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某风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某科技公司与某风能公司于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九日签订《风电项目二十兆瓦风力发电机组采购合同》,约定由某科技公司供给某风能公司十四台风力发电机组。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某风能公司向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十四台机组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同月某科技公司向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支付拖欠货款二千八百五十二万七千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于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作出(2020)最高法民辖60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合并审理。
二、裁判要点提炼
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一法律事实而发生纠纷,以不同诉讼请求分别向不同的法院起诉,为避免裁判之间的冲突,宜将多个案件交由同一个法院合并审理。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有关人民法院均应当停止进行实体审理,并按《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解决管辖争议,协商不成报请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三、赵律师点评
两个案子其实是一件事
两个案件看上去诉求相反:一个要货款,一个要质量损失赔偿。但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两案都源自同一份《风电项目二十兆瓦风力发电机组采购合同》的履行——买方说机组质量不合格、卖方说货款没付清,争的是同一段交易关系。前者是给付货币之诉,后者是质量损失之诉,本质上是同一合同项下的攻防。如果分别由两地法院审理,极可能出现甲法院判付货款、乙法院判赔损失的平行结论,甚至在同一事实的认定上互相矛盾。把两个案子放到一个法院,是为了查清事实、保证裁判统一。
管辖连结点怎么算
两个案件的连结点分别算了一遍。第一个,某科技公司诉某风能公司索要货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按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告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的常州市武进区法院有管辖权。第二个,某风能公司诉某科技公司索赔质量损失,某科技公司是被告、同时也是该案中履行义务的一方,因此某科技公司住所地既是被告所在地又是合同履行地,仍然指向常州市武进区法院。而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既非合同履行地也不是被告所在地,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两案归于一处,结论明确。
程序上还有一条硬规矩
裁判要旨里还有一句容易被忽略的话:两个以上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有关人民法院均应当停止进行实体审理,并按《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报请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案正是走了这条路——江苏与内蒙古两地高级人民法院协商未果,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这条规矩的意义在于防止抢判:争议未决期间谁也不该推进实体审理,否则先判的那一份会架空管辖争议的解决。
对当事人的三点提示
第一,遇到对方在异地先起诉的,先判断两地案件是否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法律事实,是的话可以主张合并审理,这往往比单纯提管辖权异议更彻底;第二,主张合并时要说清为什么由本法院审理更有利——案件事实的交集、证据的集中、裁判统一的必要;第三,注意时间顺序,后立案的法院在得知先立案情况后应当裁定移送先立案的法院,所以抢先立案本身有程序价值,但前提是那个法院确实有管辖权。
一个合同打两场官司,最终还是要回到同一张审判桌上。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某科技公司与某风能公司于2007年10月19日签订《风电项目20MW风力发电机组采购合同》,约定由某科技公司供给某风能公司14台风力发电机组。2019年9月12日,某风能公司向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某科技公司赔偿14台风力发电机组质量不合格而造成的损失。该院于2019年9月18日受理。某科技公司在该案中提出管辖权异议。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3日作出(2020)内民辖终7号民事裁定:指令由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
2019年9月,某科技公司向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起诉某风能公司,请求支付拖欠货款2852.7万元,并向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141.6726万元,合计金额4994.3726万元。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后,某风能公司在该案中提出管辖权异议,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发生管辖权争议。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协商未果,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3日作出(2020)最高法民辖60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合并审理。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一法律事实而发生纠纷,以不同诉讼请求分别向不同的法院起诉,为避免裁判之间的冲突,宜将多个案件交由同一个法院合并审理。如果其中一个法院立案后发现对于案件没有管辖权,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合并审理;如果受理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后立案的人民法院得知有关法院先立案的情况后,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人民法院合并审理。两个以上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有关人民法院均应当停止进行实体审理,并按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解决管辖争议,协商不成报请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本案是基于双方履行《风电项目20MW风力发电机组采购合同》而发生两个关联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一是某科技公司诉某风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其诉讼请求主要是请求支付货款及迟延履行的利息;二是某风能公司诉某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其诉求是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而导致的损失赔偿,但是仍然属于对于合同履行的争议。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某科技公司诉某风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本案原告为接受货币一方,其住所地法院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某风能公司诉某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是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而导致的损失赔偿纠纷,某科技公司为该案被告,同时属于该案中“履行义务一方”,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则某科技公司住所地既是被告所在地,又是合同履行地,故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而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既非合同履行地,也不是被告所在地,对于该案没有管辖权。
鉴于两案属于基于同一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纠纷,为了便于查清案件事实,保证裁判的统一性,上述两案应移送至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合并审理。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一法律事实而发生纠纷,以不同诉讼请求分别向不同的法院起诉,为避免裁判之间的冲突,宜将多个案件交由同一个法院合并审理。如果其中一个法院立案后发现对于案件没有管辖权,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合并审理;如果受理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后立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人民法院合并审理。两个以上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应按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解决管辖争议,协商不成报请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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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0)最高法民辖60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0-11-13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1-2-084-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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