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广州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算法自动接入的文章标错了来源,平台不能只等通知再删——归责标准变了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以内容源接入同步技术和文本分类算法分发内容的平台,同时是平台内容的管理者,其归责原则由通知删除调整为必要预防措施加删除
规则确立:平台对展现率高、阅读量大的文章负有预防侵权的技术义务,未采取必要预防措施的承担帮助侵权责任
二、裁判要点提炼
平台通过内容源接入同步技术和文本分类算法实现用户内容快速接入与版块分发、免费获取传播权并与用户分成获利的,兼具内容管理者身份
平台具备预防侵权的技术条件与信息管理能力却未采取必要预防技术措施的,应承担帮助侵权责任,归责不再以通知为前置条件
三、赵律师点评
一篇文章的来源错位
某文化传播公司是某公众号文章的著作权人。某资讯平台科技版块发布了这篇文章——它由平台用内容源接入同步技术从某传媒公司经营的科普网站自动接入,再经文本分类算法分发,文章却标注来源于自媒体号科技生活快报;而原网站转载时明明标着真正的作者。算法转了一圈,作者的名字没了,著作权人来维权。一审判平台与传媒公司共同赔偿两千元,平台不服上诉。
从通知删除到必要预防措施
二审没有停留在常规的帮助侵权分析,而是给算法平台重新定位。第一,平台身份:它用同步技术接入内容、用算法做版块分发,通过用户协议免费拿走内容的传播权,还与用户分成获利——这不是被动的信息存储空间服务者,而是主动的内容管理者。第二,能力与义务匹配:既然用文本分类算法做类型化推荐,它就有技术条件和信息管理能力做预防性过滤,在分发主体的选择、技术模式的选定、侵权风险的应对上都握有选择优势。第三,义务的具体化:对平台上展现率高、阅读量大的文章,平台负有采取必要预防技术措施的义务——至少要避免文章标注的权利来源与接入前标注不一致这种一眼可查的错位。没做,帮助侵权责任成立。第四,归责原则的升级:技术既给了高效分发的能力,也给了低成本过滤的可能,归责因此从通知后删除调整为必要预防措施加删除,著作权人、平台与公众的三元利益就此重新配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算法平台的合规新水位
对算法分发平台而言,本案是合规水位线的重标:推荐越精准、分发越自动,注意义务越重,对高流量内容做来源核验与关键词过滤是必修课而不是选做题。对创作者而言,转载链条上被磨掉署名的文章,可以把接入平台与转载方一并起诉,算法不再是平台的免责理由。对法院而言,本条把技术能力与注意义务直接挂钩,为算法时代的服务提供者责任提供了动态标准。
算法分发多高效,预防义务就该多到位。归责标准的这次升级,本质是一条朴素的法理:谁从技术中获益最多,谁就该为技术掌舵——自动接入的不只是文章,还有责任。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是今日头条平台的运营商,今日头条平台的“首页/科技”版块于2020年1月31日发布被诉文章《17年前阿里全员隔离 马云是怎么熬过非典的?!》,该文章由某科技公司使用RSS内容源接入同步技术从某传媒(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传媒公司)经营的科普网接入,并于其后通过文本分类算法将该文章发布于今日头条平台的“科技”版块,文章信息标明来源于自媒体号“科技生活快报”,“科技生活快报”账号由某传媒公司运营。某传媒公司在科普网转载前述文章时,标明“2020-1-31 来源:何某某”。广州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文化公司)是微信公众号“何某某”的账号主体,且是前述文章的著作权人。某科技公司的《头条号用户协议》载明“通过头条号平台发布、传播的内容,授权某科技公司在全球范围内免费、非独家、可转授权地使用,…对相应内容可进行修改、复制…。
”某科技公司《内容源接入》文件载明“头条号平台会定期同步内容源种子中的内容,自动发表在相关头条号。通过以上两种方式同步的内容,与手动分发的内容享受同等曝光和分成。…可指定同步的文章,并提供文章的标题、摘要等所有信息。” 某文化公司以某科技公司、某传媒公司侵害其对前述文章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某传媒公司、某科技公司在“头条网”首页、“今日头条”客户端首屏显著位置和《法制日报》连续30天刊登道歉声明;
2.消除影响并赔偿某文化公司经济损失150000元。
广州互联网法院于2021年7月9日作出(2020)粤0192民初38574号民事判决:一、某科技公司、某传媒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某文化公司2000元;二、驳回某文化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某科技公司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2年4月24日作出(2021)粤73民终565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某科技公司采用RSS内容源接入同步技术和文本分类算法来实现其所运营网络平台上用户内容的快速接入和版块分发,通过用户协议免费获取平台内容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与用户就进行获利分成约定,激励用户生成及接入内容,意在实现平台获利最大化,其并非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同时是平台内容的管理者。某科技公司使用文本分类算法对今日头条平台的用户内容进行类型化推荐,其具备采取必要预防侵权的技术条件和信息管理能力。
某科技公司在平台内容分发主体的选择、预防侵权的技术模式选定及侵权风险的应对方式等问题上均具备相应的选择优势。因此,某科技公司对于今日头条平台上展现率高、阅读量大的文章,负有采取预防侵权必要技术措施的义务,避免平台的文章所标注的权利来源与其接入平台前标注的权利来源不一致而导致侵权结果的情况。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平台内容分发主体的选择、预防侵权的技术模式选定及侵权风险的应对方式等问题上均具备相应的选择优势。如网络服务提供者未采取预防侵权的必要技术措施,则应根据其所提供网络服务的性质、方式、管理信息能力、获利分配模式等因素,确定其相应的帮助侵权责任。从而平衡著作权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的三元利益,也有助于鼓励著作权人创作优质作品,促成平台经济的有序发展,优化社会公众获取合法资讯的渠道。关于算法运营模式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帮助侵权归责原则确定问题。
网络服务提供者采用内容源接入同步技术和文本分类算法来实现用户内容在运营平台的快速接入和版块分发,在实现平台内容的高效管理时,也为采取必要技术措施对侵权内容进行过滤提供可能性,故应结合法律规定、技术手段、获利模式、公众利益四个维度,基于网络数字信息和算法能力所提供的技术基础,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归责原则由“通知-删除”调整为“必要预防措施+删除”,在网络服务提供者未采取预防侵权必要技术措施时,由其对网络平台分发的侵权内容承担相应帮助侵权法律责任,有助于著作权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的三元利益衡平。
相关案例
- 长沙东某软件有限公司诉湖南华某软件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2023)最高法知民终3149号)
- 上海某科技公司、上海某网络科技公司诉深圳某计算机系统公司、深圳某科技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及仿冒纠纷案(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2023)最高法知民终696号)
- 北京某网络科技公司诉长沙某信息科技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2023)最高法知民终1148号)
打这类官司要准备哪些证据
相关栏目
继续浏览案例库
案号:(2021)粤73民终5651号 审理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日期:2022-04-24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9-2-158-043)。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免责声明:本页内容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差异较大,遇有具体法律问题请携带材料咨询律师,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