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蒋某诉莫某泉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蒋某通过二手交易平台将笔记本电脑以二千二百五十元出售给莫某泉;莫某泉签收后以电脑不能使用为由要求退货,蒋某同意退款并于当日将货款退还,还支付了退货快递费三十九元。
莫某泉收到快递费后向蒋某发送虚假的退货快递单号,实际并未退货;莫某泉辩称电脑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市场价值仅二百三十元,只同意支付二百三十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判决:莫某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蒋某支付二千二百八十九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二、裁判要点提炼
在网络购物中,买受人利用平台交易规则优势,在收货后申请退款、获得退款后又无正当理由拒不退货,货物的实际价值也难以通过其他方式确定的,可以按照有利于卖方的原则由买受人按照双方交易价格进行赔偿。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恪守承诺。
三、赵律师点评
合同解除之后的双向返还
本案的法律结构其实不复杂。莫某泉收货后以质量问题申请退款,蒋某同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恢复原状——卖家退钱,买家退货,两笔义务同时发生。蒋某这一半做完了,货款已退,连三十九元快递费都垫了;莫某泉那一半没做,还发了个假单号。于是一个简单的违约损害赔偿问题浮现出来:货不回来,钱怎么算。
为什么按交易价而不是按“实际价值”
莫某泉的抗辩是电脑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市场价值只有二百三十元。这条路走不通,原因有两条。其一,价值是他单方说的,没有鉴定、没有评估,货物又在他手里,卖方根本无从核验。其二,也是更根本的一条——是他自己拒不返还导致价值无法查清,不能让守约方承担因对方行为造成的举证困难。法院因此选择了最稳妥的尺度:既然双方已经用二千二百五十元这个价格为这批货定过价,就以这个价格作为赔偿额,加上三十九元运费,合计二千二百八十九元。这既是赔偿,也是对不诚信行为的否定评价。
平台规则优势不能被滥用
裁判要旨点出“利用平台交易规则优势”这几个字,说的是现实中的操作漏洞:不少平台的退款流程对买方极为便利,申请即退、先退后收,卖家处于被动。有人就利用这个时间差,钱到手、货留下,再把卖方拖进诉讼成本远高于货值的小额泥潭。本案标的只有两千多元,若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常规路径逼卖方去证明电脑值多少钱,维权成本会直接吞掉胜诉收益。法院的转换处理避免了这个结果。
双方各自该怎么办
给卖方:同意退款前,先与买方确认退货物流单号并在平台上核对轨迹,要求先验货后退款;确需先退款的,保留同意退款的聊天记录、运费支付凭证与催促记录,这些是本案胜诉的关键。给买方:确有质量问题的,按平台流程走,但退货义务不能免,自作主张扣货只会把有理变成无理,最终赔的还是交易价。
钱退了货不寄,占的不是便宜,是别人手里的证据。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原告蒋某诉称:蒋某于2022年8月31日通过闲鱼平台将笔记本电脑以人民币2250元(币种下同)出售给莫某泉。莫某泉签收后以电脑不能使用为由要求退货。蒋某同意退款,在其退款后,莫某泉未按承诺退还商品。蒋某多次联系莫某泉退还商品无果,故请求法院判令:莫某泉退还电脑货款2250元,并承担运费和本案诉讼费。
被告莫某泉未到庭参加诉讼,但提交答辩状称:蒋某故意隐瞒商品有重大质量问题这一事实,莫某泉在发现问题后即向蒋某说明情况。蒋某同意退货,但莫某泉因疫情、出差等原因未能及时寄回商品。因该商品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市场价值仅230元。在商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不提前告知的情况下,应该由蒋某承担运费。故莫某泉主张仅支付230元,并判令驳回承担诉讼费的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蒋某将其二手笔记本电脑挂在闲鱼平台出售,莫某泉以2250元的价格购买。莫某明在收货后以笔记本电脑存在外观破损、屏幕有亮斑、开机异常等质量问题为由申请退款,蒋某同意退款并于当日将货款退还给莫某泉。蒋某在退款后,还向莫某泉支付了退货的快递费39元。莫某泉收到快递费后向蒋某发送虚假的退货快递单号,实际并未退货。现蒋某诉至法院,要求莫某泉退还货款2250元并承担其他费用。莫某泉辩称,案涉电脑系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市场价值仅230元,只应向蒋某支付230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29日作出(2022)桂1102民初5039号民事判决:被告莫某泉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蒋某支付2289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网购商品购买人申请退款后拒不退货的,应当如何处理。
原告蒋某向被告莫某泉出售笔记本电脑,莫某泉向蒋某支付价款,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及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的规定,莫某明在收货后以电脑存在质量问题为由申请退款,蒋某予以同意,双方买卖合同关系已经解除。在买卖合同解除后,蒋某已将货款退还给莫某明,莫某明应当将货物退还蒋某。莫某明拒不将货物退还蒋某,应当赔偿蒋某的货物损失。蒋某要求被告莫某明退还货款2250元,实际即是主张由被告莫某明按照货物交易价格赔偿其货物损失。莫某明无正当理由拒不退还货物,且货物的实际价值难以通过其他方式确定,蒋某请求按照双方交易价格进行赔付合理有据,应予以支持。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恪守承诺。
在网络购物中,买受人利用平台交易规则优势,在收货后申请退款,获得退款后又无正当理由拒不退货,货物的实际价值也难以通过其他方式进行确定的,可以按照有利于卖方的原则由买受人按照双方交易价格进行赔偿。
相关案例
- 北京开某动画文化有限公司诉江某旭合同纠纷案(买卖合同纠纷|(2024)京03民终19497号)
- 湖北恒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武汉博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买卖合同纠纷|(2024)鄂01民终15700号)
- 吴某某诉上海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买卖合同纠纷|(2020)沪01民终4321号)
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
延伸阅读(站内文章)
打这类官司要准备哪些证据
相关栏目
继续浏览案例库
案号:(2022)桂1102民初5039号 审理法院: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1-29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5-07-2-084-002)。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免责声明:本页内容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差异较大,遇有具体法律问题请携带材料咨询律师,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