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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万某龙、徐某霞故意杀人案

案号:(2010)清刑初字第94号宝清县人民法院 · 故意杀人罪 · 一审 · 2010-10-28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被告人夫妇得知出生仅四天的女儿被确诊为梅毒携带者且治愈后会留有残疾,决定不予救治而遗弃。

先弃于妇幼保健院北面路边菜园,因担心过路行人发现施救,又商定改弃人烟稀少的水库,途中将女婴弃于山中林地。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认定二人构成故意杀人罪共同犯罪,因女婴被村民及时救回属未遂,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年。

二、裁判要点提炼

区分遗弃罪与以遗弃方式的故意杀人罪,关键看行为人实施遗弃时是否考虑并给予被害人获得救助的机会;给予机会的定遗弃罪,反之定故意杀人罪。

将被害人遗弃于难以被他人发现的场所、表明其不愿让被害人获救的,可以认定具有杀人故意;因被他人及时发现救回而未得逞的,系故意杀人未遂。

三、赵律师点评

一条关键的界分线:有没有留下获救机会

同样是遗弃,定性可以差出两个罪名。裁判给出的判断标准很朴素:行为人丢弃时是否为被害人保留了被他人救助的可能。丢在医院门口、福利院、派出所或者广场车站这类行人多处,心里是指望有人抱走养活的,一般定遗弃罪;丢进深山野林、垃圾桶、难以发现的角落,等同于把获救的门堵死,那就是故意杀人。

这起案子里,故意是怎么被证明的

先弃菜园,已属可被发现之处;但他们担心过路行人发现并抱走,又商量着改弃人烟稀少的水库,途中碰到林地就地把孩子放下。改地点的动机恰恰说明他们不希望孩子被人救走,主观上追求死亡结果。四天的婴儿完全没有自救能力,被弃在山中林地,死亡是自然走向,只是被采蘑菇的村民偶然截断,故定未遂。

为什么一个四年、一个二年

二人系共同犯罪,但作用有别:丈夫实施驾车运送、两次选址丢弃,是主要实行行为,判四年;妻子参与商议决定,作用相对小,判二年。未遂比照既遂从轻减轻,加上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最终刑期落在这个区间。婴儿最终被救回这一结果,对量刑影响很大。

改弃地点的动机,成了认定杀人故意的关键。遗弃与杀人的分界,不在手有多狠,而在有没有给这个孩子留一条被人救起的生路。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10年7月16日,被告人万某龙、徐某霞得知自己刚出生4天的女儿万某某被确诊为梅毒携带者且治愈后将留有残疾时,决定遗弃万某某。当日下午,万某龙将万某某弃于黑龙江省宝清县妇幼保健院北面路边菜园内。因担心过路行人发现抱走万某某,万某龙与徐某霞商定将万某某捡回扔到宝清县人烟稀少的龙头桥水库。当晚,万某龙驾驶摩托车载着万某某前往龙头桥水库,途经宝清县小城子镇东泉村小西山时,发现山中有片林地,便将万某某弃于林地后骑车回家。次日早上,一村民上山采蘑菇时发现尚存活的万某某,将其救回并报案。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8日作出(2010)清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万某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被告人徐某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万某龙、徐某霞获悉自己刚出生4天的女儿罹患重病,不仅不予救治,反而狠心抛弃,先是遗弃在医院附近的菜园里,因担心过路行人发现并施救,又将女婴载至深山野林中予以遗弃,二被告人不愿意让女婴获救、希望女婴死亡的主观故意十分明显,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系共同犯罪。由于女婴被群众及时发现救回,二被告人系故意杀人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归案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故一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区分遗弃罪与以遗弃方式的故意杀人罪的关键点在于:行为人实施遗弃行为时,其是否考虑并给予了被害人获得救助的机会。

如果是,则可以遗弃罪定罪;否则,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案号:(2010)清刑初字第94号 审理法院:宝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0-10-28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2-1-177-005)。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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