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xt": "https://schema.org", "@type": "Article", "headline": "王某某故意杀人案", "description": "王某某故意杀人案(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既致人死亡又致人轻伤的,按照转化定罪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一罪定罪处罚,不另对轻伤结果定故意伤害罪并罚。附判决书全文与律师点评。", "keywords": "故意杀人罪,王某某故意杀人案,聚众斗殴,转化定罪,实行过限,罪责自负", "datePublished": "2007-09-03", "author": {"@type": "Person", "name": "赵跃律师"}, "about": {"@type": "Thing", "name": "故意杀人罪"}, "mainEntityOfPage": {"@type": "WebPage", "@id": "/anli/shiwu/wangmoumou-juzhongdouou-shixing-guoxian/"}}, {"@context": "https://schema.org", "@type": "BreadcrumbList", "itemListElement": [{"@type": "ListItem", "position": 1, "name": "首页", "item": "/"}, {"@type": "ListItem", "position": 2, "name": "案例库", "item": "/anli/"}, {"@type": "ListItem", "position": 3, "name": "实务案例点评", "item": "/anli/shiwu/"}, {"@type": "ListItem", "position": 4, "name": "王某某故意杀人案", "item": "/anli/shiwu/wangmoumou-juzhongdouou-shixing-guoxian/"}]}]

参考案例王某某故意杀人案

案号:(2007)皖刑终字第0020-1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故意杀人罪 · 二审 · 2007-09-03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被告人受纠集参与聚众斗殴,约定由同伙单打对方一人、其余人交给被告人一方,厮打中他持刀连刺三人共三十刀,造成一人死亡、二人轻伤。

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并报请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不核准死刑发回重审。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伙仅构成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裁判要点提炼

聚众斗殴既致人死亡又致人轻伤的,按照转化定罪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一罪定罪处罚,不另对轻伤结果定故意伤害罪并罚。

审理聚众斗殴转化定罪案件应按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确定转化主体范围,对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实行过限的行为人,依罪责自负原则由其个人承担刑事责任。

三、赵律师点评

一死两伤,为什么只定一个罪

实践中对聚众斗殴既致死又致轻伤的结果,有按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两罪并罚的意见。裁判从法条和犯罪构成两头否掉了:致人轻伤、轻微伤的仍认定聚众斗殴罪,已排除转化为故意伤害罪的可能;聚众斗殴行为人主观上是概然性故意,致人轻伤没有超出该罪的构成要件。所以死亡结果按转化条款定故意杀人一罪即可,轻伤结果被吸收,不再另定。

为什么只有他一个人转化定罪

同伙只构成聚众斗殴罪,判三年;他一人承担故意杀人的责任。分界在过限:纠集时约定的是斗殴,同伙对会出人命并不知情,也没有参与持刀刺击。判断依据是刀数与部位——朝一人腹腰腿臀连刺十六刀,另两人分别五刀、九刀,这种打法明显指向剥夺生命,已超出斗殴的共同故意范围。转化定罪的主体范围要靠作用、地位和共同故意逐一划定,不能一概连带。

从死刑到死缓这一档是怎么下来的

一审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未予核准、撤销裁定并发回重审,最终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裁判理由里没有展开量刑细节,但聚众斗殴引发、双方均有过错、各被告人作用有别这些结构,本身就不属于必须立即执行的情形。这类案件里,转化定罪的主体范围与量刑档次的对应关系值得重视:谁的故意越界,谁承担死亡结果的后果。

同一起斗殴,一个死缓一个三年。聚众斗殴的转化定罪只落在越界的那个人身上,轻伤结果也不再单拆成另一个罪。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06年1月26日晚8时许,葛某与曾有恋爱关系的女青年刘某通电话,引起刘某男友高某不满,并与刘某争吵。刘某打电话叫其朋友杨某过来劝说高某,杨某叫一起吃饭的张某某、黄某前往。其间,葛某再次打电话给刘某,高某与葛某在电话中争吵,并相约在安徽省蚌埠市纬四路某厂门口见面。葛某随即给被告人王某某打电话告知此事,并乘坐出租车去接王某某,王某某从网吧叫上陈某、丁某某等人,同车来到某厂门口。此时,杨某等3人与高某、刘某已在某厂大门南侧。葛某见状打电话给王某某,表示自己与高某单打,其他人交给王某某等人,王表示同意。葛某见高某向某厂大门口走来,上前拳击高某面部,两人打在一起。杨某往高某跟前走去,被王某某拦住并打在一起,丁某某、陈某与张某某打在一起。厮打中,王某某持刀朝杨某的腹、腰、腿、臀部等处连刺16刀,杨受伤倒地。

随后,王某某向正与陈某、丁某某厮打的张某某胸背部、臀部刺5刀,向正与葛某厮打的高某左上腹、臀部、腿部连刺9刀。作案后,葛某、王某某等人逃离现场。杨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杨某系被他人用单刃刺器刺伤胸腹部致肝肺破裂引起急性大出血死亡。张某某、高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被告人葛某、王某某先后于2006年1月28日、2月4日向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投案自首。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9日作出(2006)蚌刑初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1.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被告人葛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5日作出(2007)皖刑终字第00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5日作出刑事裁定:1.不核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皖刑终字第0020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死刑的刑事裁定;

2.撤销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皖刑终字第0020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死刑的刑事裁定;

3.发回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3日作出(2007)皖刑终字第0020-1号刑事判决:1.维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蚌刑初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被告人王某某的定罪部分,即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杀人罪;

2.撤销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蚌刑初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被告人王某某的量刑部分,即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葛某因琐事聚众斗殴,在聚众斗殴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持刀连刺三人,造成一人死亡、二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葛某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王某某、葛某均系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王某某在同伙不知情的情况下持刀刺被害人的行为属“实行过限”,从其持刀刺杨某的刀数及部位,可见其主观上明显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故应由其独自承担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1.聚众斗殴转化定罪,不仅要考察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否由一般斗殴转化为故意伤害、杀人的故意,还要考虑行为人是否实行过限,超出了聚众斗殴的界限,造成了他人重伤、死亡后果。聚众斗殴既致人死亡,又致人轻伤的,是认定为故意杀人一罪还是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两罪并罚,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同认识。从对法条的理解上看,对于聚众斗殴致人轻伤、轻微伤的,仍认定为聚众斗殴罪,排除了转化为故意伤害罪的可能。从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构成上看,聚众斗殴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不确定的概然性故意,聚众斗殴致人轻伤的行为并没有超出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之外。故,对于聚众斗殴中既致人死亡又致人轻伤结果的,应按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转化定罪,以故意杀人罪一罪定罪处罚即可。

2.聚众斗殴转化定罪主体范围认定问题。审理聚众斗殴转化定罪案件,应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综合考量行为人在聚众斗殴中的作用、地位,依据共同犯罪的规定,具体确定转化的主体范围。对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实行过限”的被告人,应当根据罪责自负原则由其个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案号:(2007)皖刑终字第0020-1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07-09-03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5-1-177-012)。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免责声明:本页内容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差异较大,遇有具体法律问题请携带材料咨询律师,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

相关办事指南

「该不该打官司」看本文;「去哪办、带几份、几天出结果」看办事指南,一件事一条路径。

查看全部 188 个办事场景 ›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