益诉讼起诉人诉请由被告陈某平承担修复费用60952.08元、方案勘察设计费38000元,由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修复,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关于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被告陈某平承担惩罚性赔偿的诉请。被告陈某平用登山手杖在梵净山“金顶摩崖”上刻划,在其他游客劝阻提醒的情形下,仍执意刻下“丽水陈某”字样,故意破坏生态环境,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也违背了文明、法治和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且造成了文物损害的严重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之规定,被告陈某平依法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根据专家意见,综合考虑被告陈某平对自己的行为当庭道歉,已经接受了行政处罚,且不存在因破坏生态环境获利等情形,确定其承担支付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金25000元;并对其违法行为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1.案涉不可移动文物属于世界自然遗产保护范围,游客的刻划行为造成了文物不可逆损害,贬损了该文物的艺术价值及科学研究价值,破坏了景区的整体生态环境,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坚持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正确适用惩罚性赔偿。

案号:(2022)黔06民终1151号 审理法院: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05-18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1-2-466-013)。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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