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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某某株式会社、上海某某公司诉辛某某、某某有限公司、广州某某中心、某某音像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号:(2011)民申字第259号最高人民法院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 2013-09-29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一场跨国版权拉锯战:外国鉴定报告、外国判决都搬来了,中国法院怎么看

最高人民法院:外国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能否采信,应按中国相关法律进行审查;外国法院判决不当然对本案事实具有证明力

规则确立:起诉后转让权利不影响转让前的诉讼主体资格;对外国生效判决的承认应向有管辖权的中级法院申请

二、裁判要点提炼

中国法院对外国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能否采信,应按照中国相关法律进行审查,不能直接认定

泰国、日本两国法院就同一事实作出的判决相互矛盾的,当事人应向中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刑事判决即使生效也不必然对本案事实具有证明力

三、赵律师点评

三部作品的四十年恩怨

境外权利人与境内当事人围绕三部影视作品的中国大陆音像出版权展开拉锯:一方持有一份上世纪七十年代的老合同主张权利,另一方坚称合同伪造,还搬来了泰国警察总署的鉴定报告、泰国法院的刑事判决,申请承认泰国最高法院的民事判决。官司从基层打到最高法院,争议早已超越合同真伪本身,变成一堂涉外证据审查的公开课。

五道关口逐一过筛

再审审查把申请方的五项主张逐一过筛。第一道,程序问题:某份境外刑事自述形成于二审判决之后递交,二审未评述不构成程序错误;而主张权利人起诉后转让了合同权利——转让发生在起诉之后,不影响其转让前依法享有的权益与本案主体资格,权利转让洗不掉已有的诉权。第二道,公章鉴定:在案证据已能证明合同公章真实性,法院不再另行委托鉴定并无不当。第三道,外国鉴定报告:中国法院对外国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能否采信,应按中国相关法律审查,不能拿来就用。第四道,外国判决的承认:泰国与日本两国最高法院就同一事实的民事判决相互矛盾,无论申请承认哪一国的判决,都应向中国有管辖权的中级法院提出并由其依法审查——直接向最高法院申请,超出了审查范围。第五道,外国刑事判决的证明力:所提交的是一审刑事判决,且仅涉及另一份合同的伪造问题——即使生效且有关联,也不必然对本案事实具有证明力;中国法院审理本案应依中国法律,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依法裁判。五关全过,驳回再审申请。

涉外维权的证据功课

对涉外版权交易各方而言,本条是证据功课的总纲:外国的鉴定报告、刑事判决、民事判决进入中国法庭,都要过中国法的审查关——别指望一份境外文书直接定案;合同真伪争议要在中国的证据规则里解决。对权利继受者而言,起诉前的权属链条要完整清晰,起诉后的转让动不了已经提起的诉。对法院而言,本条明确了外国证据与外国判决在中国民事诉讼中的审查路径,给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立了规矩。

国界挡得住判决的效力,挡不住证据的审查——外国的鉴定报告也好、法院判决也罢,进了中国的法庭,都要按中国的法律重新过秤。跨境维权没有捷径,权属链条上的每一环都要经得起这杆秤。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05年9月30日,辛某某、某某公司以某某株式会社、上海某某公司、广州某某中心、某某音像出版社四被告侵害其著作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分别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以及赔偿经济损失,其中广州某某中心、某某音像出版社分别赔偿人民币10万元、30万元,上海某某公司、某某株式会社共同赔偿人民币100万元。广州某某中心答辩,其有合法来源。2005年1月1日,广州某某中心与某某音像出版社签订《销售合作协议》,其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由某某音像出版社提供。某某音像出版社答辩,其系根据某某株式会社、上海某某公司的授权进行涉案VCD的出版、发行、销售。某某株式会社、上海某某公司答辩,涉案《1976年合同》系辛某某伪造的。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6日作出(2005)穗中法民三知初字第576号民事判决:驳回辛某某、某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辛某某、某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5日作出(2010)粤高法民三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一、撤销一审判决。二、广州某某中心停止销售侵权产品;某某音像出版社停止生产和销售,并销毁相关的母带、生产工具等;上海某某公司、某某株式会社停止以任何方式在中国许可任何人生产和销售涉案三部作品的音像制品的行为。三、上海某某公司、某某株式会社赔偿辛某某、某某公司人民币30万元及合理费用人民币101930元,某某音像出版社向辛某某、某某公司返还其侵权所得利润人民币10万元。

某某株式会社、上海某某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9日作出(2011)民申字第259号民事裁定,驳回某某株式会社、上海某某公司的再审申请。生效裁判认为,某某株式会社、上海某某公司申请再审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需要结合本案的具体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进行综合分析认定。根据本案现有证据以及查明的事实,某某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事由,不足以推翻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关于二审法院是否存在程序错误的问题。首先,二审法院系于2010年10月25日作出二审判决,而某某公司是在2010年11月12日向二审法院递交辛某某于2010年9月15日泰国法院刑事案件中所作自述,故二审法院未对此予以评述,不存在程序错误。

其次,某某公司申请再审期间提交该证据的目的,是要证明辛某某于2008 年2月之后已将《1976年合同》的权利转让给了日本国某某公司,辛某某因此失去合同当事人的身份,故已不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本案中,辛某某、某某公司提起本案一审诉讼的时间为2005年9月30日,而被诉的侵权行为发生在2002年至2005年之间,即使辛某某在一审起诉之后将《1976年合同》的相关权利转让给了第三方,也不当然丧失其权利转让前依法享有的民事权益,进而影响其在本案中的诉讼主体资格。鉴此,某某公司以二审法院违反诉讼程序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不予支持。(二)关于是否需要对《1976年合同》上的“公章”予以鉴定问题。鉴于辛某某、某某公司提交的证据已经能够证明该合同上的“公章”的真实性,故二审法院未委托鉴定机构对此进行鉴定并无不当,但未在判决中予以说明理由欠妥,对此予以纠正。

(三)关于泰国警察总署出具的鉴定报告能否予以采信的问题。中国法院对涉及外国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能否采信,应当按照中国的相关法律进行审查。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直接认定泰国警察总署出具的鉴定结论缺乏法律依据是正确的。(四)关于某某公司能否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承认泰国最高法院判决问题。本案中,泰国、日本国最高法院就同一事实作出的民事判决相互矛盾,因而任何一方当事人申请承认泰国或者日本国法院生效判决不管能否得到支持,都应向中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并由该院依法进行审查。某某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承认涉案泰国最高法院民事判决不符合上述规定,超出了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审查范围。(五)关于泰国法院刑事判决对本案是否具有证明力问题。鉴于某某公司申请再审期间提交的泰国法院刑事判决系一审判决,且仅涉及该刑事案件当事人于2006年5月19日签订的《修订版许可授予合同》是否伪造问题。

即使该刑事判决系生效判决,且与本案有关联性,也不必然对本案案件事实具有证明力。中国法院审理本案应依照中国法律进行审查,并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作出裁判。某某公司以该刑事判决作为推翻二审判决的证据,不予采纳。中国法院对当事人提交的外国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能否采信,应当按照中国的相关法律进行审查。

案号:(2011)民申字第259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3-09-29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9-2-158-023)。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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