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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某环境公益协会诉储某某、某物资再生利用公司等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号:(2014)常环公民初字第2号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 一审 · 2014-09-12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储某某经某物资再生利用公司同意,使用该公司场地及设备从事含油滤渣的处置经营活动;某化工公司明知储某某不具备处置危险废物的资质,仍允许其使用本公司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以该公司名义从多家石油制品、精炼石化公司违规购置油泥、滤渣,提炼废润滑油销售牟利。

上述行为造成某物资再生利用公司场地及周边地区土壤严重污染,某环境公益协会起诉请求五被告共同承担土壤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各方对鉴定机构的确定未能达成一致,法院依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指定在省法院网鉴定评估平台备案、具备资质的常某公司担任鉴定机构。

法院采信该机构出具的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技术报告,判令储某某支付环境修复赔偿金二百八十三万零七百元、评估费用三十五万九千七百元,物资再生利用公司、化工公司、石油制品公司、精炼石化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组织多方商定第三方托管方案实施修复。

二、裁判要点提炼

明知他人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仍允许其使用本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以其名义违规购置危险废物进行处置牟利,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与实际处置人等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当事人就鉴定机构的确定未能达成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指定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该机构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评估、结论具有科学性的,其报告应予采信。

三、赵律师点评

借一张许可证,背二百八十三万

本案的链条很清楚:储某某想干处置含油滤渣的活,但没有资质;某物资再生利用公司出场地和设备;某化工公司出的是最关键的一样东西——它自己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还允许对方以自己公司的名义去对外购置油泥、滤渣。判决书用了明知二字点明其主观状态。有了这张证,整条链条在纸面上就合法了,油泥得以源源不断买进来,提炼废润滑油销售牟利,污染留在了场地上。出借资质的代价是连带责任。

四家公司为什么都要连带

除储某某外,还有四家公司被判对全部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出场地设备的物资再生利用公司、出许可证的化工公司、以及出售油泥滤渣的石油制品公司与精炼石化公司。这个安排体现了对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的思路——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处置每个环节都有法定要求,链条上的每一环都负有把关义务。卖油泥的两家公司明知对方资质存疑仍然供货,同样是把危险废物推向了不受控的处置渠道。

鉴定机构定不下来时怎么办

本案还有一个程序问题的处理值得记录。各方当事人对由哪家机构来做鉴定评估未能达成一致,法院于是依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二十六条指定鉴定机构,选择的是已在江苏省法院网鉴定评估平台备案、具备鉴定资质的常某公司。法院在裁判中专门说明了这么做的合法性:指定程序符合规定,该机构组织专业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所规定的工作程序进行评估,结论具有科学性,因此其报告应予采信。僵局不能成为案件推进的障碍,指定是法定出路。

判决之后,修复怎么落地

判决生效后,一审法院组织检察机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鉴定机构以及案件当事人共同商定第三方托管方案,由第三方具体实施污染造成的生态环境治理和修复。这个做法就是裁判要旨里说的引入第三方治理模式:通过市场化运作,将环境修复交由专业组织实施,使判决得以执行。此外,裁判要旨还提到,有关污染物认定、损失评估、因果关系认定、修复方案等问题需要从专业技术角度评判时,法院可以邀请环境保护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土壤修复方案还可以向社会公布、听取公众意见,以保障公众对修复工作的有效参与。

出借的那张许可证,签下的是整条污染链的连名担保。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12月11日,储某某经某物资再生利用公司同意,使用该公司场地及设备,从事“含油滤渣”的处置经营活动。其间,某化工公司明知储某某不具备处置危险废物的资质,允许其使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以该公司名义从某石油制品公司、某精炼石化公司等处违规购置油泥、滤渣,提炼废润滑油进行销售牟利,造成某物资再生利用公司场地及周边地区土壤受到严重污染。2014年7月18日,某环境公益协会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储某某、某物资再生利用公司、某化工公司、某石油制品公司、某精炼石化公司共同承担土壤污染损害的赔偿责任。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2014)常环公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一)储某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生态环境法律保护公益金专用账户支付环境修复赔偿金2830700元。向江苏常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某公司)支付评估费用359700元。(二)某物资再生利用公司、某化工公司、某石油制品公司、某精炼石化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储某某应承担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送达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生效后,一审法院组织检察机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鉴定机构以及案件当事人共同商定第三方托管方案,由第三方具体实施污染造成的生态环境治理和修复。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常某公司作出的《常州市某物资再生利用公司场地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技术报告》可作为证据使用,其结论应予采信的问题。

本案当事人就鉴定机构的确定未达成一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6条之规定,由法院指定鉴定机构。常某公司已在江苏省法院网的鉴定评估平台备案,具备鉴定资质,法院指定由其担任鉴定机构,符合程序要求。后常某公司组织专业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所规定的工作程序进行评估,其结论具有科学性,故其报告应作为本案的证据加以采信。环境侵权案件中有关污染物认定、损失评估、因果关系认定、环境生态修复方案等问题,需要从专业技术的角度作出评判。法院可根据审理需要邀请环境保护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依法委托专业机构鉴定评估,提出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土壤修复方案还可根据具体情形向社会公布,听取公众意见,以保障公众对环境修复工作的有效参与;引入第三方治理模式,通过市场化运作,将环境修复交由专业组织实施,使判决得以执行。

案号:(2014)常环公民初字第2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4-09-12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1-2-466-03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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