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韩某诉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文库挂着知名作家的盗版书,平台说「等通知」——法院:你早该知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存储空间服务商一般不负事先审查义务,但对知名作家的知名作品、且曾就侵权与平台协商过的,负有较高注意义务
规则确立:平台消极等待通知、未能确保反盗版系统正常运行、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侵权的,主观存在过错
二、裁判要点提炼
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商的过错强调注意义务而非事先审查义务,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应结合平台现状、作品知名度、双方纠纷情况等审查其是否采取了与身份和能力相称的措施
权利人曾就同类侵权与平台协商、平台理应知道权利人不同意传播且平台内存在侵权文档的,对相应作品负有较高注意义务
三、赵律师点评
知名作品的文库之痛
知名青年作家的代表作被多名网友上传至某文档分享平台,供免费在线浏览下载,数月内浏览五千余次、下载一千五百余次。作家多次致函平台交涉,平台承诺启动反盗版系统过滤侵权内容,侵权文档却仍在传播。作家起诉,平台的标准抗辩:我们只是信息存储空间,文档是网友传的,收了通知就删,已经尽责。
注意义务的具体化
法院的推理把「注意义务」从抽象概念拆成了具体场景。第一层,义务的性质:平台一般不对用户上传的作品负事先审查、监控义务——这句免责声明先立住;但免责止于「事先」,不意味着对平台内的侵权可以不加任何干预和限制。第二层,义务的升高:涉案作品是知名作家的知名作品;更关键的是,作家此前已作为作家代表就文库侵权问题与平台协商谈判——平台理应知道作家不同意文库传播其作品,也理应知道平台内存在侵犯其著作权的文档,对这部作品的注意义务由此升到更高档位。第三层,过错的落点:面对负有较高注意义务的侵权文档,平台消极等待权利人提供正版或发通知,未能确保其反盗版识别系统正常运行,也没有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制止传播——承诺过的技术措施没兑现,就是懈怠,主观过错成立。判赔经济损失三万九千余元及合理开支。
平台免责的边界清单
对文档类、存储类平台而言,本条列出了免责的边界清单:「只删不改」的被动姿态不够——被投诉过的权利人、知名度高的作品、承诺上线的过滤系统,每一项都会抬升注意义务的档位;反盗版系统上线了就要保证它转起来,挂着名不干活也算过错。对权利人而言,与平台的协商历史本身就是推高对方注意义务的证据,维权时别漏掉这层铺垫。对法院而言,本条把注意义务的审查要素定成三项——平台客观现状、作品知名度、双方纠纷史,让「是否尽责」有了可操作的衡量。
平台的责任不是从收到通知那一刻才开始的。谈过判、有过承诺、系统就挂在那里——法律要的不是装点门面的技术措施,而是真的拦住盗版的每一双手。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韩某诉称:其是当代著名青年作家,知名度较高。《像****驰》(以下简称《像》书)是韩某原创的代表性作品。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某文库是供网友上传、在线阅读、下载小说等各类文档的网络平台,该平台自2009年11月上线以来,至2011年5月,其中的文档已经增长至1907多万份,但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对上传作品不作著作权审查。2011年,韩某发现多个网友将《像》书上传至某文库,供用户免费在线浏览和下载。为此,韩某多次致函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要求立即停止侵权、采取措施防止侵权行为再次发生,但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消极处理。故韩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1.立即停止侵权、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再次发生;
2.关闭某文库(网址为wenku.baidu.com);
3.持续7天在百度网站首页(网址为www.baidu.com)向韩某赔礼道歉;
4.赔偿韩某经济损失25.4万元及合理开支4038元(包括律师费3800元和公证费238元)。
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1.我公司合法经营某文库,某文库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属于信息存储空间,其中的文档由网友贡献,并得到网民欢迎。
2.某文库通过多种方式向网民公示了法律法规要求的保护权利人的措施和步骤,我公司尽到了充分提醒的义务。
3.我公司收到韩某投诉后,及时删除了投诉链接和相关作品,完全履行了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商的法定义务,并将投诉作品纳入文库的文档DNA识别反盗版系统正版资源库,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尽了最大努力采取措施制止侵权。我公司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韩某为当代知名青年作家,创作有《像》书,对该书享有著作权。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管理某文库,为网络用户上传《像》书文档供其他用户在线浏览和下载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显然,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为网络用户上传、存储并分享《像》书文档的行为提供了帮助,使该文档在上传后的数月内被用户共浏览5000余次、下载1500余次。韩某多次致函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协商处理,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也承诺会启动反盗版系统过滤侵权内容,但仍有部分侵权内容在某文库中持续传播。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7日作出(2012)海民初字第5558号民事判决: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韩某经济损失39800及合理开支4000元、驳回韩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知名作家韩某对《像》书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某文库,一般不负有对网络用户上传的作品进行事先审查、监控的义务,但并不意味着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对某文库中的侵权行为可以不加任何干预和限制。考虑到涉案作品为知名作家的知名作品,韩某曾于2011年3月作为作家代表之一就某文库侵权一事与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协商谈判,该公司理应知道韩某不同意某文库传播其作品,也应知道某文库中存在侵犯韩某著作权的文档,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对韩某作品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
对于负有较高注意义务的《像》书侵权文档,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消极等待权利人提供正版作品或通知,未能确保其反盗版系统正常运行之功能,也未能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制止该侵权文档在某文库传播,主观上存在过错。信息存储空间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强调“注意义务”,而非事先审查义务。审查信息存储空间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应结合信息存储空间的客观现状、作者及作品的知名度、作者与信息存储空间网络服务商的纠纷情况等情节,审查信息存储空间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采取了符合其身份、满足其预见水平和控制能力范围内的措施。
相关案例
- 长沙东某软件有限公司诉湖南华某软件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2023)最高法知民终3149号)
- 上海某科技公司、上海某网络科技公司诉深圳某计算机系统公司、深圳某科技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及仿冒纠纷案(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2023)最高法知民终696号)
- 北京某网络科技公司诉长沙某信息科技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2023)最高法知民终1148号)
延伸阅读(站内文章)
打这类官司要准备哪些证据
相关栏目
继续浏览案例库
案号:(2012)海民初字第5558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2-09-17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9-2-158-057)。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免责声明:本页内容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差异较大,遇有具体法律问题请携带材料咨询律师,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